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12-31 09:35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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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发改规发〔2020〕6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委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规范投资咨询评估评审行为,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效率,我委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做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规范投资咨询机构评估评审行为,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论证办法》(宁政办发〔2016〕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评估,是指咨询评估机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咨询内容及要求,对具体投资项目或投资事项开展独立分析和评估,并出具真实、有效、客观、完整、负责的咨询评估报告,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投资咨询评估(评审论证):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初审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审批制管理的PPP项目可行性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节能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资金申请报告;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含核准制PPP项目可行性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节能报告);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的其他需要咨询评估的投资事项。

第四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投资规模大及可能产生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应当进行咨询评估。

第五条 对总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咨询评估;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对总投资5亿元以下且未进行咨询评估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应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和有关行业领域专家,通过召开论证会或由专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等方式,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论证,并形成结论性意见。对于项目总投资不超过1500万元,建设内容相对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程序,不召开专家论证会,只委托相关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专业审查意见。

第六条 咨询评估、论证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进行。

第七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投资咨询评估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形成评估单位名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单位名录内的单位承担第三条规定事项的投资咨询评估任务。

第八条 进入名录的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

(二)具备所申请专业乙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

(三)具有近3年所申请专业的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评审、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编制相应业绩;

(四)节能评估评审单位符合《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宁政发〔2017〕91号)有关规定;

(五)无以下失信情况:

1.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规定列入工程咨询不良记录的;

2.列入其他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适用“在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中不予支持”联合惩戒措施的。

第九条 除保密项目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时,应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分专业对名录内的评估单位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单位;

(三)与评估单位签订咨询评估委托协议;

(四)评估单位接受委托任务,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评估单位如果提出回避申请,应提交书面说明,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同意后,轮空本次,并排到下一顺位。

对保密项目的投资咨询评估任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可以通过指定方式确定评估单位。

第十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或特殊投资事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可以委托两家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或者委托另一评估单位复核,或者组织专家对评估单位出具的咨询报告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评估单位应当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承担某一项目投资咨询评估工作的评估单位,不得有承担同一项目的其他前期工作(事项编制、勘察设计等)事项,或者与所承担项目的其他相关前期工作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评估单位在接受委托时,如存在上述情况,应当主动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收到政府投资项目申请材料、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节能报告后,经审核符合委托咨询评估条件、需要开展委托评估的,由主办处室报请分管委领导同意并与评估单位签订《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附件2),开展相关咨询评估工作。咨询评估委托协议应明确评估内容、评估重点、评估时限、评估费用、联系人员、联系电话等,并附相关材料。咨询评估费用参考标准见附件3,可与评估单位协商下浮20%-30%后确定。咨询评估费用参考标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篇章)、节能报告等咨询评估费用计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评估单位应当按照委托要求,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和制度安排,保证评估质量和效率,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评估单位应当在签订咨询评估委托协议后立即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工作计划。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评估小组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行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规划、技术标准规范,评估小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评估工作计划包括:专家评审会、现场踏勘、专家评审意见反馈、评估意见征询、出具评估报告等主要工作节点安排。

第十五条经评估单位初步审核,需要项目单位补充提交相应说明材料的,应在签订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补充提交。组织专家评审后,评估单位可根据专家意见要求,在专家评审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补充说明材料。项目单位补充提交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评估时限内。评估单位应当记录项目单位补充材料的时间。

第十六条 在承接咨询评估任务后,评估单位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时反馈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评估工作计划及计划内主要节点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受委托的评估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听取项目单位意见。如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可提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专题协调。专题协调时间不计入评估时限。

如评估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咨询评估任务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5个工作日前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有关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如在评估中有补正材料的,补正材料书面通知及补正材料应当一并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评估单位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第十九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单位及其人员,不得收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估经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单位及与其有重大关联关系的单位不得借承担咨询评估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勘察、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如有以上情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对相关单位建立失信记录并纳入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中国(宁夏)”网站向社会公示;对涉及人员,按照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进行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评估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二)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情况;

(三)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四)评估报告质量情况;

(五)文件档案建立情况;

(六)其他应当评估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结合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评估报告质量给予评价,评价情况分为优良、合格、较差。其中,评价结果为较差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可要求原评估单位重新成立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对评估报告首次评价为较差的评估单位,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进行约谈、警告;对累计两次评价为较差的评估单位,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暂停其承接委托咨询评估任务1年;对累计三次评价为较差的评估单位,不得参与下一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单位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受理对评估单位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除根据第二十二条对咨询评估质量进行管理外,评估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将其从评估单位名录中删除:

(一)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三)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四)咨询评估质量累计三次评价为较差;

(五)其他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一)所列情形的,对涉及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按照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论证费用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承担,从自治区预算内统筹资金中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费用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承担,从自治区预算内统筹资金中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论证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并计入项目总投资,不得由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企业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其他国家和自治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1      工程咨询专业分类明细

(一)农业、林业;
(二)水利水电;
(三)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
(四)煤炭;
(五)石油天然气;
(六)公路;
(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
(八)民航;
(九)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
(十)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
(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
(十二)石化、化工、医药;
(十三)核工业;
(十四)机械(含智能制造);

(十五)轻工、纺织;
(十六)建材;
(十七)建筑;
(十八)市政公用工程;
(十九)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
(二十)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
(二十一)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
2         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
编号:宁发改咨询〔20XX〕XX号
甲方: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对项目(事项)进行评估(审)。乙方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保质保量完成咨询评估任务(具体评估内容和重点以需求任务清单为准),并于               日之前向甲方(主办处室)提交评估(审)报告份。本次咨询评估费用万元,甲方自收到乙方提交的咨询评估报告、出具的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发票和其他财政资金支付必需的材料后,按财务支付手续完成支付。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所评估项目(事项)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协商解决。

附:项目(事项)咨询评估需求任务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章) (公章)

备注:
项目(法人)单位及联系人、联系电话:

评估对象的编制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处室联系人、联系电话:

项目(事项)咨询评估需求任务清单(样例)

评估内容

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宏观经济、国民经济规划、行业规划和国土规划要求,布局是否合理,建设是否必要;

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方案等是否合理可行,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是否具备;

项目投资效益评价,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分析评估等;

项目建设投资中的建设内容、工程数量、单位造价(定额)、材料单价、设备数量和单价以及费率是否科学合规;

......

评估重点

1.项目投资估(概)算金额;

......

三、其他要求

1.咨询评估中应聘请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和从业资格,从事相应业务不少于10年的专家参加评审。

2.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以及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地址等情形的,应及时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

3

咨询评估费用参考标准

单位:万元

投资额

咨询评估项目

1亿元

以下

1-5亿元

5-10亿元

10-50亿元

50亿元

以上

评估项目建议书

(含调整事项)

4

4-8

8-12

12-16

16-20

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以上均含调整事项)

5

5-10

10-15

15-20

20-25

注:1.投资额为上报申请报告的投资额。

建设项目的具体取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

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表)。

附表

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行 业

调整系数

一、行业调整系数

1.石化、化工、钢铁

2.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交通(水运)、化纤

3.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播电视、医药、煤炭、火电(含核电)、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

4.林业、商业、粮食、建筑

5.建材、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用工程

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1.3

1.2

1.0

0.8

0.7

0.8-1.2

注: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4  咨询评估质量评价表主办处室:

咨询评估机构名称

咨询评估项目

(事项)

名称

咨询评估机构

专业能力

(10 分)

咨询评估

机构沟通

协调能力

(10 分)

咨询评估

机构选取

专家能力

(15 分)

评估报告

提交时效性

(15 分)

评估报告

质量

(50 分)

评价总分

备注










注:总体评价分为优良、合格、较差三个档次。80 分以上(含80 分)为优良,60 分(含60 分)至80 分为合格,60 分以下为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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