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大武口区隆湖圣鸟电动车行(张军武)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29日,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依法对大武口区隆湖圣鸟电动车行销售的2款“小鸟”电动自行车进行检验。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经销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1辆;2、罚款3600元。
案例二: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大武口区隆湖隆达摩托车配件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29日,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依法对大武口区隆湖隆达摩托车配件经销部销售的1款“飞鸽”进行检验。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经销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1辆;2、没收违法所得422元;3、罚款3000元。
案例三: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大武口区超威电动自行车行(李旦)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变卖备样样品案
2024年4月7日,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依法对大武口区超威电动自行车行销售的1款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的违法行为、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变卖备检样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1组共4只;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处以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计4500元。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9000元。两项罚款合计13500元。
案例四: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惠农区鑫玛自行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车案
2024年7月23日,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惠农区鑫玛自行车行依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辆“小刀”牌电动自行车鞍座测量实长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第6部分整车安全规定第6.1.5尺寸限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返厂做技术处理,并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货值金额17%的罚款1479元;2.对当事人罚款3500元。合计4979元。
案例五: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惠农区徐兵电动车修理部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0日,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惠农区徐兵电动车修理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4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鞍座测量实长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第6部分整车安全规定第6.1.5尺寸限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返厂做技术处理,并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货值金额17%的罚款756.5元;
2、对当事人(即有关责任者)罚款3500元。合计4256.5元。
案例六: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惠农区李四摩托车商行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25日,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惠农区李四摩托车商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鞍座测量实长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第6部分整车安全规定第6.1.5尺寸限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返厂做技术处理,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货值金额17%的罚款238元;2、罚款2300元。合计2538元。
案例七: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石嘴山市惠农区启国启斌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1日,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石嘴山市惠农区启国启斌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9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鞍座测量实长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第6部分整车安全规定第6.1.5尺寸限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返厂做技术处理,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货值金额17%的罚款3597.2元;2、对法定代表人罚款3500元。合计7097.2元。
案例八:平罗县晓枫电动车行涉嫌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但未经认证的产品案
2024年5月30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罗县晓枫电动车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3辆“凤凰”电动三轮车外观均未有铭牌标识及CCC认证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3辆电动三轮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和车辆一致性证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构成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但未经认证的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货值金额8000元的0.7倍罚款,计5600元。
案例九: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罗县威耐驰电池修理部(李建宁)销售以不合格电动车用充电器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4年6月11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技术人员依法对平罗县某电池修理部销售的电动车用充电器开展监督抽检。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电动车用充电器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车用充电器,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电动车用充电器(产品型号:JH-TH60V-32)3只;2、没收违法所得215元;3、处以货值金额839元的1倍罚款,计839元。合计1054元。
案例十: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宁夏凯莱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5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依法对宁夏凯莱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1款“雅迪”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不合格的“雅迪”TDR3075Z电动自行车2辆;2、处以货值金额3000元的1倍罚款,计3000元。
案例十一:平罗县畅恒电动车店(王磊)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6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依法对平罗县畅恒电动车店销售的2款“新日”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不合格的“新日”TDR8410Z电动自行车10辆、“新日”TDR8490Z电动自行车2辆;2、处以货值金额19000元的1倍罚款,计19000元。
案例十二: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罗县程存电动车店(程存)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5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依法对平罗县程存电动车店销售的2款“立马”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不合格的“立马”TDT135Z电动自行车6辆、“立马”TDT74Z电动自行车7辆;、处以货值金额20774元的1倍罚款,计207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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