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关规定及两项规范指引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石嘴山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依法将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各级执法单位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等工作,根据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各自行政执法信息。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各执法单位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
第六条 行政执法信息事前公示环节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主体信息,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单位职能、岗位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人员信息,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有效日期等;
(三)依据信息,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委托执法协议等;
(四)程序信息,程序规定、时限、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等;
(五)清单信息,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
(六)监督救济信息,举报电话、地址、邮编、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途径;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信息事中公示环节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时,应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并出示执法证件;
(二)服务窗口,应公示行政许可项目或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受理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书式材料文本式样、办事流程、办理期限、书式文本下载方式,咨询投诉途径、监督部门以及窗口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责等内容;
(三)实施执法活动中:应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行政执法的内容,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信息事后公示环节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范围、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三)行政强制,强制措施名称、方式、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公开时,应当对不宜公开部分做适当处理。
第三章 公示方式、时限和公示内容修正
第十条 各执法单位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执法、谁录入,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信息公示途径。行政执法信息可通过以下途径公示:
(一)网络平台,包括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公示当事人的注册登记与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抽查信息等;
(二)办公场所,在注册大局或其他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放置印制的公示册、公示卡、明白纸等;
(三)传统媒体,利用市级以上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各执法部门发现其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更正。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示。
第十四条 行政信息公示时限:
(一)各类行政许可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二)各类行政处罚信息在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三)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后向社会公示;
(四)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明确专门人员和机构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公开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各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分局市场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必要时可自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公示环节 | 公示 类别 | 公示 事项 | 公示 主体 | 公示内容 | 公示途径 | 公示对象 | 公示 时长 | 公示期限 | 采集部门 |
1 | 事前公示 | 主体 信息 | 执法主体及职责 | 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 | 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执法机构设置、单位职能、岗位职责等内容 | 局门户网站 | 社会公众 | 长期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人事教育科、办公室 |
2 | 事前公示 | 人员 信息 |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 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 | 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有效期等内容 | 局门户网站或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社会公众 | 长期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人事教育科、政策法规科 |
3 | 事前公示 | 依据 信息 | 主要执法依据 | 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委托执法协议等 | 局门户网站 | 社会公众 | 长期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策法规科 |
4 | 事前公示 | 程序 信息 | 程序规定内容 | 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 | 程序规定、时限、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局门户网站或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注册大局或其他办公场所 | 社会公众 | 长期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相关 科室 |
5 | 事前公示 | 清单 信息 | 主要执法内容清单 | 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 | 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 | 局门户网站或双公示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 | 社会公众 | 长期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相关 科室 |
6 | 事前公示 | 监督救济信息 | 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 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 | 举报电话、地址、邮编、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途径 | 局门户网站或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社会公众 | 长期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相关 科室 |
7 | 事中公示 | 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 执法人员亮明身份 | 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时,要按规定着制服、佩戴执法标识或出示执法证件 | 执法现场 | 行政相对人 | 实时 | 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 | 相关 科室 |
8 | 事中公示 | 行政服务信息 | 主要服务事项内容 | 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项目或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书式材料文本式样、办事流程、办理期限、书式文本下载方式,咨询投诉途径、监督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责等内容 | 办事大局或局门户网站 | 社会公众 | 长期 | 行政许可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其他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相关 科室 |
9 | 事中公示 | 执法活动信息 | 执法依据、具体执法行为等内容 | 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 | 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行政执法的内容,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等法定义务 | 口头告知、法定文书 | 行政相对人 | 实时 | 相关 科室 | |
10 | 事后公示 | 行政许可信息 | 具体许可项目内容 | 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 | 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范围、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 政务服务大局、局门户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 | 行政相对人 | 许可项目有效期内 | 行政许可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 相关 科室 |
11 | 事后公示 | 行政处罚信息 | 具体处罚内容 | 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 | 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 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 | 行政相对人 | 公示之日起5年 | 处罚信息在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相关 科室 |
12 | 事后公示 | 行政强制信息 | 强制措施名称、期限等内容 | 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 | 强制措施名称、方式、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 执法现场、局门户网站 | 行政相对人 | 实时 | 行政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 相关 科室 |
13 | 行政检查 | 具体检查事项信息 | 检查方式、内容等 | 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 | 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 | 局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 | 行政相对人 | 实时 | 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相关 科室 |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增强证据意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书面、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有:
(一)书面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报告、内部审批表等书面记录;
(二)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同步记录。
上述书面和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五条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同时采用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同步音像记录。
第六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应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登记,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必要时在接待地点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条 需立案查处的,按程序规定立案,在立案时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八条 调查取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书面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由行政执法人员、证据提供人员签字或盖章,并签署日期;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抽样取证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笔录等文书;
(四)举行听证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五)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采取上述第一、三、四项调查方式的,应同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采取其他调查方式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九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 调查终结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起草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调查过程、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一条 集体讨论召开相关会议或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会议记录(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十三条 部门负责人或机关负责人审批的,应由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并签署日期。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理,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引用的法律依据要明确具体。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五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载明送达日期。
第十六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留存邮寄凭证和签收证明。
第十七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对送达过程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九条 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决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和音像记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查阅、复制行政执法记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部门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分局可参照本办法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必要时可自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实行。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事项清单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音视频记录)(试行)
序号 | 执法事项 | 记录 环节 | 记录方式 | 记录场合 | 记录人 | 开始记录 时间 | 记录过程 | 结束记录 时间 | 备 注 |
1 | 现场检查、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监督检查全过程 | 录音,录像,照相 | 检查场所 | 检查 人员 | 进入检查场所 | 记录检查全过程;记录检查环境、设施、等详细情况 | 离开检查场所 | |
2 | 询问笔录 | 询问笔录全过程 | 录音,录像或视频监控 | 询问场所 | 检查 人员 | 开始询问 | 记录询问笔录全过程;记录被询问人具体陈述内容 | 结束询问 | |
3 | 查封扣押 | 查封、扣押全过程 | 录音,录像,照相 | 查封扣押场所 | 执行 人员 | 进入查封扣押场所 | 记录查封、扣押全过程;记录查封扣押的物品详细情况 | 离开查封扣押场所 | |
4 | 解除查封扣押 | 解除查封扣押全过程 | 录音,录像,照相 | 查封扣押场所 | 执行 人员 | 进入查封扣押场所 | 记录解除查封、扣押全过程;记录解除查封扣押物品详细情况 | 离开查封扣押场所 | |
5 | 文书送达 | 文书送达全过程 | 录像或视频监控,录音 | 文书送达场所 | 执行 人员 | 到达文书送达地点 | 记录文书送达全过程,及受送达人签收情况 | 受送达人接受全部文书 |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石嘴山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场监管局及其授权的相关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机构负责办理,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提交集体讨论决定。未经法制审核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由承办机构报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二)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处理的违法案件;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起社会风险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五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行政执法调查终结后,及时将案卷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
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异议的,由承办机构会同法制机构协商确定。
第六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的案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当包括基本案情、适用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资格、调查取证等情况;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策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收到案卷后,应当向承办机构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见附件),并予以登记。
第八条 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在审核过程中,政策法规科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向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同时将案卷退还并予以登记: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出具同意的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规范不准确或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六)其他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一般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因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处理。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未经法制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分局可参照本办法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必要时可自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
2.《重大执法决定(案件)审核表》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
案卷 编号 | ||
案卷 名称 | ||
移交 情况 | 审核前(签名) | 审核后(签名) |
移交人 | ||
接收人 | ||
移交 时间 | ||
移交 地点 | ||
案卷 材料 |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件)审核表
案件 名称 | |||
送审 机构 | |||
送审 时间 | 年 月 日 | 退卷时间 |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和建议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审核机构负责人 意见 |
审核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试行)
序号 | 执法项目类别 | 审核项目名称 | 审核条件 | 审核 依据 | 审核重点 | 提交资料 | 提交 部门 |
1 | 行政 许可 | 办理行政许可卷宗(符合条件的) |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2、其他需要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机关是否告知并提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 | 1、相关证照复印件;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3、相关证据材料。 | 相关科室 |
2 | 行政 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 1、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2、责令停产停业;3、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4、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3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有管辖权;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处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 1、立案审批表;2、当事人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3、书证物证、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5、经听证或者评估、检验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检验报告;6、相关证据材料。 | 相关科室 |
3 | 行政 强制 | 依法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 1、查封场所、查封设施将导致市场主体停产停业;2、查封或扣押财物价值二万元以上;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查封扣押程序是否合法;查封扣押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查封扣押措施是否按规定审批;查封扣押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期限;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1、现场检查笔录;2、《查封(扣押)审批表》《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 相关科室 |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文书制作规范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程序案件的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和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条 行政处罚文书要以体现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的要求为目的,切实增强行政处罚文书的公开性与透明度,进一步提升行政处罚文书的说服力与公信力,成为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手段、普法的重要载体和展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正执法形象的重要平台。
第二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针对具体违法行为制作的载有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文件。
第五条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做到遣词准确、文理清晰、语言简练、重点突出、结构严谨。
第六条 本文书适用于一般程序查处的行政违法行为,简易程序处罚案件适用当场处罚决定书。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包括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是行政处罚文书的核心,尾部包括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制作单位和制作时间。说理重点体现在正文部分。各部分内容和顺序如下:
一、首部
首部应简明扼要、准确规范,其内容包括发文机关标识、文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基本情况)、案件来源、立案时间。
(一)发文机关标识、文号已作为文书的预设栏,制作时作相应的填写即可。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应准确表明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所)等基本情况。当事人为两个以上的,可依责任主次为序依次排列。
(三)简述案件来源,包括时间、地点、违法嫌疑。
(四)简述立案时间,写明立案的时间。
二、正文
正文包括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核心。
(一)事实
1、事实的叙述。案件事实的表述应完整准确。所叙述的违法事实,其内容必须:
(1)叙述的违法事实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叙述违法事实必须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违法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为指导,既揭示案件的本质和特点,又抓住作案时间、地点、人物、手段、经过和后果、危害性等事实要素,阐明整个违法事实情况。
(3)对影响定性处罚的情节也要列明,包括对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等。
2、证据的调取和列举。证据可在叙述违法事实过程中同时分析列举,也可以在叙述违法事实后单独分析列举。列举证据的方法一般有三种,当案件简单时采取单独列举分析;当案件较复杂时采取分组列举分析;当案件复杂时采取叙述列举分析的方法。
(1)单独列举分析。将证明案件事实的所有有效证据逐一列举,并逐一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2)分组列举分析。将证明案件事实的所有有效证据分组列举,并分组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3)叙述列举分析。在叙述违法事实过程中同时分析列举,要叙述调查取证过程,包括调查取证时间、范围、方法、步骤和主要问题及结果,对于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要求明确、具体。也可围绕违法行为构成要件进行归类列举并进行分析,要“一事一证”,不得笼统写成“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书证、物证及证人证言证明”。
(4)开头一般用固定用语“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5)结尾一般用固定用语“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其中违反的法规只写明条、款、项、目即可,不用写具体内容。
3、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
(1)对当事人在笔录中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要叙述并进行分析说明。
(2)简述送达告知情况。内容包括时间、依据、拟处罚内容、告知书类型、文号等。
(3)如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则一笔带过即可。
(4)如当事人行使了上述权利,则应当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予以叙述。当事人在听证中对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证据、程序等提出的相关质疑意见及其证据也应当进行描述并分析说明。
4、程序
案件查办所经过的程序,如立案、强制措施、抽样、先行处理、处罚告知、听证告知等也应当在事实部分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应作完整的表述,不可遗漏。
(二)理由。
法律适用的理由表述应全面完整。
1、违法依据是指违法行为所直接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规定。它既是判定行为是否违法的依据,也是判定行为违法性质的依据。制作时,法律适用要有说明。引用法律条款要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并且应当根据条、款、项、目的顺序完整引用。应当结合具体个案案情事实,对具体适用某一法律条款进行阐释,以向当事人说明所选用法条的理由及其内涵。
2、处罚依据是指处罚内容(决定)所出自的法规条款项。其制作要求同违法依据。
3、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质疑意见及其证据是否予以采纳应当在本部分进行明确,并阐明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理由,不予采纳当事人所提出的观点的理由应进行法理分析,说清、说透。
4、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要在本部分尽可能详细完整的写明,包括依法从轻、减轻、从重情节适用的证据支持。
(三)处罚的依据和内容
1、违法依据,制作时,应写明法规的名称、条、款、项、目的序号及具体内容。注意最后的定性,属何种违法行为。开头和结尾一般用固定用语“综上说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某法>>……的规定,属……行为。”
2、责令改正依据,一般用固定用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某法规》……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3、处罚依据,制作时,应写明法规的名称、条、款、项、目的序号及具体内容。一般用固定用语“依据<<某法>>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4、处罚结果,应当表述清楚,具体、明确,具有可执行性,处罚结果应在处罚依据所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加以确定,有多项的,应另起一行,应分项写明,标明项号。
5、罚款的数额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和表述。如“处于当事人违法所得2000元30%的罚款,计600元整。”
三、尾部
(一)履行方式和期限,应当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时限、方式、开户行、户名、帐号、单位代码、项目编号等。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采取的措施。
(三)救济途径,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要注意复议前置和对起诉期限的不同的规定。
(四)制作单位和制作时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必须盖有该机关的印章。日期应以局长签发处罚文书的日期为准,印章应端正、清晰。
第三章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八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对立案调查的案件,认为已经查清事实,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案件,由办案机构写出反映案件全部情况和提出处理意见呈请有关机构、领导、上级机关批示的文书。
第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要全面、详实,内容应反映案件查处和违法行为的全过程和细节,以及进行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办案机构内部的不同意见,切忌采取高度概括性文字制作调查终结报告。
第十条 调查终结报告的形式及内容。调查终结报告属内部运转的专用文书,调查终结报告的撰写过程也是办案机构对案件调查取证的情况进行梳理,对处罚结果和理由进行论证的过程,严格细致地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既是连接一般程序中调查取证环节和审核、决定环节的重要桥梁,也有利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正确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分两种形式:一是案件调查终结的报告,需交由审核机构审核后,才能报机关负责人批准。二是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报告,不需交由审核机构审核,只需在报告中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直接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一、案件调查终结的报告: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包括案件的由来及调查取证过程、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佐证案件事实的证据应逐一列举、存在争议的情况、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是调查终结报告的核心。说理重点体现在正文部分。各部分内容和顺序如下:
(一)首部
首部就是标题,文书已给明,照此填写即可,即“×××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二)正文
1、案件的由来及调查取证过程。它犹如终结报告“前言”,是全案调查工作的总结概括,应以说明方式概括交待案件由来,包括发案经过,立案时间和批准立案的机关;调查经过,包括承办人员的组成,调查时间、范围、方法、步骤和主要问题及结果等。在案由中应当写明有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采取的时间、种类。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基本情况应按公民(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要求分别列明,当事人为二个以上,可依责任主次为序依次列明。依违法行为受害人的申请查处的案件,申请人也属当事人之列,可排在违法行为人之后。若是外地人员还应列明本市暂住地或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3、违法事实。违法事实是调查终结报告的核心,是办案人员组织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识的客观反映,主要写清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作案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经过、手段、情节、非法经营额、非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对该部分内容的叙述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对仅实施一次违法行为的案件,应当直接明确叙述,从头至尾用文字对证据链证明的案件事实客观予以陈述,使案件的本来面目展现出来;对于多次重复同一行为的案件,可以采用依照时间先后叙述,或首先叙述其主要行为,再叙述其它行为;对若干种不同的行为,应当分别叙述,主要违法行为放在首位,其他违法行为按性质严重程度依次排列。
4、佐证案件事实的证据应逐一列举。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按照时间顺序或证明效力逐一列举,并对证据的来源及证明用途作简要说明。
5、存在争议的情况。对案情比较复杂或定性有异议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将分歧的焦点简要阐述,分别论述各自定性的理由及依据。
6、案件性质。这是调查终结报告的重要部分,办案人员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哪部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确定其违法性质。
7、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处罚依据是指认定违法性质和具体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的法律依据,既要表明定性应引用何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又要表明具体适用处罚种类幅度以及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和自由裁量规定方面的文件,并说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社会的轻重程度、主观认识态度等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理由,拟作出的处罚建议,所课以罚款或没收额的计算依据。案件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定性及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应分别说明各承办人对该案的处理意见和理由,以供核审机构和局领导参考。
(三)尾部
尾部由案件承办人署名,写明撰制日期。如按规定是必须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在主管领导审定后,增写“本局决定……”或“本局意见……”,并写明作出决定的时间,制成正本并加盖公章。
二、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报告:是指虽然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尚未查清和确定,但是办案机构认为案件没有继续进行调查的必要,从而终止案件的调查。办案机构终止案件调查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二)违法行为人不具备承担行政责任能力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究失效的;
(五)作为违法行为人的自然人死亡的;
(六)作为违法行为人的法人终止,并且不存在行政责任承担人的;
(七)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八)涉嫌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
制作要求同上面案件调查终结的报告,只是处罚建议为“予以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违法事实及案件性质部分应详述所采用的理由,这些理由应当包括:
1、说明当事人为适合违法主体的理由。如当事人的身份符合法律所设定的违法主体的条件,如当事人具有股东身份,符合抽逃注册资本的主体要件。
2、说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主观方面存在着过错的理由。如当事人未履行法定的义务,当事人经营行为的一贯性,所说明的当事人主观方面的故意等等,特别是对故意有要求的法律法规应详尽说明。
3、说明当事人客观方面违法情节认定的理由。如对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额计算的依据。
4、说明采用本法规范的理由,特别是在发生法规竞合的情况下,应重点说明采用此法而不采用彼法的理由,采用此条而不采用彼条的理由。
5、说明确定本案处罚幅度(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可以从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性、违法时间的长短、违法经营规模的大小,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不利影响的程度等方面来说明。例如从重处罚要考虑: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处理后重犯的;造成社会危害等,只要具备其一,应酌情从重处罚。
第四章 行政处罚建议书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建议书是指办案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案件性质以及法律的具体规定提出的对案件当事人的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建议书是办案机构所提出的只是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还需要经过审核、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以及决定等程序后才能形成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办案机构此时草拟的行政处罚建议书在形式和内容上也应当完整、充实,明确地写出当事人从事的违法行为及相关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等事项。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建议书的其他制作要求同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章 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告知书,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享受的陈述权、申辩权所制作的通知性文书。
听证告知书,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将拟作出的具有特定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需当事人按特定程序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的首部和尾部均为格式化的内容,按特定格式填写。主要体现在正文中部“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之后。
第十七条 正文中部的制作要求,参照行政处罚建议书正文部分。
第六章 行政执法文书的说理要求
第十八条 法律引据完整。文书应详细引用禁则和罚则的法条原文,使当事人可以清楚地对照法律条文,知道自己到底违反了什么规定,根据法律应该怎么罚,罚多少。
第十九条 逻辑推理严密。文书应根据查实的证据,结合法律规定,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综合分析,并运用逻辑推理严密地推定当事人行为构成违法,清楚地论证当事人行为构成违法的因果关系。
第二十条 事实描述详尽。文书应详尽描述当事人从事违法经营的主观意图,从事违法经营的原因、情节、造成的后果,作为从重或者减轻处罚的依据,充分体现处罚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一条 证据分析严谨。文书应逐一罗列证据进行分析,说明该证据证明案件的哪些“法律事实”;如有否认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则要另起一段罗列并进行分析;在证据分析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证据的有效性逐一作出有效或无效的确认,然后用有效的证据推定出案件的“法律事实”,对不予采信的证据则说明理由;对于当事人在笔录中提出的申辩理由和陈述,应作出具体的描述,并提出是否采纳及理由;最后阐明通过证据分析得出的被采信证据最终证明的法律事实。
第二十二条 文书应改变过于笼统、含糊不清、结构不完整等问题,达到法理、事理、情理的有机统一,既体现国家公权的尊严和公信力,又根据实际情况体现人性化执法理念的要求,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第七章 行政处罚文书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三条 文书统一使用A4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297㎜。
文书用纸开头(上白边)为:37㎜±1㎜,文书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1㎜;版心尺寸为:156㎜×225㎜(不含页码)。
标题字体为:黑体一号;正文标题字体为:黑体三号;正文字体为:仿宋三号;行距:30磅。
第二十四条 数字的用法。
(一)下列情况,应使用汉字:
1、引用法律的条、款、项;
2、处罚文书正文中的序号;
3、处罚文书尾部的时间;
4、 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词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如一律、星期二等等。
5、相邻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6、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的词语,如十几天等等。
(二)下列情况,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1、案号,如x市监处字(2010)第x号;
2、地址、门牌号码;
3、除处罚文书尾部时间外的公历年代、年、月、日和时间;
4、统计表中的数值和量值;
5、引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时,原条文用阿拉伯数字的。
第二十五条 标点符号的用法。
1、当事人称谓与姓名或名称连在一起,成为一个分句,中间不用标点符号,也不用空格,句后用逗号。
2、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的,各项之间用逗号隔开,句号结束;数层意思的,各层之间用句号隔开。
3、“处罚如下”等提示处罚结果的词语后,应使用冒号,处罚结果的各项汉字数字之后用顿号。
4、“当事人陈述称”、“经查明”、“本机关认为”等词语后面,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
5、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标点符号的用法,依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计量单位的用法。
1、长度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米”、“厘米”、“米”、“海里”、“千米(公里)”,不使用“丈”、“尺”、“寸”。
2、质量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克”、“克”、“千克”、“吨”,不使用“斤”、“两”。
3、时间计量单位名称采用“秒”、“分”、“时”、“日”、“周”、“月”、“年”,不使用“点”、“刻”。
4、体(容)积计量单位名称采用“升”、“毫米”、“立方米”。
5、计量单位书写单位名称,不书写单位符号。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计量单位的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用语规范指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用语,提高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水平,树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第三条 表明身份时,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例如:
你好!我们是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请看清。
第四条 检查行政相对人时,清楚明了地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例如:
我们依法在这里进行XXXXXX(检查事项)检查,请你配合。
第五条 要求出示有关证照时,清楚简洁地告知所要检查的证照名称。例如:
请出示你的XXXXXX证照(证照完整名称)。
第六条 勘验(检查)现场时,明确告知现场勘验(检查)的事项。例如:
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我们正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请你协助。
第七条 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清楚地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检查的资料的名称。例如:
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请提供XXXXXX(资料名称),按规定,我们有义务为你保守有关秘密。
第八条 调查取证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案件定性的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论性意见。例如:
(一)现在向你询问有关问题,我们依法对询问情况制作笔录,请如实回答。如果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法律规定,我们现在进行录音(或录像)取证,请如实回答。若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法律规定,现对XXXXXX进行抽样取证,请你配合。这是抽样清单,请你签字确认。
(四)由于XXXXXX(证据名称)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我们现在需要对XXXXXX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并将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你不得销毁或者转移XXXXXX(证据名称)。你(单位)负有保管责任,如证据灭失或转移,将承担法律责任。这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请你核对。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九条 制作笔录后,要将笔录交行政相对人阅读,要求行政相对人核对笔录,并清楚地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笔录上签署的具体内容。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有不识字或其他阅读障碍时,应该当场将笔录内容向行政相对人宣读。
例如:这是我们制作的XX笔录,请你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果你认为笔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要求补正。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写明 “以上笔录无误”,并请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无书写能力的,由行政相对人按手印。)
第十条 在调查取证时,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拒绝在有关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应当简单明了地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例如:
请你再次考虑是否签字。如果你拒绝签字,我们将记录在案,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检查等完毕时,应向对方的配合表示感谢,例如:
谢谢!谢谢你的配合,再见!耽误你的时间了,请走好!
第十二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准确无误地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
经调查,你(单位)的XXXXXX行为,违反了《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有XXXXXX(证据名称)证据证实,请你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拟给予XXXXXX(处罚种类和幅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对以上处罚意见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你对以上事实、依据和处罚意见有不同看法,现在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第十三条 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时,要向行政相对人出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除准确无误地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还应当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
例如:这是《行政处罚告知书》,请你认真阅看,并在此处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是否要行使这些权利?如果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例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有听证的权利,你是否要求听证?
第十四条 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时,要告知当事人是否采纳的理由和依据。
例如: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决定予以采纳。经过复核,我们认为你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
第十五条 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违法行为事实、理由、处罚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经查实,你(单位)有XXXXXX行为,违反了《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完整名称)现作出XX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决定对你(单位)处以XXXXXX(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
第十六条 告知救济权利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具体方式、期限和途径,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具体名称。
例如:如果你(单位)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十七条 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例如:这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确认签收。
第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时,要明确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
例如:由于你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留置送达,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依法当场收缴罚款时,准确无误地告知缴纳罚款的依据和具体数额,并向当事人开立罚款收据。
例如: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现在缴纳罚款××元,谢谢合作。这是罚款收据,请核实。
第二十条 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时,要告知其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理由。
例如:对不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第二十一条 依法向银行交纳罚款的,要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交纳罚款的地点和期限。
例如:根据XX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XXXXXX银行(银行名称和具体地点)交纳XX元。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拒绝缴纳罚款的,要告知法律后果。
例如:如果你拒绝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采取必要的方式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当对方妨碍公务时,警告对方不得妨碍公务,并告知法律后果。
例如:请保持冷静!我们是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妨碍执行公务是违法的,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请大家配合。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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