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盐碱地综合
利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盐碱地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盐碱地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办法》,经局党组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盐碱地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办法
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5日
附件
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盐碱地综合利用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盐碱地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夏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关于盐碱地项目、农田工程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农业农村局承担或实施的中央、自治区、市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的盐碱地综合利用项目。
县(区)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本辖区盐碱地综合利用项目管理。
第三条按照规划引领、精准谋划、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监督问效的原则,对盐碱地综合利用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的原则,实行建前申报、建中监管、建后验收的项目管理机制。局规划与农田建设科负责盐碱地综合利用项目的统筹管理;局办公室负责项目资金拨付监督管理,按要求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各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指导项目的方案编写、申报、评定、评选、评审、实施、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纪委负责对项目评定、评选、评审、验收等全过程监督。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承担项目实施主体法人责任,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全过程负责并及时进行建后工程整体移交。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征求项目区所属乡镇、村委会和农户意见后,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等。
初步设计报告包括综合说明、项目区概况、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平衡分析、水土保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效益分析及影响评价、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专家初步评审或实施方案后及时报送审批部门。
第八条市级审批的项目由局规划与农田建设科组织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进行评选、评审。评选、评审专家组从农业农村行业专家库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包括1名财会类专家,并根据具体项目性质或要求,书面邀请发改、水利、自然资源等领域专家或土壤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专家组,其中专业类专家不得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与项目利益相关的专家,应当执行回避制度。
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及其他部门审批的项目,按审批的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级项目评审专家组按照项目工作方案,采取审查资料、实地查看等形式,对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等可行性、合理性等进行综合评定,形成专家组意见。
第十条局规划与农田建设科根据评审专家组评定、评选、评审结果,形成初步意见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
第十一条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的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农业农村局进行批复,并按要求进行备案。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审批的初步设计报告和评定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由相关职能科室负责项目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批复的工程类项目必须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公示制等制度。非工程类项目,按照相关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等第三方服务单位或机构均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变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批准。
第十七条调整、变更的建设投资在项目批准总投资5%以内(含),会同设计、监理、实施单位意见后,由建设单位研究确定;调整、变更的建设投资在项目批复总投资5%-10%之间的,由建设单位提请局党组会研究;调整、变更的建设投资在项目批复总投资10%以上的,由原审批部门对调整事项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及合法性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调整事项予以办理。
第十八条 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且不超过经批准的概算总投资。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程序提请局党组会研究后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符合开工条件后,向建设单位提出预付款申请,由监理单位进行审核,签注预付款拨付意见(项目预付款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合同总价的30%),由建设单位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拨付。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项目进度达到合同约定进度要求,项目质量合格,施工资料完备;由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签署的项目进度书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提交局党组会研究拨付进度款。
第二十二条需要审核的项目,建设单位任务完成后,审批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建设质量等进行审核。
需要审计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项目通过审批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后,扣除项目质量保证金(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总价的3%),提交局党组会研究拨付资金。
第四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盐碱地综合利用项目验收主要包括单项工程验收、初步验收及竣工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及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由审批部门组织。
第二十五条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按程序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且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后,由建设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审批部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
验收工作由验收工作组负责,竣工验收应邀请农发、自然资源、水务及项目所在乡镇等单位参加。验收结论须经验收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出具验收报告。
非工程类项目,应按照《石嘴山市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从储备、申报、审批、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等全过程资料,规范编制项目档案,做到项目全过程档案完善,由项目建设单位安排资料室,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项目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强化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项目绩效评价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加强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及时调度进展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
第三十一条 按照项目资金“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评,项目验收结束后,将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报送相关科室和局规划与农田建设科,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与上位管理办法相抵触的地方,以上位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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