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石嘴山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工作要求,全面提升全市交通运输领域本质安全水平,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案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警示教育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进而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法治实践要求和普法工作目标,不断增强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和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规则意识,现将2023年度我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一、宁夏舒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T6出行)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一)基本案情。2023年2月22日,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有疑似违规经营网络预约出租车正在石嘴山市惠农区载客,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在石嘴山市惠农区惠通花园东门处,发现宁夏舒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T6出行)的宁AXXXXX号车辆载客3人准备前往银川,经调查核实,该车辆未在服务所在地石嘴山市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经营活动。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宁夏舒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T6出行)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依法对宁夏舒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T6出行)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作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为所属网络预约出租车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方可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该案件的查处有效震慑了网约车违规经营行为,依法规范了道路运输市场营运秩序,保护了合法经营者利益。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全区网约车市场监管和违法行为查处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宝贵经验。
二、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案
(一)基本案情。2023年3月13日,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接到群众举报,2022年10月28日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国道109线惠农至黄渠桥段改扩建工程A组二标段施工时擅自使用与批复文件不符的沥青混凝土面层碎石料进行施工,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作出罚款肆万贰仟贰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十四五”期间,围绕黄河流域先行区、交通强国和“四好农村路”建设,石嘴山市将进一步加快构筑立体、多向开放通道,提升出海、出境通达能力,公路建设将会掀起新一轮的建设高潮。而高质量的公路建设,对于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有效利用,对于石嘴山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公路建设的质量问题,事关重大,关乎政府的投资效益,关乎政府的公信力,也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监督公路工程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公路建设,确保把每条公路建成高质量的样板工程,为努力打造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排头兵,加快谱写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石嘴山新篇章作出新贡献。
三、宁夏日盛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案
(一)基本案情。2023年2月8日,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惠农区110国道陆路口岸执法检查时现场查获普货拉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一辆,经现场核实;该车在宁夏日盛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装载33.2吨危险化学品AC发泡剂(化学名偶氮二甲酰胺),货物源头是宁夏日盛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日盛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宁夏日盛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相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危险化学品运输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涉及面广,危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险化学品的托运,是危险品生产、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中不可分割的部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危险货物托运人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在本案中,当事人宁夏日盛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是危险货物AC发泡剂(化学名偶氮二甲酰胺)的托运人,为了降低危化品运输成本,委托普货运输企业的普货车辆装载运输危险品,是托运人违法违规和不负责任的典型体现。全市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托运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或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危货运输企业车辆承担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确保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安全。
四、宁夏万彪工业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一)基本案情。2023年6月14日,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宁夏万彪工业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配货放行出站线索函》进行核查,该公司负责人承认线索函中13辆超载车辆均为宁夏万彪工业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出厂货物运输车。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宁夏万彪工业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贰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由于荷载远远超过了公路和桥梁的设计载荷,不仅造成路面损坏、桥梁断裂,大大缩短公路的使用年限,而且造成车辆运行中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轮胎负荷过重,极易起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翻车等道路交通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但宁夏万彪工业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作为源头治超企业,不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2023年以来,先后三次违反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属屡反不改,社会影响较大。全市各源头治超企业要严格遵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切实保护路产路权,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宁夏盈安达运输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一)基本案情。2023年11月15日,石嘴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宁夏盈安达运输有限公司多辆危货运输车辆在执行运输任务期间,日累计行驶时间多次超过8小时且超速报警多次。经执法人员核实该公司驾驶员存在疲劳驾驶和超速的行为,且宁夏盈安达运输有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依据交通运输部下发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属于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宁夏盈安达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交通运输部印发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扎实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企业安全运行。各交通运输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落实落细,坚决守牢安全生产底线,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六、宁夏建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用地案
(一)基本案情。2023年3月7日,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湘江街K1+200M公路时,发现公路两侧有挖掘公路用地施工行为。经现场调查,该处施工负责企业为宁夏建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前未取得涉路施工许可。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停止施工行为,对挖掘公路用地尺寸进行实地测量。经测量,挖开公路用地左侧长22.9米,宽4.5米;右侧长23.1米,宽4.5米。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宁夏建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相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在该案中,当事人宁夏建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公路,是侵害公路路产路权的典型案件。该案件的及时查处,有力保护了路产路权,消除了公路安全隐患。在今后的工作中,石嘴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将进一步加大对辖区监管公路的巡查力度,确保及时发现和查处侵害公路路产路权的违法案件,保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的完好与畅通,为石嘴山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畅通的交通环境。
七、道路运输经营者田某某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案
(一)基本案情。2023年9月19日,田某某在石嘴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综合科办理业务时,执法人员发现其所有的宁BXXXXX号车辆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期1个月零17天。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道路运输经营者田某某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导致公路交通安全运行风险升级,影响公路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执法部门通过严格开展年审业务,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同时执法机关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后,结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
八、平罗县通源职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2023年 3月 23日,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平罗县通源职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驾校教练场内共计 14辆教练车在驾校教练场内停放,每辆教练车内安装连接2台学员训练计时培训终端,其中 6辆教练车内安装连接 2台学员训练计时培训终端,在未进行学员训练的情况下停车插卡通电录入学员培训学时。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平罗县通源职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以培训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机构。作为具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质的正规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但平罗县通源职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有违法违规的典型情形,必须严肃查处。
九、平罗县鸿运通汽车维修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案
(一)基本案情。2023年6月1日,平罗县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大队接到电话举报称:“平罗县通瑞汽修城院内平罗县鸿运通汽车维修厂正在擅自进行机动车改装作业”。平罗县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联合县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公安交警部门执法人员一起前往举报地点检查,执法人员到现场后发现,平罗县鸿运通汽车维修厂已经改装完成一辆机动车,在现场还有一辆未改装完成的半挂车和部分改装配件,执法人员依法向平罗县鸿运通汽车维修厂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经查看该汽修厂是否进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备案范围以及询问现场负责人员后发现,平罗县鸿运通汽车维修厂擅自改装机动车。同日,平罗县交通运输局对平罗县鸿运通汽车维修厂擅自改装机动车一案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向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告知其违反了条款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当事人自愿放弃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平罗县鸿运通汽车维修厂擅自改装机动车一案,违反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平罗县鸿运通汽车维修厂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非法改装车辆不仅破坏车辆本身的结构和性能,给车辆行驶带来安全隐患,同时会造成道路运输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协调发展,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健康和道路运输安全。本案的成功办理,是执法部门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加大辖区内维修市场整治力度,采取更加坚决有力的整治措施,对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从速处置、从严打击、消除道路运输安全隐患的一大重要举措,对于今后同类案件的办理具有借鉴意义。
十、宁夏国陶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一)基本案情。2023年9月19日,平罗县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大队联合平罗县交警大队在平罗县玉皇阁大道开展通勤车辆运行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时,发现胡某某驾驶中通牌宁BXXXXX号(50)座大型普通客车正在从事道路运输,执法人员依法向驾驶员胡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车辆进行检查,通过询问驾驶员及现场检查发现,胡某某驾驶的中通牌宁BXXXXX号(50)座大型普通客车属于宁夏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该车从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平罗县某碳化硅有限公司拉了20余人,经调查核实中通牌宁BXXXXX号(50)座大型普通客车未取得客运道路运输证,宁夏国陶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也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2023年9月20日,平罗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宁夏国陶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向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告知其违反了条款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当事人自愿放弃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宁夏国陶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一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不仅严重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行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侵害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影响行业和社会的稳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形象。本案的成功办理,在制止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也为同类违法行为敲响了警钟,为类似案件调查处理提供了参考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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