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类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或利用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互联网等媒体从事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的机构,都须办理国家统一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许可证》按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
二、许可证的核发条件:
1、符合人力资源服务的基本业务范围:
(1)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发布、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发布;
(2)求职登记、失业登记、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3)人才招聘服务、人力资源政策咨询服务、人才和职业能力测评;
(4)人力资源推荐、劳务派遣、人事外包服务;
(5)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
(6)举办人才交流和就业招聘会;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
2、有核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和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
(1)冠有宁夏名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冠有地级市名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3)冠有县(市、区)名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
(4)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4、有3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职业指导师》、《职业信息分析师》等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健全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1、按管理权限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机构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3)专职工作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从业资格证、毕业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机构所在地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
(5)机构活动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6)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7)法律、法规及受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2、审核机关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机构,发给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3、审核机关实地查看申请单位拟开展业务情况,并出具审核报告。
4、审核机关在受理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做出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四、经批准获得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属事业单位的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属企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其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其机构名称应当在申领许可证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
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或终止业务活动的,要及时变更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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