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2025年6月5日拟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示
时间:2025-06-05 18:10 来源: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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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6月5日—2025年6月12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2-2688797

通讯地址:石嘴山市政务大厅二楼204室(勘验评审服务科)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宁夏星海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100万千瓦光伏发电复合项目配套220kV送出线路

石嘴山市平罗县红崖子乡

宁夏星海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众旺达(宁夏)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宁夏星海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100万千瓦光伏发电复合项目配套220kV送出线路(项目代码:2503-640221-04-01-384461)位于石嘴山市平罗县红崖子乡,总占地面积16.0086hm2,其中塔基占地面积0.6247hm2,临时占地面积15.3839hm2。输电线路起点坐标:106°5414.02539°258.186;终点坐标:106°5312.58838°554.488。本项目新建线路全长约1×17.466km,其中:新建架空线路长约1×16.943km,新建电缆线路长约1×0.523km。共建设49基铁塔,其中单回路直线塔31基、单回路耐张塔18基。

项目动态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占总投资1.00%,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电磁污染防治等。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全面落实“六个标准化”扬尘防控措施。临时土方等易起尘物料采取苫盖措施,塔基基础开挖产生的土方尽快回填,施工场地洒水抑尘。四级及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废气(粉尘)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由租用民房的化粪池收集处理。施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沉淀后洒水抑尘,不外排。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加强输电线路监督管理,运营期线路在经过农村区域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靠近线路终点220kV升压站及线路起点永乐220kV升压站一侧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交通干线(S301红沙线、红陶公路)边界线外50m±5m范围内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4a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不能回收建筑垃圾运至政府指定地点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范围,施工前对占地范围的较大的灌木植被进行移栽,对可利用的表土进行剥离后单独堆存并采用防尘网苫盖用于后期植被恢复。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用土地进行翻松、平整,恢复表土层,进行植被恢复,沙地采取设置草方格固定。

六、电磁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输电线路铁塔座架上设置安全警示标示。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工频电场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规定的标准,公众曝露控制限值电场强度限值200/f4000V/m)作为评价标准;架空输电线路下的耕地、园地、牧草地、畜禽饲养地、养殖水面、道路等场所,其频率50Hz的电场强度控制限值为10kV/m,且应给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工频磁场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规定的标准,公众曝露控制限值磁感应强度限值5/f100μT)作为评价标准。

2

宁夏石嘴山龙泉变电站110千伏3号主变扩建工程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石嘴山供电公司

宁夏绿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石嘴山龙泉变电站110千伏3号主变扩建工程(项目代码:2408-640911-04-01-189103)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泉110千伏变电站站内,不新增占地。本项目扩建110kV 主变1台,容量为50MVA;扩建110千伏主变进线间隔1 回,35千伏出线间隔6 回,10千伏出线间隔8 回;35kV侧装设310Mvar电容器;配套完善其他相关设备。

项目动态总投资2002万元,环保投资为62.56万元,环保投资占比3.12%。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电磁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全面落实“六个标准化”扬尘防控措施,洒水抑尘,四级及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废气(粉尘)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人员活污水依托站内已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运行。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主变采用低噪声主变压器,配套减振设施,经墙体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声环境敏感目标处须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不能回收建筑垃圾运至政府指定地点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运营期主变压器下方设事故油坑,站内新建1座容积30m³的事故油池,与现有120m³事故油池不连通。主变压器在事故状态下排油或漏油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经排油管排至事故油池,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更换后的报废免维护蓄电池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生产厂家直接回收处理,不在站内暂存。事故油坑、事故油池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采取防渗措施。

五、电磁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设置警示和防护指示标识,做好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监测工作。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均须达到《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规定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工频电场强度4000V/m和工频磁感应强度100μT的控制限值要求。

3

新建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第三污水处理厂废液暂存间项目

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第三污水处理厂现有厂区内

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

宁夏绿源长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新建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第三污水处理厂废液暂存间项目(项目代码:2503-640911-89-01-530705)位于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第三污水处理厂现有厂区内。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6°19′13.548″,北纬38°57′23.987″。项目主要建设一座建筑面积为63.8m2的废液暂存间用于在线监测废液的暂存。

项目总投资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0万元,占总投资的100%,主要用于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危废暂存库废气经风机收集后排入现有污泥间离子除臭装置,处理后的废气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风机采取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后,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排放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在线监测废液集中收集至于本项目废液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液暂存间的设置和运行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

五、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相关要求,采取相应防渗措施,设置收集系统,有效避免对土壤及地下水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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