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0201011/2026-00015
  • 石嘴山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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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年03月30日
【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依法守护 职场“她”权益
时间:2026-03-30 来源:石嘴山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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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现实中,职场女性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以下通过几个典型案例释法,为构建女性友好型职场环境提供法律指引与支持。



案例一:管理“三期”员工 “红线”不可碰

沈女士是一名塑胶公司的化验员,工作场所时常接触较高浓度的聚乙烯、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2025年10月确认怀孕后,沈女士以目前岗位不适合孕妇工作为由向单位提出调岗申请。公司拒绝了沈女士的调岗要求,并告诉她如不执行公司决定,将解除其劳动合同。

评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沈女士经常接触较高浓度聚乙烯、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正是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根据上述规定,塑胶公司应当对其工作岗位作出适当调整,并且不得降低其工资或者予以辞退。沈女士的调岗需求正当合理,公司如降薪或解除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行为。



案例二:治理性骚扰 用人单位不可缺位

小芳大学毕业后入职一家旅游公司,因长相甜美很快引起了部门某经理的“注意”。该经理多次向小芳表达“好感”,在被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依然不断言行挑逗并不定时发送色情信息,小芳果断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查实,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聘了该部门经理。

评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列举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八项反性骚扰措施。其中包括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等。女职工应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用人单位也应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案例三:维权遇阻 多种救济措施来帮忙

2025年3月,某公司单方将怀孕4个月的吴女士从管理部门调整至冷库车间一线岗位。吴女士拒绝后,公司将她移出微信工作群和考勤打卡群,她被迫离职。事后,吴女士通过妇联申请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吴女士申请仲裁,获得赔偿。

评析:为破解职场女性的维权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设置了详细的救济措施。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第七十三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第七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社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第七十七条规定,必要时,检察机关还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因此,女职工维权遇到障碍时,不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还可以向工会、妇联等组织反映,并由工会、妇联等向检察机关移送线索,也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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