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表
时间:2023-08-08 17:20 来源: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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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基本信息

主体名称: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

联系方式:0952-2051503

办公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新区信息科技大楼10楼

(二)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姓名

执法区域

执法证编号

李宏山

石嘴山市

30535330102

张鸿奇

石嘴山市

30535330001

丁学勇

石嘴山市

30535330002

马建银

石嘴山市

30535330095

侯建宁

石嘴山市

30535330010

贾赞信

石嘴山市

30535330058

李忠福

石嘴山市

30535330096

杨智群

石嘴山市

30535330003

马东元

石嘴山市

30535330004

李金玉

石嘴山市

30535330006

李卫群

石嘴山市

30535330007

任国江

石嘴山市

30535330009

董丽霞

石嘴山市

30535330014

黄建文

石嘴山市

30535330017

李向荣

石嘴山市

30535330011

吴光玉

石嘴山市

30535330039

  

石嘴山市

30535330016

张伟东

石嘴山市

30535330097

罗学珍

石嘴山市

30535330012

杨继龙

石嘴山市

30535330103

李海燕

石嘴山市

30535330023

  

石嘴山市

30535330052

胡慧峰

石嘴山市

30535330053

何颂宁

石嘴山市

30535330015

任家畋

石嘴山市

30535330013

马永胜

石嘴山市

30535330018

钮艳荣

石嘴山市

30535330019

谭海英

石嘴山市

30535330020

王宏一

石嘴山市

30535330021

何香莲

石嘴山市

30535330062

  

石嘴山市

30535330022

刘艳辉

石嘴山市

30535330061

徐晓华

石嘴山市

30535330027

刘凤云

石嘴山市

30535330029

魏娟宁

石嘴山市

30535330025

张永玲

石嘴山市

30535330024

  

石嘴山市

30535330026

吴少坤

石嘴山市

30535330028

  

石嘴山市

30535330030

李建瑞

石嘴山市

30535330032

  

石嘴山市

30535330033

范志勇

石嘴山市

30535330034

  

石嘴山市

30535330035

  

石嘴山市

30535330036

李灵芝

石嘴山市

30535330037

  

石嘴山市

30535330038

董秋霞

石嘴山市

30535330043

郭晓燕

石嘴山市

30535330044

吴秀萍

石嘴山市

3053533005

罗彩琴

石嘴山市

30535330031

冯新俊

石嘴山市

30535330046

  

石嘴山市

30535330104

樊肖斌

石嘴山市

30535330069

  

石嘴山市

30535330047

王全喜

石嘴山市

30535330048

刘梦仙

石嘴山市

30535330055

王丽娟

石嘴山市

30535330059

  

石嘴山市

30535330063

  

石嘴山市

30535330067

刘兰玲

石嘴山市

30535330070

杨雅婷

石嘴山市

30535330075

周星辰

石嘴山市

30535330080

刘芳芳

石嘴山市

30535330098

孙耀文

石嘴山市

30535330099

  

石嘴山市

30535330100

  

石嘴山市

30535330101

陈彦铭

石嘴山市

30535330086

周雪鹃

石嘴山市

30535330056

邢宁娜

石嘴山市

30535330087

王业江

石嘴山市

30535330090

  

石嘴山市

30535330050

赵影华

石嘴山市

30535330051

  

石嘴山市

30535330060

二、行政执法职责

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一)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和指导县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和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二)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检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

(三)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监督管理计量强制检定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药品  (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处置等工作。组织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县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知识产权工作。承担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指导和处理知识产权争议、维权援助、纠纷调处。

三、行政执法依据

执法主体

依据名称

类别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四、行政执法流程

(一)立案。办案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核查,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对无管辖权或涉嫌犯罪的,填写《案件移送函》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职负责人批准移送有关部门或公安机关。经核查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15日(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辨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

(二)调查取证。办案机构调查取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依法全面收集、调取相关证据,进行检查调查,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实行全过程记录。需要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调查终结后,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三)法制审核。办案机构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卷材料送政策法规科进行案件核审或法制核审,政策法规科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审(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建议补充调查时间不计入),填写《案件核审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同时,对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均要征求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并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意见书》归入案卷卷宗。

(四)集体研究。行政处罚案件罚没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由政策法规科提出申请,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事不能主持时,可指定一名任班子成员的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召集相关委员对案件的管辖权、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及自由裁量理由等充分讨论,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最终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五)告知。处罚告知: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告知: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六)听证。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提出听证申请的,政策法规科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撰写《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变更拟做出的处罚决定。理由不成立的,维持拟做出的处罚决定。

(七)行政处罚决定。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立案之日起90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等

(八)行政处罚履行。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办案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催告。当事人收到行政机关催告书10日内仍不履行,办案机构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延期或分期履行的,办案机构提出意见,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九)结案。办案机构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办案机构立卷装订,年底将案卷移交政策法规科统一归档管理。

五、监督信息

(一)救济渠道

救济方式

期限

地点

咨询电话

行政复议

如不服本单位行政执法决定,可在收到行政执法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石嘴山市职工文化活动中心七楼石嘴山市司法局721

0952-2680313

行政诉讼

如不服本单位行政执法决定,可在收到行政执法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路与前进南路交叉路口

0952-2031492

(二)投诉举报

监督主体

投诉电话

石嘴山市纪委监委

0952-12388

石嘴山市司法局

0952-2035360

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

0951-5672227

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机关党委

0952-2036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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