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委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此次审查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29日—2024年10月1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952-2167802 传真电话:0952-2167820
通讯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南566号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宁夏正鸿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年产20万立方米钢衬塑储罐、钢衬PTFE储罐、不锈钢碳钢储罐及反应釜项目 | 石嘴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 宁夏正鸿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 宁夏绿源长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本项目租用石嘴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片区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园B-1区5号现有厂房,建成后可达到年产20万立方米钢衬塑储罐、钢衬PTFE储罐、不锈钢碳钢储罐及反应釜的规模。 本项目总投资7184.9万元,环保投资111万元,占总投资的1.54%。 | 废气治理措施: 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打磨除锈粉尘、切割粉尘、焊接烟尘、滚塑废气和刷漆及晾干废气等。 项目打磨除锈、切割、焊接等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各自集气罩收集后,全部通过同1套布袋除尘器(1#)处理后,由15m的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滚塑废气经低氮燃烧器+布袋除尘器(2#)+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 刷漆及晾干废气经负压收集后,汇集至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 废水治理措施: 项目主要为生活污水,依托化粪池预处理后,经管网进入石嘴山市第三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噪声治理:项目在设备选型时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进行隔声、减振措施,噪声经墙体阻隔、距离衰减,工程产生的噪声可以满足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固废处置措施: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焊材、废金属、废塑料、废包装物、收尘灰等一般固废经综合利用或外售统一处置;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15㎡)并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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