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时间:2026-05-06 17:13 来源: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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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石嘴山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依法将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各级执法单位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等工作,根据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各自行政执法信息。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执法单位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四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

第六条行政执法信息事前公示环节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主体信息,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单位职能、岗位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人员信息,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有效日期等;

(三)依据信息,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委托执法协议等;

(四)程序信息,程序规定、时限、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等;

(五)清单信息,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

(六)监督救济信息,举报电话、地址、邮编、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途径;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行政执法信息事中公示环节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时,应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并出示执法证件;

(二)实施执法活动中:应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行政执法的内容,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行政执法信息事后公示环节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二)行政强制,强制措施名称、方式、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行政执法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过程中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按石政规发〔20192三项制度文件第七条修改,与之一致)

第三章公示方式、时限和公示内容修正

第十条执法单位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执法、谁录入,谁印发、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信息公示途径。行政执法信息可通过以下途径公示:

(一)网络平台,包括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抽查信息等;

(二)传统媒体,利用市级以上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等形式,公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执法部门发现其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更正。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权责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示。

第十四条行政信息公示时限: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执法单位应当明确专门人员和机构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印发和更新工作,公开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印发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八条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必要时可自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事项清单

序号

公示环节

公示

类别

公示

事项

公示

主体

公示内容

公示对象

公示期限

1

事前公示

主体

信息

执法主体及职责

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

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执法机构设置、单位职能、岗位职责等内容

社会公众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2

事前公示

人员

信息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

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有效期等内容

社会公众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3

事前公示

依据

信息

主要执法依据

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委托执法协议等

社会公众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4

事前公示

程序

信息

程序规定内容

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

程序规定、时限、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社会公众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5

事前公示

清单

信息

主要执法内容清单

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

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

社会公众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6

事前公示

监督救济信息

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

举报电话、地址、邮编、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途径

社会公众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7

事中公示

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执法人员亮明身份

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时,要按规定着制服、佩戴执法标识或出示执法证件

行政相对人

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

8

事中公示

执法活动信息

执法依据、具体执法行为等内容

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

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行政执法的内容,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等法定义务

行政相对人

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

9

事后公示

行政处罚信息

具体处罚内容

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

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行政相对人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10

事后公示

行政强制信息

强制措施名称、期限等内容

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

强制措施名称、方式、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行政相对人

行政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11

行政检查

具体检查事项信息

检查方式、内容等

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

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

行政相对人

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增强证据意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书面、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有:

(一)书面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报告、内部审批表等书面记录;

(二)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同步记录。

上述书面和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五条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同时采用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同步音像记录。

第六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应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登记,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必要时在接待地点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条 需立案查处的,按程序规定立案,在立案时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八条 调查取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书面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由行政执法人员、证据提供人员签字或盖章,并签署日期;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抽样取证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笔录等文书;

(四)举行听证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五)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采取上述第一、三、四项调查方式的,应同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采取其他调查方式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九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 调查终结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起草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调查过程、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一条 集体讨论召开相关会议或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会议记录(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十三条 部门负责人或机关负责人审批的,应由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并签署日期。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理,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引用的法律依据要明确具体。

第五章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五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载明送达日期。

第十六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留存邮寄凭证和签收证明。

第十七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对送达过程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九条 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决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和音像记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查阅、复制行政执法记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部门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必要时可自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实行。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事项清单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音视频记录)

序号

执法事项

记录

环节

记录方式

记录场合

记录人

开始记录

时间

      记录过程

结束记录

时间

1

现场检查、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监督检查全过程

录音,录像,照相

检查场所

检查

人员

进入检查场所

记录检查全过程;记录检查环境、设施等详细情况

离开检查场所

2

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全过程

录音,录像或视频监控

询问场所

检查

人员

开始询问

记录询问笔录全过程;记录被询问人具体陈述内容

结束询问

3

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全过程

录音,录像,照相

查封扣押场所

执行

人员

进入查封扣押场所

记录查封、扣押全过程;记录查封扣押的物品详细情况

离开查封扣押场所

4

解除查封扣押

解除查封扣押全过程

录音,录像,照相

查封扣押场所

执行

人员

进入查封扣押场所

记录解除查封、扣押全过程;记录解除查封扣押物品详细情况

离开查封扣押场所

5

文书送达

文书送达全过程

录像或视频监控,录音

文书送达场所

执行

人员

到达文书送达地点

记录文书送达全过程,及受送达人签收情况

受送达人接受全部文书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石嘴山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场监管局及其授权的相关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机构负责办理,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提交集体讨论决定。未经法制审核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由承办机构报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

承办机构应当在行政执法调查终结后,及时将案卷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

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异议的,由承办机构会同法制机构协商确定。

第六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的案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当包括基本案情、适用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资格、调查取证等情况;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策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处理是否适当。

第八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在审核过程中,政策法规科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向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第九条 审核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案件处理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审核机构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请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或《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未经法制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必要时可自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执法项目类别

审核项目名称

审核条件

审核

依据

审核重点

提交资料

提交

部门

1

行政

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

1、立案审批表;2、当事人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3、书证物证、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5、经听证或者评估、检验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检验报告;6、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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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

强制

依法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1、查封场所、查封设施将导致市场主体停产停业;2、查封或扣押财物价值万元以上;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查封扣押程序是否合法;查封扣押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查封扣押措施是否按规定审批;查封扣押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期限;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1、现场检查笔录;2、《查封(扣押)审批表》《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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