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目录清单
| 石嘴山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石嘴山市司法局 | 石嘴山仲裁委员会 | 事业单位 | 仲裁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石嘴山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受理范围包括: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知识产权、产品质量责任、消费者权益、建筑安装工程、交通运输、金融、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 一、案件受理费: 1.争议金额1000元以下,收取50元; 2.争议金额1001-50000元,收取50元加1001元以上金额的5%; 3.争议金额50001-100000元,收取2500元加50001元以上金额的4%; 4.争议金额100001-200000元,收取4500元加100001元以上金额的3%; 5.争议金额200001-500000元,收取7500元加200001元以上金额的2%; 6.争议金额500001-1000000元,收取13500元加500001元以上金额的1%; 7.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收取18500元加1000001元以上金额的0.5%; 8.确认之诉,收取3000元 二、案件处理费: 1.受理费10000元以下按受理费30%收取; 2.受理费10000-30000元按受理费25%收取; 3.受理费30000元以上按受理费20%收取。 三、根据宁财(综)发〔2014〕1059号文件要求,仲裁收费按现行标准的70%收取。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石嘴山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批复》宁价费发〔2005〕15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取消、免征和降低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宁财(综)发〔2014〕105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