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部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绿化用地不达标,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现象时有发生,占用城市绿地行为需进一步规范,古树名木保护力度有待加强,绿化养护管理责任需进一步明晰等问题,巩固绿化成果,提升城市生态品质和人居环境质量,依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制定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通知》,以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审批程序、保护措施和责任分工,确保城市绿化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6年2月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zjjsrk@163.com
2.通讯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淮河街以南嵩山路以西(市公安局南大门对面),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20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武口区、惠农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等法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绿化用地比例。
在市辖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项目,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绿化用地比例执行,否则不予审批。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规划方案时严格把关,确保绿化面积达标。
二、强化砍伐审批管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建设确需砍伐或移植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一处一次砍伐乔木50株或灌木20丛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报所在地市辖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2.一处一次砍伐乔木50株或灌木20丛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市辖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对树权所有者给予补偿,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4.因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等紧急情况需要砍伐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事后应当及时向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占用绿地管理。
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绿地或者城市中已有绿地的,须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用地期满后按原样恢复绿地。
四、强化古树名木保护。
市区两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石嘴山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依法做好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工作。
五、明确绿化管理责任。
城市公共绿地、行道树、防护绿地等由市、市辖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居住区绿化由物业管理机构或指定单位管理;公路、铁路、河道等绿化由其主管部门管理。
六、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对擅自占用绿地、损坏绿化设施、未经批准砍伐树木等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责令恢复原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以上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石嘴山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等法规要求执行。
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 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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