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民政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石嘴山市民政局起草了《石嘴山市民政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审核把关销号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有关意见请于2026年5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952-2020380
电子邮箱:mzj2020380@163.com
通讯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行政新区科技信息中心16楼石嘴山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安全生产监管科)
附件:《石嘴山市民政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审核把关销号制度(征求意见稿)》
石嘴山市民政局
2025年4月16日
石嘴山市民政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
审核把关销号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压实民政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规范重大事故隐患审核把关与销号全流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精神卫生福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殡葬服务等民政服务机构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审核、销号等全流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机构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规章制度基本要求(参照《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儿童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殡葬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等规定),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 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管理。民政部门应对重大事故隐患开展风险研判,评估隐患等级、危害程度及整改难度,对需停业整改的,要妥善安置服务对象;对可边运营边整改的,应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隐患自认定之日起,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5日,最长不得超过7日。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及机构对排查发现、群众举报投诉信访核查属实、上级交办及其他部门检查移交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全要素清单式管理。清单需准确、详细登记隐患所属单位、发现时间、具体隐患、判定依据、计划整改销号时间、整改责任人等信息,确保隐患排查、整改、审核、销号各环节资料详实。
第六条 责任划分
(一)主体责任。机构是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的第一责任主体,对隐患整改的全过程、全环节负责,需按要求制定专项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人员、措施,确保隐患按期整改到位。
(二)监管责任。县(区)级民政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对所管辖区民政领域重大事故隐患负责隐患认定、挂牌督办、整改指导、现场复核、审核销号及跟踪督查工作,市级民政部门对市本级民政服务机构负责开展上述工作,同时对全市民政领域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督导。
第七条 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须严格按照整改落实→申请复核→现场复核→审核销号的程序办理销号,具体流程如下:
(一)整改落实:机构针对重大事故隐患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步骤、整改标准、责任人员、完成时限,整改期间严格落实安全管控措施。整改完成后,在停止相关隐患区域的临时管控措施前再次进行全面自查。
(二)申请复核:机构在完成整改后,向辖区民政部门提出销号申请,并附隐患整改专项方案、整改过程印证资料等相关材料,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现场复核:民政部门在收到销号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由责任科室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实地复核。复核需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整改报告等材料,现场逐项核查隐患整改情况,填写《石嘴山市民政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记录表》,复核结果需由现场复核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核销号:现场复核合格的,经民政部门相关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予以正式销号;复核不合格的,由现场复核人员当场提出下一步整改意见和限期整改要求,责令机构限期继续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销号申请及整改相关材料,直至复核合格销号。
第八条 机构因场地改造、设备采购安装、专业人员调配等特殊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须在整改期限届满前3日内,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及详细情况说明。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重点审核延期原因是否真实、整改方案、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是否切实可行、隐患管控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并同步对机构是否具备继续运营条件开展风险研判。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坚决依法采取关停措施,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妥善安置入住对象。经审核同意的,书面批复确定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根据整改实际情况合理核定),并持续跟踪整改进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机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九条 跟踪督办与追责问责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实行全程跟踪督办,建立重大事故问题隐患清单,定期通报整改进展情况,对整改进展缓慢、管控措施不到位的机构,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下发整改督办函、现场督导等方式,督促其加快整改。
(二)对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销号工作中存在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逾期未完成整改,以及复核销号过程中把关不严、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人员,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因隐患未及时整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及石嘴山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附表
石嘴山市民政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
整改销号记录表
整改责任单位 (盖章) | |||
整改完成时间 | |||
整改单位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
问题隐患内容 | |||
整改措施 及完成情况 |
整改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现场复核结果 | (明确是否完成整改销号)复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民政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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