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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依据是什么?需要监测哪些内容?
时间:2023-10-25 来源: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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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6 号)《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和各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企业结合行业类型开展自行监测,其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几点:(一)污染物排放监测。包括废气污染物(以有组织或无组织形式排入环境)、废水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或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及噪声污染等。(二)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其他环境管理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应按照要求对其周边相应的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其他排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三)关键工艺参数监测。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对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进行测试以补充污染物排放监测。(四)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果监测。若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境管理文件对污染治理设施有特别要求的,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应对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果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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