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宣传部、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文化旅游广电局:
为健全完善石嘴山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形成打击整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合力,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委宣传部、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共同制定《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石嘴山市委宣传部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石嘴山市公安局
石嘴山市司法局 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3年2月9日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
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石嘴山市委和市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部署要求,健全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切实形成打击整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合力,推动形成我市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石嘴山市委和市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为我市打造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排头兵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通过发挥各方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整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资源,搭建全方位沟通协作平台,建立紧密的衔接配合机制,促进统一适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共同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质效。
三、工作内容
(一)联络会商。各单位应加强工作联系,指定本单位负责 知识产权执法或司法工作的部门作为日常联络部门,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信息交流、文书传递和协调会议等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和交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商对策措施。若遇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事项,经各单位沟通协商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专题会议。
(二)信息共享。积极推进我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 息共享平台建设,有效实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建立案件双向通报制度,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保持密切沟通并互相通报案件办理进展情况。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及时向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通报刑事立案、强制措施及侦查进展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通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诉讼进展情况。
(三)办案协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要建立执法 协作机制。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全市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形势,每年适时组织开展全市性的执法协作行动。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者疑难复杂、明显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可以共同制定调查方案,商讨提请介入的时间点和方式,必要时可以组织工作组联合开展调查。对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案件或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可以联合挂牌督办,并做好舆情管控工作。
(四)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案 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时,应当附下列材料:(1)案件移送书通知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涉嫌犯罪罪名及主要依据、案件主办人及联系方式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2)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和法律依据等;(3)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4)涉案物品清单,载明已查封、扣押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5)现场照片或者录音录像资料及清单,载明需证明的事实对象、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等;(6)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公安机关对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在作出审查结论后15日内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并通报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知识产权案件,应当同时审查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人民检察院认为对被不起诉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自不起诉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五)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应当书面向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并将有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收到检察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跟踪了解立案和侦办情况,并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
(六)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用足用好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用监管工具,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规定,加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针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实施者,各单位和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定期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石嘴山市知识产权局,由市知识产权局逐级上报至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并由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经调解或作出行政决定,认定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后,侵权方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视为侵权方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
2.不依法执行行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针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以及阻碍地方知识产权局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的行为视为不依法执行行为。
3.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机构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后,自列入之日起满3年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视为存在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
4.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挂靠行为。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5.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2017 年第75号)所称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6.提供虚假文件行为。权利人在申请专利或办理相关事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证明文件的,视为提供虚假文件行为。
对于从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撤销的单位或个人,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七)双向咨询。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或者性质难以认定的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就刑事案件管辖、立案追诉标准、证据收集固定和保全、法律适用等问题咨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答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就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中遇到的涉及专业知识、鉴定、政策法规等行政执法专业问题咨询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被咨询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回复并提供相应依据。
(八)快速联动处置。为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围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重点商品、重点区域和重点环节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形成“线上摸排、线下执法”的快速处置工作模式,健全完善配合协作机制,联合开展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惩治专项行动,坚持一站式多元调解纠纷与诉讼服务体系改革,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全链条保护。
(九)公开听证告知。人民检察院对于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的控告申诉、立案监督、拟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及其他重大敏感的涉企案件,可以开展案件公开听证活动,邀请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派员参与听证。法院、行政执法机关对于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案件,应严格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十)预防和惩治恶意诉讼。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充分运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办案协作等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共同预防和惩治恶意诉讼。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现当事人滥用诉权提起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以及认为人民法院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及裁判结果违法错误的,可依据法律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或提供线索,检察机关应依法审查并及时反馈;对于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不以使 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等行为,以及知识产权批量维权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作存在问题或管理制度漏洞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促进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履行责任,完善制度;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十一)交流培训。各单位可联合开展知识产权双向人才培养工作,互派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人员进行挂职交流。通过人员交流促进业务的深度合作,降低沟通成本,提升保护合力。各成员单位组织知识产权相关业务培训时,可邀请其他成员单位参加,共享资源。各成员单位围绕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时遇到的重难点问题,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专题调研活动,采用专题授课、案例教学、主题研讨、观摩庭审等方式,组织同堂培训,统一司法理念,提升办案能力。
(十二)引入技术调查官。利用好自治区的知识产权专家人才库,引入技术调查官,为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提供强有力的专业支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可以聘请专家库成员就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办理提供法律论证或者专业技术咨询等服务。将全市目前聘任的9名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作为第一期技术调查官。
(十三)宣传普法服务。各单位以“3·15”“4·26”为契机,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效,通报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情况。各单位可以联合开展“送法进企业、进社区”等活动,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十四)组织保障。各单位通过联合会商、定期通报等方式,加强对各自下级单位的指导和督促,共同推进下级单位建立沟通联络、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办案协作等机制,完善自上而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切实解决跨部门协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协作力度和配合效果,推进构建知识产权两法衔接工作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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