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0201015/2022-00092
  • 石嘴山市交通局
  • 法规科
  • 有效
  • 2022年11月22日
【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平罗县通源职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案
时间:2022年11月22日 来源:石嘴山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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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通源职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案

【案情简介】

2022 年 7 月 14 日,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马晓春、张斌、刘东在对平罗县通源职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宁 BK5135 大众轿车未取得教练车资格,在该公司教练场地对学员进行培训;同时,该公司宁 B0832 学教练车对学员培训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教学,由学员独自练车,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以上情况反映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调查与处理】

经立案进一步调查核实,平罗县通源职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排不具备教练车资格的车辆进行教学培训,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同时,对本公司教练员在培训时存在不随车进行教学的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责令停止教学,从而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贰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2022 年修订版)--安全生产部分第六项情形。2022 年 8月 16 日,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向平罗县通源职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下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平罗县通源职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诉求。2022 年 8 月 19 日,石嘴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召开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主要对处罚金额进行了讨论,经与会人员充分讨论,一致认为平罗县通源职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明知宁 BK5135 大众轿车没有取得教练车资格还安排教练员对驾校招录的学员进行培训;同时,对本公司教练员在培训时存在不随车进行教学的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责令停止教学,带来较大的安全风险和隐患。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认定违法行为证据确凿,案件的查处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决定给予平罗县通源职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叁万元的罚款。2022 年 8 月19 日,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向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日,平罗县通源职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履行了处罚决定,一次性全额缴纳了三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以培训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机构。作为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现为备案)具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质的正规驾驶员培训机构——平罗县通源职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但平罗县通源职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明知宁 BK5135 大众轿车未取得教练车资格不能进行教学的情况下,依然安排宁 BK5135 大众轿车在该公司教练场地对学员进行培训,而且存在公司宁 B0832 学教练车对学员培训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教学由学员独自练车的违规行为,给驾驶员培训教学过程中带来一定安全风险和隐患,具有违法违规的典型情形,必须严肃查处。同时,请支队维培执法大队和平罗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进一步加强对辖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管,并对此案例进行通报,举一反三,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促使各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驾驶员培训工作,为社会培训出更多合格、机动车驾驶能力和水平更高的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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