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0201027/2019-00023
  • 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
  • 食品安全监管科
  • 有效
  • 2019年05月09日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植物油风险排查治理的通知
时间:2019年05月09日 来源: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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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近年来,随着国抽风险监测抽检力度的加大我市地产食用植物油中塑化剂、苯并芘超标和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示不规范等问题频发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市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水平,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植物油风险排查治理的通知》(宁市监发201982)文件要求,决定开展食用植物油生产环节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排查治理范围

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用植物油生产分装企业及食用植物油加工小作坊。

二、排查治理内容

(一)继续开展塑化剂专项整治工作。在去年食用植物油塑化剂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继续排查,要求生产企业和小作坊所有与油直接接触管道、容器设备设施、滤布(滤网)等不得使用塑料材质制品,包装物(瓶子、瓶盖、垫片)要索取批次塑化剂迁移量检测合格报告要督促生产


  

企业和小作坊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原料验收、生产加工、储存运输过程必须严防塑化剂污染,对使用涉塑材料可能造成塑化剂污染的,要求其立即整改,限期不能完成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国抽省抽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要及时查明原因,采取封存及监督企业召回问题产品等措施,严禁塑化剂超标食用植物油出厂销售

(二)开展苯并芘超标综合治理。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多数采用熟制压榨工艺,压榨前需要对胡麻籽进行高温炒制,若炒制温度和时间把控不准,易导致胡麻籽焦糊而产生苯并芘,不仅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也成为制约产业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县分督促熟榨工艺胡麻油生产企业完成电气自动化炒制工艺技术改造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其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和关键质量控制点记录等要素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设备设施布局和工艺流程满足生产需要,确保能够有效控制苯并芘超标问题。新设立生产企业如果不具备电气自动化设备,发证前现场核查焙炒设备项记0分,现已获证的企业在2020年底前未完成炒制设备自动化改造的,其生产许可一律不予延续

(三)规范食用调和油生产过程和标签标识管理。食用植物油生产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2716—2018)标准规定,单一品种的食用植物油中不应掺有其他油脂,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


  

命名,不得以胡麻调和油大豆调和油葵花调和油等命名,标识标签应注明各种油品的比例并如实按配比从大到小顺序逐一标注;严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配料表及营养成分表等信息;严禁混乱标注执行标准无预包装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使用转基因原料如实进行标注,对不涉及转基因的油品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食用油分装企业重点检查采购原料油是否为获证企业的产品,严禁采购无生产许可企业的油品或来路不明的原料油用于分装;防范企业为了满足亚麻籽(胡麻)调和油的色泽要求,在炒制时刻意提高温度和加长时间,使油品颜色加深的行为,确保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四)规范食用植物油贮存工作。食用植物油必须在封闭、阴凉、干燥、避光的条件下储存,避免贮存不当引起食用植物油氧化酸败;成品库应有防鼠防虫等设施,库房中不得储存有毒有害物品;食用植物油储罐应使用不与其发生反应的惰性材料制成,禁止用铜及其合金储罐装运食用植物油。散装食用植物油应根据品种、等级不同分别储存,同一油罐需储存不同品种、等级的食用植物油时,应当对油罐及相关输送管道进行清洁处理,以防止交叉混合影响油品质量。

(五)强化成品油抽检工作。结合国抽省抽计划安排,做到获证生产企业年度抽检品种全覆盖,加大对胡麻籽油特征指标脂肪酸组成的专项抽检,防范以掺混大豆


  

油、油菜籽油冒充胡麻籽油的行为。根据辖区监管工作实际,适度加大对小作坊成品油抽检频次,抽样应以市场买样为主,市场样品基数不够时,也可以从企业成品库中抽取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要结合排查治理重点,制定本地区排查治理具体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人员责任,层层抓好落实。

(二)注重宣传引导。及时向社会公示食用植物油抽检结果鼓励和引导社会舆论监督、投诉举报,促进行业自律规范,督促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

(三)及时报送信息。各县区局全面要开展清查摸底,对本行政区域内获证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及小作坊进行普查登记,并健全监管档案。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和报送工作信息,请于20191010日前将本辖区年度食用植物油风险排查治理工作总结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市局食品安全监管科。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55


  

附件1

加工流通环节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统计表

  

报送单位:  (盖章)    时间:2019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所在地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要求,我省(区、市)开展了生猪产品及猪肉制品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工作,已经检测到xx批次样品,共有xx批次样品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其中新增xx批次,具体如下:

序号

养殖场名称/

屠宰场名称/

收购站名称/

进货来源名称

养殖场地址/

屠宰场地址/

收购站地址/

进货来源地址

生猪/

原料购进时间/

  

(标称)

生产企业名称

(标称)

生产企业地址

被抽样单位名称

被抽样单位地址

样品名称

规格型号

商标

生产日期

检测结果

检测方法

检测机构(检测时间)

确诊检测方法

确诊检测机构(确认时间)

食品细类(公布时该栏隐藏)

抽样时间(不对外公布)

备注









































1、已报送过的信息,备注栏填写:已于xx月xx日报送;未报送过的信息,备注栏填写:新增。

    2、报送时间:a.确诊为阳性的,按文件要求时限报送;b.如无阳性结果,各市局、宁东局汇总辖区内市县(区)情况,每月第1个工作日和第10个工作日报送。

  


  

附件2

非洲猪瘟病毒复检阳性生猪产品及猪肉制品溯源情况统计表

  

  填表时间:20  年  月

序号

样品名称

抽样编号

样品规格

样品批号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生产企业生产数量

(单位:kg)

生产企业召回、封存数量

(单位:kg)

问题原料来源

是否通报农业农村部门

1











2











3











4











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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