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石嘴山市市场监管部门推动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走深走实、见行见效,严厉整治规范零售药店购销假劣药、非法渠道购进、购销“医保回流药”、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超温储存、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公布5起“清源”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零售药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5年6月,收到石嘴山市医疗保障局线索移交函,反映该药店存在“药品回流”二次销售的违规行为。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该药店负责人2024年12月从某乡镇卫生院购买1瓶复方甲氧那明胶囊,2025年3月将该瓶药销售给店内其他顾客,该药店未能提供该瓶药供货方资质证照、随货同行单等相关资料,其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已退回医保部门。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药店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医保回流药”通常指使用医保基金从定点医药机构低价购买再转手倒卖的药品,这类药品脱离正规质量管理体系,来源不明,储存运输条件无法保障,质量安全风险极高。本案严厉打击购销“医保回流药”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查办一案、警示一片,规范全市零售药店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从药品零售端阻断“医保回流药”流通路径。
二、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零售药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5年5月,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对定点零售药店药师“挂证”等情况开展核查的公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核查时发现大武口区某零售药店存在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整改。复查时该药店销售处方药仍未开具处方。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药店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工作,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也对执业药师岗位职责和监督管理作了相应规定。处方审核在处方药零售环节中至关重要,通过处方审核,可以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从而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本案警示零售药店无论是线下还是线上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都应仔细审核每一份处方,为消费者的用药安全担起责任,推动零售药店向“服务导向”转变。
三、石嘴山市平罗县某零售药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5年7月,收到石嘴山市平罗县医疗保障局线索移交函,反映平罗县某零售药店药品随货同行单批号与药品追溯码对应批号不符。石嘴山市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该药店2025年1月4日至2025年2月8日销售了8次共10盒龙牡壮骨颗粒,计算机管理系统显示药品批号为240101,查询已销售药品追溯码83880410171561282243对应批号为2310179,该药店未能提供上述2个批次龙牡壮骨颗粒的供货方资质证照、随货同行单等相关资料。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药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跨部门协同治理实现了医保基金监管和药品质量安全同查共治,形成了“线索移交-调查取证-联合惩戒”的闭环监管机制,警示零售药店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严格落实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和追溯制度,实现“买药先验码、卖药必扫码、一物一码、物码同追”,筑牢“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药品安全防线。
四、石嘴山市惠农区某零售药店未按照药品说明书要求储存药品案
2025年3月,石嘴山市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惠农区某零售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药品阴凉区的冰柜未开启,药品未按照说明书要求储存,当场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要求整改。复查时该药店常温区温湿度计显示温度23℃,放置5种24盒需在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的药品。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药店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温度作为影响药品稳定性与药效的因素之一,高温可能会造成药物与空气中氧气发生分解、氧化等反应,导致其稳定性和有效性大幅度变化,甚至会出现有害物质。药品超温储存是零售药店高发频发的问题,本案警示零售药店在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确保药品在储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中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五、石嘴山市惠农区某零售药店销售劣药案
2025年3月,石嘴山市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惠农区某零售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中药饮片斗柜中存放的中药饮片酒女贞子1包,有效期至2021.07.24,蜜桑白皮1包,有效期至2022.01.20,均超过有效期限。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该药店作出没收涉案药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药品有效期是衡量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指标,药品超过有效期将会导致功效衰减甚至毒性增加,对正常的药品市场及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严重影响。消费者在购买中药饮片时一般不会查看药品效期,零售药店也疏于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以严格执法的实际行动警示零售药店在日常管理中要定期养护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期限的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