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内容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工亡待遇。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康复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器具配置费由基金支付;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可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适用情况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宁夏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如下:
1.医疗费。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业病,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在康复期内符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在自治区内住院及康复治疗工伤的,按实际住院天数每人每天计发15元伙食补助费;需转院到自治区外就医的,按实际住院天数每人每天按30元计发。
4.转院到外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经自治区内二甲以上的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协议机构就医的,其往返的交通费按长途汽车和火车硬卧及以下标准,凭票据报销(不包含出租车票);办理住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标准,最多支付3天,凭住宿票据报销。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一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27个月、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残23个月、四级伤残21个月、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6.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全部护理的50%,大部分护理的40%,部分护理的30%。
8.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以本人工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60%。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一至十级伤残的,经本人申请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一级35个月、二级32个月、三级29个月、四级26个月、五级22个月、六月19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10.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1.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本人工资(工亡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和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工亡职工生前工资。
1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单位支付项目
1.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为其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60%。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一至十级伤残的,经本人申请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本人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 一级35个月、二级32个月、三级29个月、四级26个月、五级22个月、六月19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5.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6.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项目。
三、申领流程
第一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第二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三步:申报待遇。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步:待遇审核与支付。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工伤保险待遇将按照规定支付给工伤职工。
四、申报条件
(一)参保要求:用人单位须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且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一致。
(二)工伤认定:需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部分待遇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如伤残等级、护理等级以及辅助器具配置等。
(三)治疗机构要求:工伤职工需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因伤情需要急救的,可以就近救治,但伤情平稳后,应当转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需要工伤康复的,应当在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五、停止享受待遇的情况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工伤保险制度以工伤职工为特定保护对象,旨在保障其因工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若工伤职工在享受待遇期间情况变化,不再具备享受条件,如劳动能力完全恢复,无需工伤保险保障,应停发待遇。此外,工亡职工亲属在某些情形下也会丧失享受有关待遇的条件,如享受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子女达到一定年龄或就业后,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亲属死亡的,也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及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只有经过鉴定,才能享受相应级别的待遇。若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表明其不愿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就不应再享受待遇。
(三)拒绝治疗的
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社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若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有悖于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规定拒绝治疗的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促进工伤职工积极医治,恢复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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