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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石嘴山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征集时间:2026-04-10-2026-05-11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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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有效防范重大健康风险,提升人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石嘴山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意见建议请于202651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市卫生健康委爱国卫生与健康综合科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szssjkcj@163.com,主题请注明“石嘴山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意见建议”

二、通过办公电话0952-2218766)反馈意见建议

                     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410日    

石嘴山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防范重大健康安全风险,提升公民健康水平,推健康石嘴山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的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健康影响评估,是指对拟出台的重大政策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健康影响的对策与措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重大政策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涉及公众健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评估范围清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健康影响评估坚持预防为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分级实施科学评估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的领导,主动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将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县(区)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市本级拟出台的重大政策健康影响评估;

(二)定期组织分析研判行政区域内的主要健康问题影响因素、居民健康需求及医疗卫生服务状况等,为动态调整完善评估内容提供依据

(三)编制健康影响评估业务指南,探索建立评估案例库与数据库

(四)建立本级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七条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接受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或者本部门牵头出台的重大政策向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健康影响评估申请

第九条健康影响评估主要评估重大政策对公共卫生安全、健康环境和健康生活、健康服务和健康保障及其他可能对人群健康带来的不利影响,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可能导致人群传染病、感染性疾病发生发展;可能加剧人群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等慢性病发生发展;可能增加职业病危害、人群中毒伤害发生的风险;可能增加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风险

(二)健康环境与生活方面。可能对人口高质量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可能对空气质量、饮用水、食品、环境卫生等健康环境带来不利影响可能对社会心理健康带来不利影响可能对健康生活方式和行为养成带来不利影响

(三)健康服务与保障方面。可能对卫生健康投入保障、医疗水平带来不利影响可能优质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利用带来不利影响可能对医疗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带来不利影响

(四)其他可能对人群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方面。

第十条重大政策起草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阶段送请同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起草部门应当以下材料:

(一)开展健康影响评估的函;

(二)重大政策文本;

(三)起草说明;

(四)征求意见情况;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在合法性审查时,发现重大政策属于评估范围应当进行健康影响评估而未进行的,应当提醒其进行健康影响评估并告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应当从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资料分析、文献检索、现场调查、检验检测方式方法进行分析研判,科学评估健康影响,作出评估结论,提出改进建议。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避免与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相重复,可通过同步实施,实现评估流程的衔接,促进全面的健康保护。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内容应当作为健康影响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健康影响评估时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重大政策起草部门应当对专家组出具的健康影响评估结论进行研究,根据评估建议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健康影响评估结论和评估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核,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有关重大政策进行抽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督促起草部门进行整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在健康影响评估过程中,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健康影响评估工作,鼓励和支持对健康影响评估方法、技术规范等开展科学研究。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重大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6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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