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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集时间:2026-01-20-2026-02-2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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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解决部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绿化用地不达标,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现象时有发生,占用城市绿地行为需进一步规范,古树名木保护力度有待加强,绿化养护管理责任需进一步明晰等问题,巩固绿化成果,提升城市生态品质和人居环境质量,依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制定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通知,以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审批程序、保护措施和责任分工,确保城市绿化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62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zjjsrk@163.com

2.通讯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淮河街以南嵩山路以西(市公安局南大门对面),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120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武口区、惠农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局

认真贯彻落实《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等法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绿化用地比例

在市辖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项目,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绿化用地比例执行,否则不予审批。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规划方案时严格把关,确保绿化面积达标。

二、强化砍伐审批管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建设确需砍伐或移植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一处一次砍伐乔木50株或灌木20丛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报所在地市辖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审批。

2.一处一次砍伐乔木50株或灌木20丛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市辖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对树权所有者给予补偿,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4.因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等紧急情况需要砍伐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事后应当及时向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占用绿地管理。

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绿地或者城市中已有绿地的,须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用地期满后按原样恢复绿地。

四、强化古树名木保护。

市区两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石嘴山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依法做好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工作

五、明确绿化管理责任。

城市公共绿地、行道树、防护绿地等由、市辖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居住区绿由物业管理机构或指定单位管理公路、铁路、河道等绿化由其主管部门管理。

六、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对擅自占用绿地、损坏绿化设施、未经批准砍伐树木等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责令恢复原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以上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石嘴山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等法规要求执行。

           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    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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