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0201011/2019-00036
  • 石嘴山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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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
  • 2019年12月09日
市人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19年12月09日 来源:石嘴山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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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结果的运用情形
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不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行政法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部门规章】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第三条 劳动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市社保局、基金监督科1.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2.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3.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4.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随机检查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监督机构建议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
2企业年金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企业年金办法》(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部门规章】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
第八十条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
养老保险科、基金监督科书面检查随机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3社会保险稽核(不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部门规章】  《社会保障稽核办法》  (2003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市社保局1.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2.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1.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在稽核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其稽核结果。2.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存在少报、漏报缴费基数及人数的,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及时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4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行政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未成年工特别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最低工资规定》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514号)
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劳动监察局1.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2.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别保护条例情况;3.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使用童工,4.检查用人单位落实休息休假制度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举报检查1.对于检查结果未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检查对象,在检查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检查结果。2.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立即下达限期责令改正指令书,限期整改。
5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市劳动监察局1.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2.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休息休假规定;4.用人单位员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举报检查1.对于检查结果未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检查对象,在检查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检查结果。2.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立即下达限期责令改正指令书,限期整改。
6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军人保险法》(2012年4月27日主席令第56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劳动监察局1.用人单位员工参保登记情况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举报检查1.对于检查结果未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检查对象,在检查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检查结果。2.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未参保登记等行为,立即下达限期责令改正指令书,限期整改。
7对用人单位遵守就业促进法情况的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主席令第70号,2015年主席令第24号修正)
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市劳动监察局1.检查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举报检查1.对于检查结果未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检查对象,在检查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检查结果。2.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行为,立即下达限期责令改正指令书,限期整改。
8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部门规章】《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部门规章】《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11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劳动监察局1.审查集合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举报检查1.对于检查结果未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检查对象,在检查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检查结果。2.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行为,立即下达限期责令改正指令书,限期整改。
9对遵守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主席令第65号,2012年主席令第73号修正)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行政法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劳动关系科、市劳动监察局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举报检查1.对于检查结果未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检查对象,在检查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检查结果。2.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立即下达限期责令改正指令书,限期整改。
10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700号)
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54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4日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发布, 2005年5月24日根据《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其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将检查结果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并进行公布。”
【部门规章】《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10月9日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就业与职建能力科、市劳动监察局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含劳务派遣)情况。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情况。3.用人单位和直接招用劳动者情况。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举报检查1.对于检查结果未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检查对象,在检查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检查结果。2.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违法行为,立即下达限期责令改正指令书,限期整改。
11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主席令第80号,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就业与职业能力能力建设科、市劳动监察局1.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并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班学习课情况。
2.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3.诚信办学及培训对角评价情况。
4.按国家职业标准和所审批核准的职业培训工种、资格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情况。
5.按程序向许可机关报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
6.职业培训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及学校发展规划。
7.依法在民政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编辑部门的法人登记情况。
8.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9.按规定审核备案后刊登发布招生广告和信息情况。
10.培训机构执行《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定落实情况。
11.职业培训机构社会信誉及培训对象和相关机构的评价情况。
年检经评估合格的培训机构,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取消办学资格。
12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部门规章】《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第二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就业与职业能力建设科、市技能鉴定中心、市劳动监察局1.检查岗位设置情况。
2.检查规章制度情况。
3.检查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4.检查设备设施。
5.检查考核鉴定场地。
6.检查鉴定实施要求。
7.检查证书发放情况。
8.检查能力建设情况。
9.检查质量监督执行情况。
10.检查社会效果。
年检、随机抽查经年审合格的,予以年审通过;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年审通过。
13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情况的监督检查【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年8月13日人社部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市劳动监察局书面检查随机检查经检查未开展继续教育的,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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