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卫生和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辖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继续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推进省级综合医改试点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220号)精神,加快推进石嘴山市公立医疗服务价格分类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通过征求意见,经研究决定放开石嘴山市辖公立医院第二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原则及数量
遵循“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提供特需服务”的原则,我市放开第二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选择在临床检验、医疗整形美容、口腔正畸(种植)、辅助生殖、特色中医、特需服务范围内6大类89个医疗服务项目,对其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见附件)。
二、价格管理方式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二)医疗机构制定和调整价格应以合理的医疗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综合考虑市辖县(区)群众的承受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应保持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调整价格应于10个工作日前在医院收费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调价理由、调价幅度、执行日期、举报电话等,并告知市价格、卫计和人社部门。
三、价格监督管理
(一)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项目规范,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说明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分解、组合项目收费;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向就医者提供医疗服务。
(二)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价格、卫计和人社部门要求报送相关价格信息。要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事项,增加收费透明度,保障就医者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且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由市人社部门(或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以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四)市、县(区)价格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放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变化情况,发现异动及时提醒、告诫。加强价格监测和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加强价格政策宣传解释,跟踪政策实施效果,畅通12358价格投诉举报渠道,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石嘴山市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第二批)
石嘴山市物价局 石嘴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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