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1-11-23 09:35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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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规发〔2021〕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精神,全面深化土地权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及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先行区建设为统领,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牢固树立“亩均论英雄”用地导向,完善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机制,创新工业企业用地保障和项目监管方式,全面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推动工业发展壮大和产业提档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立足本地实际,制定产业用地“标准地”指标体系,探索创新土地供应方式,吸引高质量工业项目落地,构建公开透明的新型招商模式。

——坚持市场配置、节约集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构建节约集约的新型用地模式。

——坚持优化服务、提升效率。统一组织实施区域评估,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构建规范高效的新型服务模式。

    ——坚持依法依规、全程监管。建立健全“标准地”监管制度,完善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联动协同的新型管理模式。

(三)工作目标。2022年,在全区所有产业园区探索推行产业项目“标准地”供应,园区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宗数10%以上采取“标准地”供应;到2023年,园区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宗数20%以上采取“标准地”供应;到2025年,园区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宗数50%以上采取“标准地”供应。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在产业园区或一定区域范围内,实施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压覆重要矿产、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等评估评价,根据区域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价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构建“标准地”供应控制指标体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能耗环保要求等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和产业特点,按照“重引导、可操作、易监管”原则,研究建立“3+X”产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体系(“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产值;“X”即: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安全生产管控、科研投入、技术、人才、就业等其他控制性指标)。各市、县(区)可在不低于自治区制定的产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3+X”控制性指标确定后,在土地供应公告中一同发布。

(三)提前做好“标准地”收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时序和产业发展需要,在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前提下,严格按照法定征收土地规定,适当超前收储土地,确保土地产权清晰无纠纷。按照“净地”供应相关要求,完善区域电网、供水管网、污水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供应地块具备开工所需基本条件。

(四)明确“标准地”用地履约要求。各地在产业项目“标准地”供应时,有关部门要按照地块所在区域的相关控制性指标,提前明确具体标准和操作导引,由自然资源部门发布供应公告。企业取得“标准地”后,与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税费,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与市、县(区)人民政府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签订《产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明确“3+X”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优惠政策等事项。

(五)推进“标准地”与审批制度改革联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优化“标准地”项目审批服务,加强项目前期指导。有条件的市、县(区)可指定一个部门牵头开展“标准地”项目审批代办服务,组建代办队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对照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基于企业自愿原则,探索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从需求导向、定制服务、政策集成等方面,创新打造模块式、可选择、集成化的“标准地”信用服务模式。基于“标准地”供应要求和“合同+协议”的供应模式,为企业提供可选择的定制化服务模块。企业在用地预申请阶段,可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服务组合模块,按照自身的产业类型、规模、投资和规划设计进度等情况,自主选择服务模块并相应做出承诺,实现“成交即发证、交地即开工、竣工即登记”。

(六)严格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统一组织、联合监管、各负其责”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对“标准地”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项目竣工后,对照“3+X”指标体系开展竣工联合验收,通过验收的,出具验收意见表;未通过验收的,责令用地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不予通过验收,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通过竣工联合验收,且在初始运行期间具备达产复核条件的项目,开展达产复核。复核合格的,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未通过复核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不予通过达产复核,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是推进土地权改革、完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本地产业用地“标准地”政策制度,细化完善控制性指标、操作流程、管理规范等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产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同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信息互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合力推进产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区域性统一评价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标准地”供应计划、实施和不动产登记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项目达产复核;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管。

(三)严格考核评估。自治区将把各地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作为土地权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评估,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标准地”出让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推广“标准地”出让制度,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政策解读,增进社会公众的了解和支持,调动用地企业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营商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2月23日起施行。

    附件:产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指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产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指引(试行)

为落实实施意见要求,指导各市、县(区)加快推进产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概念界定

产业项目“标准地”是指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耗能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产值等指标履约承诺要求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操作流程

产业项目“标准地”全流程管理包括供应前准备、按标供应、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监督管理等六个主要环节。

三、区域评估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在拟供应“标准地”所在区域统一组织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区域评估,形成“多评合一”的综合评价结果。同一区域的不同评估事项,宜通过公开、公平方式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信的综合性机构出具综合性报告,或由一家机构牵头进行联合评估。各地根据区域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价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标准制订

自治区有关部门联合制订全区新增产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适时修订指标体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参照全区新增产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分、区域环评以及区域评估等要求,强化能耗、污染物排放等总量控制,建立符合当地实际、切实可行的新增产业项目“标准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耗能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产值等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各地级市汇总所辖县(市、区)新增产业项目“标准”控制性指标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备案。

各地已取得产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产业项目、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用地使用权拍卖项目,可参照新增产业项目“标准地”的相关标准执行。

五、按标供应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做好产业项目“标准地”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等基础配套工作,严格执行“净地”供应规定。“标准地”供应前,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新增产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产业项目“标准地”招拍挂出让公告,组织土地招拍挂。

六、签订协议

企业竞得土地后,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与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签订《产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有关税费后,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标准地”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备注“属产业项目‘标准地’性质

七、审批服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标准地”项目服务机制,指定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做好审批代办服务,加强项目前期精准指导,确保项目及时高效落地。基于企业自愿原则,政府代办员可为企业提供无偿代办协办服务;企业可选择委托全流程或部分审批事项代办协办。

探索精准匹配企业需求的定制服务模式,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可在项目成交、交地、竣工三个阶段,按照不同的项目审批事项,提供不同的服务模块。企业可根据自身产业类型、规模、投资和规划设计进度等,自主选择服务模块,双方签订相应承诺事项,以实现履行社会责任和追求经济效益的综合价值最大化,力求实现“成交即发证、交地即开工、竣工即登记”。

“标准地”方式取得的产业用地项目可实行“承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对照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审批部门可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八、按标施建

项目开工后,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发现违反承诺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园区管理机构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有关中介机构(勘察、设计、监理、能评、测绘)应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保障工程按标施建。

九、对标验收

项目竣工后,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指定部门组织关部门,对照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等相关指标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备案。项目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后在初始运行期间达到达产复核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达产复核,并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

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的,由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产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项目通过达产复核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进行管理。

十、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

探索建立产业项目“标准地”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产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信用档案,对产业项目“标准地”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提请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纳入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根据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情况按约定予以奖惩。对如期履约、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扶持;对未按约定履约的企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纳入失信名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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