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责任单位 |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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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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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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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以职业技能、职业资格为主的民办办学机构审批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企业、个人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
职业能力建设科 |
张晓林 |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企事业单位及公民 |
向单位或个人申请设立职业中介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就业与创业促进科 |
程川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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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企事业单位及公民 |
对本市、县(区)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民营开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审批、管理。 |
就业与创业促进科 |
程川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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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港澳台居民 |
为用人单位所聘用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 |
就业与创业促进科 |
程川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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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企事业单位及公民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提出申请行政许可。人力资源部门依法进行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就业与创业促进科 |
程川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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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核 |
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对招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就业与创业促进科 |
程川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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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支付 |
我市失业人员 |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加培训的失业人员情况,按每人不超过100-300元的标准向职业培训机构予以补贴。 第五条 职业介绍补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重新就业的人员情况,按每人不超过100元的标准向职业介绍机构予以补贴。 |
就业创业服务局 |
刘新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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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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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审核1.招生简章广告内容是否完备,是否载明学校名称(规范全称)、办学地点、办学许可证编号、培训对象、培训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及期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证书发放形式等;2.培训内容不得超出许可的范围;3.广告内容客观真实,不得包含虚假、夸大和有误导性的内容; |
职业能力建设科 |
张晓林 |
8 |
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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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机构 |
1.按照定期督察工作要求,指导和监督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自治区规定要求开展培训。培训开班前5日内将开班申请报告、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备案表、培训人员花名册报送市就创局,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 2.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不定期地对培训班情况进行检查,每期培训班抽查不得少于2次,开班(结业)仪式至少参加1次,对抽查时学员出勤率低于80%的责令其立即整改,低于70%的责令其停止办班,待参加培训人数达到开班要求后重新开班;一期培训班累计2次抽查学员出勤率平均低于80%的,按缺勤人数比例扣减创业培训补贴,同一学员有2次请假将视为不合格学员,不予补贴;对本年度抽查学员出勤率累计低于80%的培训机构,取消其下年度创业培训投标资格。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对各地创业培训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将在全区进行通报。 |
市就业创业服务局 |
刘新民 |
9 |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人员情况核实 |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
市就业创业服务局 |
刘新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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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享受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认定 |
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
对申请人聘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所应当提供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查看、调查,审批后,获取《下岗失业人员认定》编号,并出具《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
市就业与创业促进科 |
程川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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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发放 |
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办理 |
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人员 |
受理申请人提交的贷款资料并审核;与经办银行对资料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联合调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将办理完担保手续的贷款资料送交经办银行放款。 |
市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
李宁华 |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发放 |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 |
申请人提出贴息并提交贴息资料,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受理、审核并审批后;通过银行将贴息金额打入贷款人银行卡内,在2个工作日完成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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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三支一扶”人员的招募和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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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外宁夏籍普通高校、宁夏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类等非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生。 |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我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大学生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新聘用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收入水平发放,参加服务地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包括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及一次性安家费。 |
市就业创业服务局 |
刘新民 |
13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
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高校毕业生,行政事业及国企单位辞职(退)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
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
为流动人员提供档案内的接受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以及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等。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覆盖符合规定的全体流动人员。1.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做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进一步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补充材料。2.严格落实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的规定,不得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业务与档案保管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3.推进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启动全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逐步实现档案基础信息异地查询。 |
市就业创业服务局 |
刘新民 |
14 |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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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职业培训及职业介绍需求的失业人员服务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 |
按照培训项目,确定培训时间;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每人不超过100-300元的标准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按照每人不超过100元的标准,分别向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予以补贴。自治区就业局负责指导全区各级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开展此项工作。 |
市就业创业服务局 |
刘新民 |
15 |
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派遣 |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
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申报受理、审核认定、信息发布工作,帮助一部分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见习基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实习工作。 |
市就业创业服务局 |
刘新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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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公益性岗位计划安置、管理 |
城市未就业困难人员 |
公益性岗位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合理开发公益岗位。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情况和用人单位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就业创业服务局 |
刘新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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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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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社会保险核准及给付 |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结算支付 |
石嘴山市参保离退休享受待遇人员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规定:从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退休基本养老金,直到去世为止。 |
社保局 |
刘兆明 |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结算支付 |
石嘴山市参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 |
社保局 |
刘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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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结算支付 |
石嘴山市参保离退休享受待遇人员家属 |
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从2006年1月1日起,由自治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十个月调整为二十个月。 |
社保局 |
刘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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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职死亡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结算 |
在石嘴山市两区范围内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未达到享受待遇的死亡人员 |
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支付手续。 |
社保局 |
刘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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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支付 |
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提交申报资料,对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报纸公示,按照公示结果制定失业保险金发放表,将发放表送达银行,并通知申请人查领失业金。 |
社保局 |
刘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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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职工待遇人员居民帐户结算 |
在石嘴山市两区范围内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已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
自治区社保局《关于城乡居民重复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已参加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已按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将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退还本人,核销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终止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
社保局 |
刘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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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在职死亡个人帐户结算 |
在职死亡人员法定继承人 |
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人员或者在职职工死亡日期前一年的宁夏城镇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后申报。家属携带相关材料到窗口申请办理,审核材料无误后,办理支付手续。 |
社保局 |
刘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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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保异地门诊大病待遇支付 |
在石嘴山市市本级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 |
对异地门诊大病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对批准申请的发放《石嘴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处方本》 |
社保局 |
刘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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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
窗口工作人员对参保个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备案,现场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
社保局 |
刘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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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异地就医待遇核定支付 |
在石嘴山市市本级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 |
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对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稽核,对异地就医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支出银行。 |
社保局 |
刘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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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
工伤职工 |
根据《石嘴山市因工亡待遇申报表》《工伤人员就医、结算审批表》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登记;实地或电话核实报销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单位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提出工伤待遇核定意见,对审核准予给付的,向财务送交报销票据进行支付 |
社保局 |
刘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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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
生育职工 |
对申请人申报的生育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进行制单、结算,按照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流程进行待遇支付。 |
社保局 |
刘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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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退休人员养老金调增审核发放 |
石嘴山市参保离退休享受待遇人员 |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进行调增发放。 |
社保局 |
刘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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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的监督检查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
社会保险参保单位 |
1.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2.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
基金监督科 |
张翠萍 |
企业年金监督检查 |
我市建立年金的企业 |
1.对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2.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 3.监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 |
工资福利科 |
何建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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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稽核 |
参保各单位、企业 |
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
社保局 |
刘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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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 |
正常退休审批 |
退休职工 |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条件办理正常退休,或者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及待遇发放 |
社保局 |
刘兆明 |
提前退休审批 |
孔宪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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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休审批及待遇发放 |
刘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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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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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职工工伤认定 |
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 |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进行工伤职工工伤认定。 |
工伤医疗保险科 |
殷平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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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劳动能力鉴定 |
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近亲属 |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
工伤医疗保险科 |
殷平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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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工龄确认 |
退休职工当事人 |
对申请单位职工档案进行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关于自治区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劳(险)字【1996】176号)办理职工退休;工龄认定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
养老失业保险科 |
孔宪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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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 |
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2.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王劲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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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04】60号) |
工资福利科 |
何建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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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企业年金合同备案 |
建立年金的企业 |
受托、账管、托管、投资管理合同备案。 |
工资福利科 |
何建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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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企业集体合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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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
对用人单位申请事项予以受理,并结合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办理意见,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核准。 |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科 |
李永山 |
28 |
劳动用工合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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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
对用人单位的备案申请事项予以受理,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备案。 |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科 |
李永山 |
29 |
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审核 |
仅限合法的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招收演员、运动员和艺徒的用人单位 |
对用人单位申请事项予以受理,并结合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办理意见,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核准。 |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科 |
李永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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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审批 |
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
对企业申请事项予以受理,并结合申请单位的实际生产情况提出办理意见,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核准。 |
劳动监察与调解仲裁科 |
李永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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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收 |
我市管辖权限内的企业施工单位 |
按照规定履行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审核工作,专门用于支付拖欠或者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韩国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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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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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个人 |
建立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区域内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收的举报投诉和主动巡查发现的案件信息,全部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登记、录入、流转和办理。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韩国平 |
33 |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核定、审核、审批 |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核定 |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 |
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核定、绩效工资核定。岗位津贴审批。 |
工资福利科 |
何建红 |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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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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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人才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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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中级以下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院校 |
1、负责对当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2、报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审查批准后,负责组建和管理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指导其工作;3、组织报批和管理当地承担初、中级技术等级考核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4、审核上报当地承担初、中级技术等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考评员资格人选,并对考评号进行管理;5、核发初、中级《技术等级证书》。 |
职业能力建设科 |
张晓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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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认定 |
石嘴山市企事业单位 |
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机构进行认定。经审批建立的继续教育基地由审批机关颁发继续教育基地资格证书;;指导继续教育基地相关教育业务。 |
专技科 |
邓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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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专业技术中、初级职称证书核发 |
我市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
1.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2.对申请领取证书人员资格审查,认真核对基本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3.对信息核实无误、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发放证书。 |
专技科 |
邓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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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
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初审 |
我市专业技术人员 |
根据任职条件的不同要求,组建高、中、初三级评审委员会。按照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文件精神,对各系列硬化条件后的评审:高级人员材料须送自治区人事劳动厅职称处,经自治区职改办审核、签字、盖章后提交评委会评审,中级人员材料属地、市的,由地、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送中评会评审;厅、局中级人员的材料按中评会的隶属权限,分别送系列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送相应评委会评审。 |
专技科 |
邓菊 |
委托自治区有关部门代评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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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自治区有关部门代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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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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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国家、自治区、市各类人才申报、评审 |
推荐申报国家、自治区各类人才参评人选材料的初审 |
我市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 |
推荐上报国家、自治区各类人才,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上报。 |
专技科 |
邓菊 |
石嘴山市各类人才评审 |
各县、区、市直部门在基层单位推荐、公开推荐的基础上,按照选拔范围和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经各县区、部门(单位)党委研究同意后,将材料报送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审,按专业分别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
专技科 |
邓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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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 |
需调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依据《关于印发〈石嘴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办法(试行)〉的通知》(石党发〔2011〕26号)、《关于印发〈石嘴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石党办发〔2014〕17号)负责审核办理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调配。 |
人事管理科 |
陈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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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事业单位岗位晋升工作 |
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内部竞聘上岗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聘期考核管理的指导意见》(宁人社发〔2014〕77号)文件精神,管理市辖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晋升。 |
人事管理科 |
陈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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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特设岗位”聘任工作 |
全市在编在岗事业单位转业技术人员 |
一、对全市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国家承认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仍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连续3年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无空缺岗位而无法聘用的,由事业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社局核准后,通过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予以聘用。 二、对全市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仍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连续5年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所在单位无空缺岗位而无法聘用的,由事业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市人社局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组织人员对拟聘人员进行全面考核,经考核合格后,通过设置“特设岗位”予以聘用。 |
人事管理科 |
陈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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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军转干部安置 |
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
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
人事管理科 |
陈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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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服务保障 |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
依据相关文件精神,做好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服务工作,并做好相关生活保障服务工作。 |
人事管理科 |
陈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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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 |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 |
我市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
人事管理科 |
陈婕 |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签订 |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签订,合同期满续聘及解除聘用合同等各种聘用合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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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转正定级 |
依据《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3〕11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内部竞聘上岗暂行办法》(宁人社发〔2014〕73号)、《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聘期考核管理的指导意见》(宁人社发〔2014〕77号)等文件要求对全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转正定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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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非领导岗位七级、八级职员的聘任 |
依据《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3〕11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内部竞聘上岗暂行办法》(宁人社发〔2014〕73号)、《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聘期考核管理的指导意见》(宁人社发〔2014〕77号)等文件要求对全市事业单位非领导岗位七级、八级职员进行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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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 |
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负责全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组织考试和招聘指导等工作。 |
人事管理科 |
陈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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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 |
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市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 |
人事管理科 |
陈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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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市直政府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及结果备案 |
全市在编公务员(参公) |
按百分之二十比例确定优秀等次人数申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考核单位应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对考核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情况、优秀等次人员结构情况和考核程序等进行审核。对违反考核规定的机关,责其纠正。 |
公务员管理科 |
白广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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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市直政府机关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核定及任职资格审核、任免审批 |
市直政府机关在编公务员(参公) |
负责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非领导职务审核、任免机关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负责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扩大设置范围、突破职数比例限额、放宽任职条件的,不予批准或备案;已经做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 |
公务员管理科 |
白广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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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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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社会保障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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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持有人 |
社会保障卡发放、查询、激活、补办等业务。 |
社保局 |
刘兆明 |
50 |
公共就业服务 |
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
免费享有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再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及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 |
市就业创业服务局 |
刘新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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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充分就业社区培育管理 |
社区就业人员 |
健全完善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巩固创建成果,切实提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和自治区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创建工作,推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再上新台阶。 |
市就业创业服务局 |
刘新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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