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0201008/2025-00029
  • 石嘴山市民政局
  • 办公室
  • 有效
  • 2025年10月16日
石嘴山市民政管理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
时间:2025年10月16日 来源:石嘴山市民政局
字号: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 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2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 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3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 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4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 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5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 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6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 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7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 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8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 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