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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社会团体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应提交哪些材料?
时间:2023-10-26 来源:石嘴山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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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六项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成立社会团体需要向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交《会议纪要》《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成立登记申请书》《章程》《验资报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住所使用权证明、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件、发起人情况简介等材料。详情可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https://zwfw.nx.gov.cn/szs/index.htm)查询相关内容。如有疑问可来电咨询:0952-202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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