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有哪些条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宁民规发〔2023〕10号)》第十条规定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会成员为3-25人;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固定的住所;4.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全区性的开办资金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地级市的开办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县(区)级的开办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以上资金为到账资金,出资单位(个人)需签订捐赠承诺书(根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合伙单位为3万元,法人单位5万元。根据《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最低开办资金不低于30万元,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最低开办资金不低于3万元);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体申报材料清单请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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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952-2688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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