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2-02-25 16:36 来源:石嘴山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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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

现将《石嘴山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制度》等五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县(区)审计局可参照执行。

附件:1. 石嘴山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制度;

  2. 石嘴山市审计局业务会审定制度;

  3. 石嘴山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进度控制制度;

  4. 石嘴山市审计局审计执法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5. 石嘴山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制度。

  

附件1

石嘴山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理行为,切实履行审理职责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度适用于各业务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含专项审计调查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审理,是指法规审理科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业务科报送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行为。

审计项目的审理由法规审理科负责办理。

第四条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对反映审计项目过程的有关资料、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书由所在业务科复核后,连同复核意见报送法规审理科进行审理。  

    每个审计项目审理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重大问题(事项)的审计项目或者审计项目集中报送等特殊情形的,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审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规审理科可以抽调业务科审计人员参与审理工作:

(一)由局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的;

(二)业务科审计项目集中报送法规审理科审理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审计项目实行审计资料送达审理。

审理人员应当全面了解审计项目的相关情况,并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审计组所在业务进行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必要时,可以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第九条  审计组应在现场审计三分之一时间(计划)前,将经审定批准后的审计实施方案报法规审理科备案。

第十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确认对所有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核,审核意见得到落实;应当组织审计组成员就审计目标实现情况、审计事项完成情况及审计证据适当性、充分性等内容进行讨论,形成“审计组业务讨论会记录”。

审计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如实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当由审计组组长签名。征求意见前,将征求意见稿及有关资料提交法规审核。

第十一条  局领导担任审计组组长的审计项目,可以委托副组长或主审代其履行有关审计记录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所在业务科  复核:

(一)审计报告(审计组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代拟稿)、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

(二)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三)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

(四)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组业务会记录等)、审计证据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业务科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形成“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书”: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七)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审计组根据复核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业务科负责人签署意见、审计组组长签名。

第十四条  业务将下列材料报送法规审理科进行审理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

(二)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组业务讨论会记录、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书等);

(三)审计证据材料

审计报告(审计组报告、征求意见稿);

(五)被审计单位(人员)等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六)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人员)等反馈意见的说明;

(七)业务部门复核后的代拟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听证告知书等审计业务文书;

)其他相关料。

第十五条  法规审理科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审理人员提出审理意见后,应当与审计组及其所在业务科进行沟通。

在审理过程中,遇有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等复杂问题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审理人员应当记录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对审理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经法规审理科负责人审定后,出具审理意见书”,并将审计项目资料退还业务科。

第十  法规审理科应当对业务科报送审理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及时性等进行量化考核,出具“审计项目审理考核表”。

法规审理科每半年将审计项目的审理考核情况通报一次。

第十九条  业务科应对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及意见认真进行研究,并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逐一作出书面说明,无法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形成“业务科室对审理意见的意见”,并及时提交法规审理科。

第二十条  法规审理科应当将“审理意见书”、“业务科室对审理意见的意见”,连同业务科室代拟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分管领导审核,提请召开重要或一般审计项目业务会。

第二十  法规审理科应当合理组织、安排审理业务。审理人员要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做到严谨细致,确保审理质量,防范审理风险。

二十法规审理科应当将审理过程形成的分类存入审理工作档案。

第二十各县(区)审计局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法规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制度自印发之日起

附件2

石嘴山市审计局审计项目业务审定会制度

第一条为增强审计业务决策的民主化、公开化,保证审计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审计项目业务会分为重要审计项目业务审定会、一般审计项目业务审定会、重要审计项目审计方案(工作方案、实施方案)业务审定会。一般审计项目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需要移送处理的,按重要审计项目业务审定会程序办理。

重要审计项目包括: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自治区审计厅统一组织实施项目、行业性的审计项目、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大中型企业审计项目、重点投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

除重要审计项目外,其他项目均为一般审计项目。

第三条  重要审计项目业务审定会由局长主持召开,局领导、各业务科负责人、办公室主任、法规审理科科长、审理人员、审计组组长和主审参加。法规审理科具体承办。

一般审计项目业务审定会分管领导征得局长同意,由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审计组所在科负责人、法规审理科科长、审理人员、审计组组长、主审参加。业务科具体承办。

重要审计项目审计方案业务审定会由局长主持召开,由局领导、各业务科负责人、办公室主任、法规审理科长、审理人员、审计组组长、主审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业务科的人员参加。业务科具体承办。

第四条  重要审计项目业务审定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审计项目经法规审理科审理后,提交分管领导审核,由分管领导提请局长批准后召开重要业务会议。

(二)法规审理科负责通知会议时间、地点及参加会议人员,并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报局长审签。

(三)局长签发会议纪要,业务部门按会议纪要修改审计报告等审计业务文书。

(四)业务科应当在召开会议前一天将审计报告等会议材料印发给各参会人员。

第五条一般审计项目业务审定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审计项目经法规审理科审理后,提交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业务科分管领导征得局长同意召开一般业务会议。

(二)业务科负责通知会议时间、地点及参会人员,并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

(三)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业务部门按会议纪要修改审计报告等审计业务文书。

第六条重要审计项目审计方案业务审定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牵头组织或实施的业务科将草拟好的审计方案进行复核。

(二)业务科将复核后的审计方案提交分管领导审核,由分管领导提请局长批准后召开业务审定会。

(三)业务科通知会议时间、地点及参加会议人员,并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

(四)主持会议人签发会议纪要。业务部门按会议纪要修改审计方案,经主持会议人审核、签发后实施。

(五)业务部门应当在召开会议前一天将会议材料印发给各参会人员。

第七条    审计项目业务审定会议程和内容:

(一)审计组组长介绍审计情况。包括: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审计人员、实施时间、被审计单位的配合情况等),项目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需要解决的疑难问题,需要从轻、从重处理处罚的建议和理由等。

(二)审计组所在业务科负责人介绍复核情况。主要围绕审计目标是否实现,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法规依据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等发表意见。

(三)法规审理科科长或审理人员介绍审理意见。在业务科介绍的基础上,重点介绍会议拟讨论的要点、与业务科的不同意见等。

(四)参会人员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会议主持人总结。对会议讨论主要内容进行总结或作出结论,对后续工作提出要求。  

第八条  重要审计项目审计方案业务审定会议程和内容:

1. 牵头组织或实施的业务科负责人(审计组长)介绍审计项目情况和审计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审计工作安排及要求(审计项目进度安排、审计分工、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工作要求)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 参会人员发表意见和建议。

3. 会议主持人总结。对会议讨论主要内容进行总结或作出结论,对后续工作提出要求。

第九条  由自治区审计厅统一组织且提供审计工作方案的重要审计项目,审计工作方案不再召开业务会审定。

其他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已经业务审定会审定的,审计实施方案不再召开业务审定会。

第十条    各县(区)审计局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法规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

石嘴山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进度控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项目执行过程控制,提高审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项目(含审计调查项目,下同)进度控制是指对完成审计项目的时限进行控制。对审计项目从下发审计通知书、现场审计、出具审计结果到完成审计整改实行全过程进度控制。审计项目进度控制分为审计现场实施进度控制、审计报告进度控制和审计整改进度控制。

第三条  法规审理科具体负责对审计项目进度进行日常登记、检查。各业务科应当及时向法规审理科报审计项目实施进度。

第四条  办公室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本局工作安排,明确各审计项目完成时间。

第五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完成时间,明确审计项目进点,现场审计实施、提交审计报告的具体时间。

第六条    审计项目的现场审计时间由局务会议审定。审计组应按照局务会议审定的现场时间实施审计,确需延长现场审计时间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报局长审批。

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按照上级审计机关规定时间完成。

第七条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加强审计组现场管理,提高审计效率。因审计情况变化,确需增加审计人员、延长现场审计工作时间的,应书面提交增加审计人员、延长时间的理由、新增审计人员分工和延长时间内的工作内容,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经局长批准后报法规审理科。

第八条 审计组应当在现场审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起草审计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应当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第九条  审计组应当在收到被审计单位书面回复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被审计单位意见,修改审计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法规审理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理意见书,如遇特殊情况按《审理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法规审理科提出审理意见后,业务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对审理意见的意见,法规审理科审核后提交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召开业务的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业务会后,业务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业务会议纪要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上传OA办公系统按流程审核。法规审理科、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计文书的审核。审计文书提交集中需要延长时间的提请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及时落实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计整改情况,一般审计项目在60日内、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在90日内向法规审理科报送整改落实结果。

第十四条 法规审理科对未按进度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及时进行提示和督办。对审计项目进度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

第十五条 各县(区)审计局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法规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4

石嘴山市审计局

审计执法岗位责任和过错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审计质量,促进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明确执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审计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执法岗位责任是指审计业务实施、审核、复核、审理、审定等岗位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审计文书是指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包括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专报和审计结果公告等。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业务科室、法规审理科、办公室、分管局领导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

第二章  执法岗位责任

第五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未按规定获取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三)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第六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

(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第七条由局领导担任审计组长,并设有副组长或主审的,副组长或主审根据审计组内部职责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前条所列相关事项承担责任。

第八条业务科负责人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对审计组或者科室人员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二)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

(三)复核意见不正确的;

(四)违反规定,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中反映重要问题的;

(五)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汇总结果存在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审理人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提出的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二)对审计文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三)审理中应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第十条法规审理科负责人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定的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二)对审计文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第十一条办公室负责人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核的审计文书存在文字表述不清、逻辑错误等问题的;

(二)对审计文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第十二条法规审理科分管领导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未发现审理意见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请召开审计业务审定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审计组或科室人员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业务科分管局领导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定的审计实施方案未发现存在问题的;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力导致审计目标未能实现的;

(三)对审计组或科室人员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对审计文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五)主持会议形成的决定出现重大错误的;

(六)违反规定要求不在审计文书中反映重要问题的。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隐匿、篡改、毁弃、丢失被审计单位资料和审计资料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的;

(三)违法实施查询银行账户、个人存款、封存资料、暂停支付款项等行政强制措施,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公开审计结果的,或审计结果对外公开后发现有重大差错的。

第三章  执法责任界定

第十五条经下列途径发现的执法责任事项,通过分级质量控制,由局内部管理程序及时规范,主要形式有:口头批评、责令改正、定期通报。

(一)审计组组长在组织实施审计项目,审核审计证据、审计记录、审计文书时发现的;

(二)业务科室在指导、监督审计组工作,复核审计项目、审核审计文书时发现的;

(三)法规审理科在审理审计项目、审核审计文书、审计业务质量检查时发现的;

(四)办公室在审核审计文书时发现的;

(五)局领导在组织领导审计业务工作、审定审计文书时发现的。

第十六条  经下列途径发现的执法责任事项,界定执法责任,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一)审计署、自治区审计厅和市有关部门在开展业务工作检查、利用审计成果或办理举报、投诉事项中发现的;

(二)发生审计复议、裁决,被复议、裁决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审计行政行为的;

(三)发生审计行政诉讼案件,经法院判决审计机关败诉或造成行政赔偿的。

第十七条  根据审计执法责任履行不当与所造成严重后果的关联关系,将审计执法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主要责任,指审计业务实施、审核、复核、审理、审定等岗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完全因个人的主观行为造成审计执法过错而应承担的责任。

次要责任,指主要责任的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岗位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相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或者未执行规定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审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二)获取的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审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三)审核意见不正确,起草的审计文书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审计组组长承担主要责任;

(四)复核意见不正确的,业务科室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五)审理意见不正确的,审理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六)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者承担主要责任;

(七)审计文书修改不正确的,修改者承担主要责任;

(八)对审计组或者科室人员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被请示者承担主要责任;

(九)违反规定,要求不在审计文书中反映重要问题的,要求者承担主要责任;

(十)指使或者授意具体工作人员隐匿证据、改变违法违规事实或者超越法定职责范围实施审计,指使人承担主要责任;

(十一)未经批准实施查询银行账户、个人存款、封存资料、暂停支付款项等行政强制措施,具体行为人承担主要责任;

(十二)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外聘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具体行为人承担主要责任;

(十三)泄露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对象的商业秘密、审计工作内情、丢失会计资料电子数据、擅自对外公开审计结果的,具体行为人承担主要责任;

(十四)审计文书的起草人擅自改变有关会议决定的,具体起草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十五)经审计业务会集体讨论出现审计执法责任的,主持会议的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参加讨论并对过错决定持赞成意见和未发表意见的人员承担次要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十六)擅自同意被审计单位暂缓或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具体行为人承担主要责任;

(十七)其他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的事项。

第四章  执法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追究审计执法责任,根据具体情形,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形式:

(一)批评教育;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转岗;

第二十条  追究审计执法责任由局党组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评估和确认审计执法责任,调查结果报局党组。

第二十一条被追究责任的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追究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法规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石嘴山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石审发〔200879号)同时废止。

附件5

石嘴山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审计项目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审计质量,根据《国家审计准则定本制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是指市审计局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县(区)审计局和局各科室完成的审计项目质量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法规审理科具体办理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事项。

第四条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开展审计质量检查前应组成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组,并下达审计项目质量检查通知书。

  第六条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内容是:

(一)执行国家审计准则的情况;

(二)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

(三)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审计发现问题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适当、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五)审计文书是否规范;

(六)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七)督促检查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有关审计项目质量的事项。

第七条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主要通过检查审计档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到被审计单位核查。

第八条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束后,通报审计质量检查结果。县(区)审计局和局各科室对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

  第九条本制度由法规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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