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嘴山市某饮食有限公司对其商品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5年12月2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饮食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查获标注配料为“宁夏黄牛肉”“宁夏滩羊肉”的8款食品包装。经查当事人实际生产使用的牛羊肉原材料均采购自澳大利亚、巴西、内蒙古等地,并非宁夏本地食材,涉案产品累计货值金额共计6295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宁夏某粮油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净含量不合格定量包装商品案
2025年10月10日,石嘴山市惠农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某粮油有限公司成品库中的两种植物油开展监督抽检。该院于2025年11月18日出具两份《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结论均为净含量标注合格,但实际净含量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净含量不合格定量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办法第十八条,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2739元的行政处罚。
三、惠农区某电动车专卖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案
2025年12月18日,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本区某电动车专卖店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区域内共计11辆在售电动车辆均执行已废止的GB17761-2018标准,而非现行有效地GB17761-2024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及罚款144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平罗县某牙科诊所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6年1月7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罗县某牙科诊所进行检查,现场在该牙科诊所的治疗间柜中发现5种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和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混放在一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该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平罗县某电动车店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伪造认证标志的摩托车乘员头盔案
2025年11月17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本县某电动车店开展监督检查,在该店经营区域内查获10个无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标识及产品标签的摩托车乘员头盔,另有1个虽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标识却缺失产品标签的头盔。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构成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伪造认证标志的摩托车乘员头盔的行为。依据该条例第六十六条,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54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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