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我市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起草《石嘴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禁火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7月1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贺海耘
联系电话:0952—3812198
电子邮箱:he_haiyun@163.com
附件:石嘴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禁火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1日
附件:石嘴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禁火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保护我市森林草原资源,切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国务院令第82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防火形势,现将石嘴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禁火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2026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适用《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森林和草原,包括林地、草地、湿地、封山育林区、苗圃等。
三、禁火要求
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违法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林区、林地、草地、林缘地带烧荒、烧秸秆、烧垃圾、吸烟、野炊、点火照明、取暖等违法用火行为。
(二)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草原、湿地。
(四)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及宣传警示标语。
(五)其他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四、责任追究
(一)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由林草主管部门依照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火险发生地自然资源部门值班电话进行报告,或直接拨打森林草原火险报警电话。
本通告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并相互转告。
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0952-3951789
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0952-2019660
惠农区自然资源局:0952-3813400
平罗县自然资源局:0952-6095185
森林草原火险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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