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0201027/2024-00035
  • 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
  • 执法稽查局
  • 有效
  • 2024年07月22日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二批)
时间:2024年07月22日 来源: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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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大武口区某贸易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案

2024年4月28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的广东刑宇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举报,并联合企业打假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行执法检查,经企业现场辨认并出具鉴定报告,当事人销售的38种型号211套轴承系侵犯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第3197051号319705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轴承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依法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产品211套;2.罚款10000元。

案例二: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大武口区某火锅店涉嫌经营信息虚假的商品案

2024年5月14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武口区某火锅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为了招揽生意,吸引顾客,在店外以“盐池羊肉涮煮专门店”,在店内一二楼以“盐池滩羊,国宴食材、肉之贵族、羊中贵妃、溯源核心产地直供食材、盐池滩羊,稳坐羊肉江湖头把交椅数十年,号称羊肉中的劳斯莱斯”及全羊分割图等进行宣传。执法人员随后检查了该火锅店羊肉的进货渠道,发现该店经营的高钙羊肉和鲜切羊后腿并非盐池羊肉其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二)规定,构成经营信息虚假的商品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三: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大武口区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2月23日,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市民投诉举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天禧香满园相思卷”“天禧香四季相思卷”“家伦大刀肉味”等辣条制品共计34袋预包装食品均已过期。当事人未及时清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4袋;2.没收违法所得0.6元;3.罚款6000元。两项合计6006元。

案例四: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大武口区某奶茶店永康南路某中学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

2024423日,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操作间内存放有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执法人员当场给予其警告,并责令立即整改。202458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整改。其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

案例五: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惠农区某连锁超市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3月13日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惠农区某连锁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食品经营中未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存在工作台账记录缺失、未反映实际问题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构成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六: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惠农区某药店违规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等信息案

2024年118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在饿了么平台网络销售处方药有展示外包装的情况,阿莫西林胶囊直接展示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3月1日,执法人员根据国家药品网络销售检测平台移交的有关该店案件线索(线索内容:“产品名称:盐酸左西替利嗪口服溶液;违法内容描述: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规展示处方药功能主治/适用症/用法用量信息”),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依然存在上述问题。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违规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1000元。

案例七: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石嘴山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项目产品

2024年312日,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所销售的由宁夏思科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副产盐酸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构成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项目产品(副产盐酸)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5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415.36。两项合计60415.36元。

案例八: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滴灌带案

2024年2月28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技术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2种规格型号的内镶贴片式滴灌带开展监督抽检检测,2种规格型号的内镶贴片式滴灌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滴灌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内镶贴片式滴灌带,并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经检验不合格的2种规格型号的内镶贴片式滴灌带2卷;2.没收违法所得274元;3.处以货值金额5646元的2倍罚款,计11292元,两项合计11566元。

案例九: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罗县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直流喷雾水枪

2024年5月8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平罗县消防救援大队移交的案件线索,依法对平罗县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8月20日向宁夏贝利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销售直流喷雾水枪30个。该批直流喷雾水枪经检验,密封性能不符合GB 8181-2005《消防水枪》中技术要求的规定。涉案物品系当事人从银川市兴庆区某消防器材经销部购进,货值金额为1950元,违法所得为75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直流喷雾水枪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50元;2.处以货值金额1950元的1倍罚款,计1950元;两项合计2700元。

案例十: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罗县某广告部制作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案

2024年4月26日,平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给宁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江米、小番茄、西红柿广告,并在小程序-宁夏一礼优鲜速达上发布,广告内容使用“糯米富含B族维生素,能温暖脾胃,补益中气。对脾胃虚寒、食欲不佳、腹胀腹泻有一定缓解作用。”“圣女果具有生津止渴、健胃消食、清热解毒、凉血平肝,补血养血和增进食欲的功效。……增强人体抵抗力、延缓衰老等。”“增强血管柔韧性,制止牙龈出血,增强抗癌能力,对高血压、心脏病患者非常有益。”等字样。经查,当事人与宁夏一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签订合作协议,有效期为2024年3月15日—2024年12月14日,涉案广告收费为5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构成制作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疗用语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和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广告费用500元;2.处以广告费用(500元)1倍罚款,计500元人民币;两项合计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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