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倡导文明祭祀新风,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有关地方性法规,结合全市实际,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石嘴山市文明祭祀条例(征求意见稿)》。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或个人可以通过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3月2日
邮寄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五岳路科技信息大楼1613室
邮编:753000
电子邮箱:mzj884@163.com
联系人:韦江 电话:0952-2013693
附件:石嘴山市文明祭祀条例(征求意见稿)
石嘴山市民政局
2026年1月30日
石嘴山市文明祭祀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和培育文明祭祀新风尚,保障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有关地方性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祭祀活动以及祭祀用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等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文明祭祀工作应当坚持教育引导、源头治理、便民利民、依法规范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明祭祀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文明祭祀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民政部门是文明祭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文明祭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明祭祀的具体规范。
宣传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文明祭祀的宣传引导、思想教育和氛围营造工作,组织开展移风易俗主题实践活动,加强舆论监督和正面引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祭祀用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违规祭祀用品等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占道经营祭祀用品以及在城市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祭祀用品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祭祀活动现场的公共秩序,查处妨碍公务、危害公共安全、在道路上抛撒祭祀用品影响交通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祭祀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祭祀活动产生的大气、土壤、水体污染进行监测和监管,依法查处祭祀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防范祭祀活动引发的森林、草原火灾,加强对林区、草原范围内祭祀行为的巡查和劝导,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查处祭祀活动中的低俗表演、封建迷信活动,加强旅游景区祭祀活动管理,组织文明祭祀公益宣传。
消防部门负责开展祭祀活动中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指导,实施祭祀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综合监管。
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祭祀相关工作。
第二章 文明祭祀规范
第六条 祭祀活动应当简约节俭,不得大操大办、相互攀比,杜绝铺张浪费。倡导市民采用网络祭扫、鲜花祭扫、植树缅怀、踏青遥祭、集体共祭、家庭追思会、书写祭文、清扫墓碑等文明、低碳、环保的方式开展祭祀活动。
鼓励殡葬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志愿者为市民开展文明祭祀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推广可循环利用、可降解的祭祀用品。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在祭祀活动集中区域合理设置公益性追思场所,完善祭祀设施,为市民开展文明祭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设立追思堂、祭祀专区,配备必要的文明祭祀设施,引导市民规范开展祭祀活动。
第八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露天焚烧祭祀用品:
(一)山林、草原、农田等重点防火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公共绿地、交通干线、人口密集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并公布禁止露天焚烧祭祀用品的区域,确定焚烧祭祀用品点。
第九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祭祀行为:
(一)在公共区域搭设灵棚、灵堂,妨碍公共交通或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二)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高音量播放、吹奏哀乐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开展算卦祈福、低俗表演等封建迷信祭祀活动;
(四)在祭祀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五)在划定区域外焚烧丧葬祭奠用品、逝者遗物;
(六)其他违反文明祭祀规范的行为。
第十条 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带头文明、绿色、低碳祭祀,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文明祭祀行为。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户外祭祀地点,配备必要的焚烧设施和灭火器材,重点节日期间安排工作人员现场值守,引导群众在指定区域规范开展祭祀活动,并做好灰烬清理、防火巡查等工作。
第三章 祭祀用品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以及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保标准的祭祀用品。
禁止为生产、经营封建迷信祭祀用品提供生产场地、运输、仓储、保管等条件。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祭祀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或者扩大经营规模。
祭祀用品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保标准,采用环保材料,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禁止在街道、路口、桥涵、公园等非经营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祭祀用品,不得占道经营、流动经营祭祀用品。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祭祀用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日常监管,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祭祀用品的行为。对发现的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应当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祭祀用品运输环节的监管,对违规运输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基层管理与社会参与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文明祭祀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将文明祭祀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鼓励和支持基层设立公共祭祀点,提供便民祭祀服务。
第十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祭祀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发挥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开展文明祭祀宣传引导,协助做好祭祀活动的规范管理和防火巡查工作,调解祭祀活动引发的邻里矛盾。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宣传栏、微信群、广播等载体,宣传文明祭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文明祭祀知识,引导群众摒弃丧葬陋俗。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文明祭祀宣传引导、志愿服务、巡查劝导等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文明祭祀工作,营造文明祭祀的良好社会氛围。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文明祭祀宣传教育活动,引导职工、青少年、妇女践行文明祭祀。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文明祭祀公益宣传,制作播放文明祭祀公益广告、专题报道,传播文明祭祀理念和方式,曝光不文明祭祀行为,引导市民树立文明祭祀意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公众监督机制,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祭祀行为以及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祭祀用品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相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禁止区域焚烧、抛撒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林区、草原等区域焚烧祭祀用品,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由林业和草原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户外搭灵棚、设灵堂,或者在公共区域摆放遗像、花圈、挽幛等祭祀用品,影响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或者高音播放、吹奏哀乐、燃放鞭炮烟花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开展算卦祈福、低俗表演等封建迷信祭祀活动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封建迷信祭祀用品,或者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保标准祭祀用品的,由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为生产、经营封建迷信祭祀用品提供生产场地、运输、仓储、保管等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祭祀用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非经营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祭祀用品,或者占道经营、流动经营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参与不文明祭祀活动,或者未履行带头践行文明祭祀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祭祀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丧葬祭祀习俗。自愿改革丧葬祭祀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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