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道路运输企业:
为做好2024年度农村客运及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发放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宁财(建)指标〔2025〕507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2025年全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补贴标准的通知》(宁交函〔2025〕209号)有关要求,现就市辖区2024年度相关资金发放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在市交通运输局注册登记并获得营运许可资格,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石嘴山市辖区内运营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燃油燃气及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新能源公交车、延伸至农村的燃气公交车、更新购置的新能源出租车。
(二)补贴标准
1.农村道路客运车辆补贴672.48元/座,实行阶梯式分档核算:全年运营天数在100天(含)以下的,按实际营运天数核发补贴;运营天数满101天不足180天的,按180天核算补贴;运营天数满181天不足240天的,按240天核算;运营天数达241天及以上的,按全年核算补贴。
2.燃油燃气及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补贴2172元/辆。
3.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购置补贴40000元/辆。
4.纯电动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6—8米约为0.8883万元/辆,8—10米约为1.3324万元/辆,10米以上约为1.7765万元/辆;混合动力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10米以上约为0.9230万元/辆。
5.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车辆补贴672.48元/座,燃气城市公交延伸农村运营车辆补助162.92元/座。
二、发放程序
(一)企业申报。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惠农区住建交通局分别组织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填报资金发放表(见附件)。农村道路客运及巡游出租车企业需区分经营者变更情况填报,年内车辆新增、转让、停运、报废的,须在备注栏注明运营月份及天数
(二)审核公示。企业如实填报并核实数据,重点校准农村道路客运车辆运营天数,经统计公示后,按注册辖区分别上报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惠农区住建交通局汇总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财政部门。
(三)资金发放。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企业资金由国库直接划拨;个人补贴通过代理银行批量代发至经营者账户。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专项工作组,由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惠农区住建交通局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科室为成员,统筹资金发放与监督。各企业须向经营者广泛宣传政策,上报前公示补贴对象名单、资金额度及监督电话,确保公开透明。(自治区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市财政局:2218464,市交通运输局:3951083,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2012327,惠农区住建交通局:3020820)
(二)严格资料审核。企业须严格审核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车牌号、运营起止时间、道路运输证、行驶证等信息,按顺序整理复印件(A4纸单面)随表上报。对于因提供虚假资料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加强协同监督。补贴资金发放期间,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惠农区住建交通局将联合开展资金发放监督,严禁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客运企业不得扣发经营者补贴,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直达主体。
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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