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规定:家用燃气器具自售出当日起,判废年限为8年,超期后应及时更换。居民可在市场上自行购买合格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用户购买指定产品。对家中发现的其他燃气安全隐患,居民用户也应配合有关单位积极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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