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宣传贯彻化妆品法律法规,全面加强化妆品安全监管,督促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力规范和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全市4起化妆品违法案件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化妆品店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化妆品店销售4种进口化妆品时,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无法提供购货凭证、供货资质及检验检疫证明。调查显示,涉案产品购自银川市某化妆品店,未售出。其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应依据该法第六十二条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主动整改、补交合法凭证且无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处罚,责令当事人对所经营品种全面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积极开展法规学习,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典型意义】化妆品经营者在购进环节,通过外观查验、供货企业及产品资质核验等方式,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可从源头杜绝购进经营问题产品,强化内部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化妆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本案探索“教育+指导”包容审慎式柔性执法模式,通过责令整改与法规宣贯相结合,引导化妆品经营者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为优化化妆品行业合规管理提供实践范例。
二、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主题公寓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7月29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对某主题公寓酒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将桶装化妆品分装至酒店客房淋浴间墙面安装的皂液盒内,提供给客人使用。该皂液盒仅标注“洗发水”“沐浴露”字样,未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全成分、净含量及限用日期等必要标签标识。当事人提供了桶装化妆品的购进票据、订单截图、供货方资质、产品检验报告和备案凭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分装化妆品在法律上被定性为 “化妆品生产行为”,必须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而宾馆酒店不具备这一资质。化妆品使用单位擅自分装化妆品,存在交叉污染、标签信息不全或不实、成分可能失效或变质等风险,严重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本案以“行政处罚+警示教育+正面引导”的方式,规范宾馆、酒店等行业经营使用化妆品行为。
三、石嘴山市平罗县某化妆品店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生产批号案
【案情简介】2025年2月,石嘴山市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罗县陶乐镇某化妆品店进行检查,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某品牌的8种共计11瓶(盒)的化妆品涂改了化妆品标识中的生产批号。涉案化妆品是该店2024年11月从宁夏某公司购进,在购进后抠掉了涉案化妆品标识中的生产批号并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 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标识中的生产批号相当于化妆品的“身份证号码”,化妆品经营者擅自更改批号等同于篡改产品身份。本案通过“责改+处罚”,既第一时间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也进一步规范了化妆品经营者行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
四、石嘴山市惠农区某发艺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6月16日,石嘴山市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石嘴山市惠农区某发艺店进行检查,在该店发现8种染发膏和1种洗发露共计10盒化妆品均超过使用期限。涉案产品购自银川市某化妆品店,货值金额460元,当事人在产品过期后未销售未使用。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由于美发机构主要通过服务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化妆品,对库存化妆品的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容易出现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情况。《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美发店在经营场所内摆放过期的化妆品,虽未销售未使用,但仍应承担未及时处理过期化妆品的法律责任,广大化妆品经营者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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