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办),区工信商务局、区科技局,市尉元公司、市高新能达公司,总工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管理,提高效率,依据国家、自治区和市相关文件精神,办公室重新修订了《石嘴山高新区财务管理制度》《石嘴山高新区公务接待费管理制度》《石嘴山高新区公务出行管理制度》《高新区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4项制度,已经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参加高新区牵头部署公务、商务活动的兼职、挂职干部,聘用人员和大学生均执行此制度。
原《关于印发石嘴山高新区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石高管办发〔2018〕43号)、《关于印发石嘴山高新区公务接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石高管办发〔2018〕14 号)、《关于印发石嘴山高新区公务出行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石高管办发〔2018〕17号)和《石嘴山高新区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石嘴山高新区财务管理制度
2.石嘴山高新区公务接待费管理制度
3.石嘴山高新区公务出行管理制度
4.石嘴山高新区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
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
附件1
石嘴山高新区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经费支出,根据《关于明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石财发〔2019〕157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财务管理原则。坚持严格管理、先批后用、不超标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条 资金支出程序
固定资产购置参照《石嘴山市本级行政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石财政发〔2014〕146号)执行,由办公室统一购置。
小额资金:3000元以下(含3000元)公用经费支出,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决定。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公用经费,3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经费支出经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决定。
大额资金: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公用经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工程类项目经费支出必须履行集体研究决策程序决定。
1.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公用经费支出,3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工程类项目经费支出,由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2.30万元以上公用经费支出,10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经费支出由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10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经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专项资金:由归口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列明支付类别,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列相关会议研究。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用途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突破核准的经费预算。
第三条 财务报销程序。经办人员依据原始凭证分类填好报销单据,写明经办人员及事由,经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初核,办公室主任复核后,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
第四条 差旅费支出管理。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严格执行《石嘴山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石政办发[2014]35号)和《石嘴山高新区公务出行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务接待费支出管理。公务接待严格执行《石嘴山高新区公务接待费管理制度》。结账时凭公务接待通知或函、“一票两单”(即“饮食业专用发票”、饭店“点菜单”及石嘴山高新区公务接待审批单)报销。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由办公室财务人员负责集中统一管理。严格落实固定资产登记卡、“一室一清单”制度。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定期清核,按规定程序申请报废,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七条 财务公开。由办公室对各类财务支出情况定期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附件2
石嘴山高新区公务接待费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务接待,严格财务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财规发〔2019〕6号)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公务接待,是指自治区及区内其它市、县、区党政机关,外省区党政机关到高新区参加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市内同城(含市本级及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各级单位到园区开展公务活动,一律不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条 公务接待费用包括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限额控制、强化审批、规范流程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申报审批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安排的接待任务。各局(办)负责做好对口公务接待。凡未经申报审批的接待一律不予安排和报销。
申报审批流程:公务接待任务下达后,由接待单位经办人填写《石嘴山高新区公务接待审批单》,由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逐级审批。
第五条 接待标准。公务接待一律不搞宴请。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1次工作餐。工作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标准:自治区省级领导出席并陪餐的,人均标准不得超过300元;厅级及以下出席并陪餐的,人均标准不得超过200元。相关工作人员(主要指秘书、司机、警卫等与接待密切相关人员)按人均不超过100元标准单独用餐。
自行用餐。需高新区承担接待费用的,必须在通知或公函中明确,否则不予安排。自行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自行用餐原则上不陪餐,确因工作需要陪餐的,应严格控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
第六条 接待单位接到公务活动公函或通知后,按照确定接待任务、制定接待方案、审批并组织实施、结算审核报销四个节点严格管控。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
第七条 接待对象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或公务活动通知,告知公务活动内容、人员、职务、时间、费用承担等。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可用单位办公电话告知接待单位,接待结束后应及时补发公函或通知,并在报销费用时书面说明。接待对象为接待单位因公邀请的,接待单位可将发给接待对象所在单位的邀请函视作接待公函,作为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
对无正式文件通知或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八条 住宿费标准按照差旅费相关标准执行。需高新区承担接待费用的,必须在通知或公函中明确,否则不予安排。因公务活动一天跨两县区的,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午休房,费用不得超过全天住宿费标准的一半。
第九条 公务接待费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接待费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公务卡结算。
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公务活动通知、邀请函)和接待清单等。由公务接待经办人先行采用公务卡结算,后备齐票据凭证等报销。报销凭证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办公室财务不予报销。不得多单集中报销,不得大单化整为零进行报销。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条 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进行私人宴请。严禁借公务接待安排个人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接待,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赠送土特产品。
第十一条 办公室要定期公开公务接待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事由等相关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石嘴山高新区公务接待审批单
申报部门 |
|
承办人 |
|
来宾单位 及人数 |
|
抵离 时间 |
|
来宾姓名 及职务 |
|
||
公务事由 |
|
||
园区陪同 人数 |
|
||
接待地点 |
|
||
办公室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
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附件3
石嘴山高新区公务出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用车改革后公务出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正常公务出行活动,依据《石嘴山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石嘴山高新区管委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公务出行车辆保障是指在石嘴山市保障区(保障区四至范围为:东北始于301省道,北至枣窝站,西南至包兰铁路,西到姚汝路,含市公安局拘留所、戒毒所、看守所和红果子检察院驻拘留所和看守所2个业务科室,不含石炭井、白芨沟街道办事处及矿区)以外、自治区以内的重大紧急公务活动车辆保障。自治区以外的公务出行按照《石嘴山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石政发〔2014〕35号)有关规定执行。保障区四至范围公务出行车辆不予保障。
第三条 自治区以内的日常公务活动,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自行选择出行方式,确保安全,注重效率。
第四条 以下公务出行活动由办公室指派协议车辆进行保障:
(一)发生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派车的应急公务活动;
(二)随行服务保障上级部门领导来园区调研、检查等重要公务接待活动;
(三)招商引资工作中,接待客商投资考察洽谈、赴机场、车站接送等服务保障活动;
(四)赴自治区厅局及其他地市开展公务活动;
(五)党工委、管委会领导集体或分别带队集中开展的重要调研、督导、检查等公务活动;
(六)由部门牵头集体到保障区以外开展的公务活动;
(七)其他确需用车的重要公务活动。
第五条 公务出行必须严格按规定、按程序从严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申请使用车辆,必须在规定的保障范围内,提前1天填写《公务出行审批单》(见附件),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因特殊或紧急情况事先不能办理审批手续的,需提前电话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出行。公务出行结束后,应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六条 用车结束后,用车人要认真与租赁公司驾驶员核实派车单用车时间、发生公里数等信息并签字确认,签字后将租赁公司派车单(用车单位一联)带回及时交至办公室备案。未将租赁公司派车单带回并交至办公室者,用车费用一律自行承担。
第七条 年度公务出行车辆保障经费实行总量控制,优先保障党工委、管委会重大公务活动。每季度第一个月由办公室对上季度用车保障及费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第八条 申请车辆保障,严格控制出行人数,选择最优路线,公务活动结束后应立即返回单位。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改变出行路线,不得借机办理与公务无关的事情。擅自改变用车路线、增加出行人数和延长用车时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由用车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出行人员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已申请安排车辆保障的公务活动,不得报销交通补贴。保障区以外、自治区以内的公务出行,参照《石嘴山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石政发〔2014〕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差旅费报销时除填写报销单外,同时附《公务出行审批单》。
第十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涉嫌违纪违规用车行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石嘴山高新区管委会公务出行审批单
石嘴山高新区公务出行审批单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出行人员 |
|
出行事由 |
|
目 的 地 |
|
车辆类型 |
|
出发时间 |
|
用车时间 |
|
申 请 人: 时 间: |
|
办公室意见: 时 间: |
|
分管领导审批: 时 间: |
|
备注:此表填写时一式两份,1份交办公室备案,1份由出行人员持有,在报销时连同报销票据一并交财务人员。
附件4
石嘴山高新区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干部职工管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结合国家、自治区和石嘴山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干部职工因私外出1天及以上一律履行书面请销假手续并及时报办公室备案。如遇紧急情况无法履行书面请销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等方式请假,事后及时补办请销假手续。临时外出要向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口头报备。
第二条 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离宁外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离宁外出请假报告制度》,提前3天以上书面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请假。临时因紧急事项离宁外出的,除书面请假外,请假者本人还要向市委秘书长口头说明情况。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同时离宁外出。
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外出请假由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审批。
党工委、管委会其他班子成员及处级干部外出请假,5天以内(含5天)由常务副主任审批,5天以上由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
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外出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批。
各部门干部职工外出请假,3天以下(含3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4至5天的(含5天)由分管领导审批,5天以上的由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批。
副处级领导干部离宁外出一律按照规定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条 事假。干部职工请事假应从严审批。
第四条 病假。干部职工请病假超过3天(含3天)者,一般应提供医院出具的因病休息建议或证明。
第五条 年休假。执行《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315号)有关规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年休假不包括法定假和休息日。以下情形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脱产学习、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六条 婚假。符合规定结婚的干部职工可享受3天婚假。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第七条 产假和护理假。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产假、护理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第八条 丧假。根据有关规定,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可酌情给予1至3天丧假。干部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可根据路程适当放宽休假天数。丧假不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第九条 探亲假。执行国家关于探亲待遇的规定。探亲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第十条 对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的,假期已满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一律视为旷工。
第十一条 年内因私请假累计超过30天的,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允许年休假、探亲假与法定节假日连休。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干部职工请销假备案管理工作,每季度通报1次全体干部职工请销假情况。
领导干部请假外出审批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
|
职务 |
|
联系方式 |
|
|||
外出 地点 |
|
|||||||
外出 事由 |
|
|||||||
外出时间 |
天 数 ( 天) |
离开时间 |
年 月 日 |
|||||
返回时间 |
年 月 日 |
|||||||
班子主要领导意见 |
|
|||||||
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
|
|||||||
市委分管领导意见 |
|
|||||||
市政府主要 领导意见 |
|
|||||||
市委主要 领导意见 |
|
|||||||
高新区处级领导干部请假审批表
姓名 |
|
职务 |
|
联系方式 |
|
|||
请假事由 |
|
|||||||
请假时间 |
天 数 ( 天) |
起始时间 |
年 月 日 |
|||||
结束时间 |
年 月 日 |
|||||||
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 副主任意见 |
|
|||||||
管委会主要 领导意见 |
|
|||||||
党工委主要 领导意见 |
|
|||||||
销假备案 |
|
|||||||
高新区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请假审批表
姓名 |
|
职务 |
|
联系方式 |
|
|||
请假事由 |
|
|||||||
请假时间 |
天 数 ( 天) |
起始时间 |
年 月 日 |
|||||
结束时间 |
年 月 日 |
|||||||
部门负责人意见 |
|
|||||||
分管领导 意见 |
|
|||||||
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 副主任意见 |
|
|||||||
销假备案 |
|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