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0014349640201027/2025-00108
  • 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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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09月26日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时间:2025年09月26日 来源: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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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以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关切,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市有关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紧盯生产销售环节,坚决落实责任,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惠农区欢鸽电动车三轮车经销部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2024年821日,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惠农区欢鸽电动车三轮车经销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三辆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车辆一致性证书上载明的CCC 认证证书均处于暂停、撤销状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行为。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944元的行政处罚。

二、大武口区宋文超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1日,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武口区宋文超电动车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4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均超过3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第6.1.5条“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4辆2.罚款12568元。

三、大武口区横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20日,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武口区横源电动车行进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3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均超过3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第6.1.5条“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3辆;2.罚款9421.65

四、平罗县北门小金摩托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17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罗县北门小金摩托车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台“金箭”牌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超过3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第6.1.5条“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平罗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3.罚款2100元。

五、大武口区劲速车行游艺东街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23日,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依法对大武口区劲速车行游艺东街店进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超过3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第6.1.5条“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8187.9

六、平罗县城永昌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024年10月29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罗县城永昌车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超过3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第6.1.5条“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2.罚款1140元

七、平罗县郝建军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29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罗县郝建军电动车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辆“赛克”牌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超过3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第6.1.5条“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平罗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2.罚款1550元。

      八、平罗县城丰达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5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依法对平罗县城丰达车行销售的4辆“小鸟”牌电动自行车和1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进行现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5辆电动自行车在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等多个指标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平罗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5辆;2.罚款6680元。

九、惠农区连发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案

2024年1126日,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惠农区连发摩托车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辆“赛鸽”牌电动自行车的CCC证书处于暂停状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660元行政处罚

十、惠农区南鹰电动车专卖店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2025年5月15日,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惠农区南鹰电动车专卖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6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的CCC证书均处于暂停、撤销状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72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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