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财政厅、宁夏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23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月20日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明确“自2020年2月起,各地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纾困决定中明确,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社保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人社部11号文件要求,在统筹考虑全区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的前提下,经认真测算,按照顶格执行国家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思路,研究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降到最低,保持全区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内容
(一)自2020年2月起,免征全区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为2020年2-6月(共5个月),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含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为2020年2-4月(共3个月)。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还可向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总计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三、实施后对基金收支的影响
经测算,通过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继续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预计可为全区参保单位减少缴纳社会保险费30.66亿元。其中:养老保险20亿元、失业保险8.62亿元、工伤保险2.04亿元。
政策实施后,预计2020年全区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为211亿元,总支出为247亿元,当年收不抵支为36亿元,累计结余183亿元,可静态支付10个月;失业保险基金总收入为5.57亿元,总支出为4.09亿元,当年增收1.48亿元,累计结余33.87亿元,可静态支付99个月;工伤保险基金总收入为5.87亿元,总支出为6.08亿元,当年收不抵支为0.21亿元,累计结余11.12亿元,可静态支付21个月。
从上述基金收支情况看,我区三项社会保险基金仍具有较强的支撑能力,不影响参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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