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基本信息
主体名称:石嘴山市司法局
联系方式:0952-2017021
办公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庆东街397号
(二)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姓名 | 执法区域 | 执法证编号 |
司红瑞 | 石嘴山市 | 30535311012 |
邢东娟 | 石嘴山市 | 30535311013 |
芦明 | 石嘴山市 | 30535311014 |
金玉梅 | 石嘴山市 | 30535311015 |
李顾然 | 石嘴山市 | 30535311016 |
杨霈 | 石嘴山市 | 30535311017 |
何光华 | 石嘴山市 | 30535311018 |
权聪慧 | 石嘴山市 | 30535311019 |
唐广全 | 石嘴山市 | 30535311020 |
杨如芳 | 石嘴山市 | 30535311021 |
池兵 | 石嘴山市 | 30535311022 |
李娟 | 石嘴山市 | 30535311023 |
马宁华 | 石嘴山市 | 30535311024 |
寇莹 | 石嘴山市 | 30535311025 |
马君 | 石嘴山市 | 30535311026 |
姜绍燕 | 石嘴山市 | 30535311029 |
杨志宏 | 石嘴山市 | 30535311031 |
刘红 | 石嘴山市 | 30535311032 |
二、行政执法职责
1.对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等行为的处罚;
2.对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等行为的处罚;
3.对受到处罚后又发生应当处罚情形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处罚;
4.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采取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等行为的处罚;
5.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真实或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6.对司法鉴定人具有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等行为的处罚;
7.对司法鉴定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检验,年度检验未通过继续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处罚;
8.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处罚;
9.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10.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等行为的处罚;
11.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等行为的处罚;
1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13.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等行为的处罚;
14.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行为的处罚;
15.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等行为的处罚;
16.内地律师事务所未经核准,擅自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等的处罚;
17.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同时在内地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受聘执业等行为的处罚;
18.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19.对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处罚;
20.司法鉴定人未经注册继续执业等情形的处罚;
21.司法鉴定人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等情形的处罚;
22.司法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处罚。
三、行政执法依据
执法主体 | 依据名称 | 类别 |
石嘴山市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 | 法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 | 法律 |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6号) | 部门规章 |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 部门规章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 部门规章 |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司法部令第82号) | 部门规章 | |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 | 行政法规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4年) | 地方性法规 | |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7年) | 地方性法规 |
四、行政执法流程

五、监督信息
(一)救济渠道
救济方式 | 期限 | 地点 | 咨询电话 |
行政复议 | 如不服本单位行政执法决定,可在收到行政执法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石嘴山市职工文化活动中心七楼石嘴山市司法局721室 | 0952-2680313 |
行政诉讼 | 如不服本单位行政执法决定,可在收到行政执法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路与前进南路交叉路口 | 0952-2031492 |
(二)投诉举报
监督主体 | 投诉电话 |
石嘴山市纪委监委 | 0952-12388 |
石嘴山市司法局 | 0952-2035360 |
自治区司法厅 | 0951-8594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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