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0014349640201027/2025-00109
  • 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
  •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2025年10月11日
“2025守护消费”“秋风”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一)
时间:2025年10月11日 来源: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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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举报投诉,依法对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油实施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胡麻食用油及亚麻籽食用油中共有15批次检出棉籽油成分。经核算,涉案货值金额达15万,销售金额达11万。综合检验结论及调查核实结果,执法机关认定上述产品为掺杂掺假的食品,其案情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查处某药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移交线索,依法对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0日在乡镇卫生院通过门诊统筹购买复方甲氧那敏胶囊,当事人于2025年3月10日将此药销售给其他顾客,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药品的供货方资质、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购进验收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3.查处某幼儿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用具案

石嘴山市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幼儿园开展调查。经查,该幼儿园使用的自消毒小盘、餐盘及碗,在两次监督抽检中结论均为不合格,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为0.040mg/100cm²,超出“不得检出”的标准指标。当事人在首次抽检不合格后已被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但仍再次出现餐饮用具清洗消毒不合格问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4.查处某寿衣花圈店未明码标价案

石嘴山市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寿衣花圈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店内销售的汽车模型、童男童女纸扎、沙发等殡葬用品未与价格标签一一对应,其余在售殡葬用品均未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5.查处某有限公司伪造、冒用认证标志案

石嘴山市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及仓库开展突击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玻璃产品标有CCC强制认证标志,涉及商品2种、196片。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CCC强制认证证书,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核查认证证书编号,未查询到任何匹配的认证信息。经计算,其违法经营额共计0.1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之规定,构成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冒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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