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类(共6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行使内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011100400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 附件1目录第66项:开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部分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负责审批实施中级及以下职业资格(工种)培训学校 | 为“职业培训机构及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审批”子项 | |
2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0111005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条第二款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第86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 第八条第一款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款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人事部审批。中央在地方所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社发〔2016〕78号) 第八条第一款 坚持属地管理,明确许可权限。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所辖区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和管理(包括以前自治区本级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中外合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 | 所辖区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许可和管理(包括以前自治区本级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
3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0111006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下放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6〕83号)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5〕5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6月起,下放自治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含许可、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监督检查)。 一、自治区已经审批的劳务派遣单位,由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后续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监督检查等服务监管事宜。厅相关处室及时做好档案资料移交工作。 三、新设立的劳务派遣企业,或新增设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登记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企业住所地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行政许可,负责服务监管;登记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企业住所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负责服务监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不再办理中央驻宁企业、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或冠名“宁夏”名称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申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 | 新设立的劳务派遣企业,或新增设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登记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许可 | ||
4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0111007000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附件:第94项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12项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实施机关:下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部门规章】《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 |||
5 |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审批 | 0111008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 第十五条第二款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364号) 第十三条 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审批 | ||
6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审批 | 0111009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跨地区自治区属企业及其他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注册地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审批 |
(二)行政给付类(共3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行使内容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 0511001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社会保险统筹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 |
2 |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核发 | 0511004000 | 【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8号)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使用办法》(宁劳社发〔2004〕80号)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加培训的失业人员情况,按每人不超过100-300元的标准向职业培训机构予以补贴。 第五条 职业介绍补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重新就业的人员情况,按每人不超过100元的标准向职业介绍机构予以补贴。 | 由社会保险统筹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 |
3 |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发放 | 0511005000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40号) 对经办金融机构按规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规定,由中央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除中央财政承担的70%以外,剩余30%部分由自治区财政与市县财政按照7︰3比例共担;由地方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照7︰3比例共担。财政部门按以下标准给予贴息: (一)对个人发放的贷款。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具体标准为山区1市9县(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全额给予贴息,期限最长3年;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 (二)对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之日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期限最长2年。 | 由中央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除中央财政承担的70%以外,剩余30%部分由自治区财政与市县财政按照7:3比例共担;由地方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照7:3比例共担 |
(三)行政确认类(共4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行使内容 | 备注 |
1 | 职工工伤认定 | 0711003000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 |
2 | 享受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认定 | 0711004000 |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7〕27号) 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失业人员税收政策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可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3.《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财税〔2017〕49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实以下情况:1.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3.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进行认定 | |
3 | 提前退休审定(工龄确认) | 0711005000 | 【规范性文件】《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规范性文件】《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种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 三、各地劳动部门在办理提前退休工作时应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的,一律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劳(险)字〔1996〕176号) 第三条 退休条件 凡依法参加属地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含方案实施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并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长期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延长至55周岁)。 其中“长期从事”按年满50周岁时在技术和管理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整个工作年限的三分之一予以确定。 (二)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者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 按本款办理退休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办理退休: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实际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实际累计工作年限满9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实际累计工作年限满8年的。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鉴定等级在1—4级范围内的)。 (四)破产企业中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 | 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属地管理 | |
4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认定 | 0711007000 |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细则》(宁人发〔2002〕120号)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资格认定制。区直继续教育基地由自治区人事厅审批、公布;各市继续教育基地由本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公布;大型企业可自行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并报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经审批建立的继续教育基地由审批机关颁发继续教育基地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基地在业务上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 | 各市继续教育基地由本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公布 |
(四)其他类(共18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行使内容 | 备注 |
1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1011001000 | 【部门规章】《企业年金办法》(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 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 市属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
2 | 企业集体合同备案 | 1011003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 市属企业集体合同备案 | |
3 | 劳动用工合同备案 | 1011004000 |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三、规范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要求:(一)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二)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三)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 市属企业劳动用工合同备案 | |
4 | 举办人才交流会事前报告 | 1011007000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 取消了“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9号) 三、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九)强化招聘活动管理。要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安全责任,严格现场招聘会审批监管。已经取消招聘会审批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探索实施事前报告制度。…… | 设区的市级人社部门审批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社部门事前报告 | |
5 | 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 | 1011008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二款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七条第一款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 第五条第一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缴费单位应向社保关系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 |
6 | 社保关系转移接续 | 1011009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缴费单位或个人应向社保关系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 |
7 | 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 1011010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宁人劳(培)字〔1994〕312号)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中,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核发初、中级《技术等级证书》。 【规范性文件】《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7号) 二、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全国职业资格证书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监制、统计和发放工作。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部门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验印、管理和监督检查,其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部门职业资格证书的编码、打印、统计和发放。 | 核发中级和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负责所辖市承担年度本地区政府补贴培训计划的职业培训机构合格证书的核发管理工作 | |
8 | 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按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处理 | 1011011000 | 【部门规章】《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第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注册地所在地的人社部门管辖 | |
9 |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情形的处理 | 1011012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注册地所在地的人社部门管辖 | |
10 | 医疗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 1011014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2013年自治区政府令第55号)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之一的,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中止履行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服务协议;情节严重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按照合同管理,由签署协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 |
11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 1011015000 | 【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 |
12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 第四条第二款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 ||
13 |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 1011017000 | 【部门规章】《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 |
14 |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 1011018000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附件:第76项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 | 其他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社保关系统筹地的人社部门审批 | |
15 | 授权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从事人事代理业务 | 1011019000 | 【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 第十九条 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二)因私出国政审;(三)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五)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六)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 根据范围授权 | |
16 |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备案 | 1011020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规范性文件】《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 第四条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 市属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备案 | |
17 |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前初审 | 1011023000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民政部令第27号)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是:(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互联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 对地级市人社部门许可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进行初审 | |
18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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