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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全市重点区域烟花 爆竹禁限放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 征集时间:2025-12-05-2026-01-04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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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现将《关于加强全市重点区域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614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至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电话:09522218213

  电子邮箱:whk2218671@163.com

    通信地址: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石嘴山市科技信息大楼1318室,邮编:753000

  

  附件:1.《关于加强全市重点区域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加强全市重点区域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5125日                

  

  

附件1

  

关于加强全市重点区域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实现禁放区域烟花爆竹“零燃放”、限放区域规范燃放,最大限度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切实确保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2025-2026全市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石嘴山市关于加强冬春季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石嘴山市行政区划范围。

二、时间安排

 禁放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放区域在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全天,正月初二至初七(7时至24时)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可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燃放活动,需经公安机关许可审批。

三、禁止燃放重点区域

(一)国家党政机关驻地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存放木材、油料、粮垛、柴草垛等物资存放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三)车站、医院、疗养院、托幼园(所)、学校教学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四)林区以及周边500米以内,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

(五)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以内;

(六)楼房的楼梯、楼道;

(七)行驶的车辆中;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农村地区沼气池等易燃易爆场所及附近区域;

(十)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限制燃放区域

   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划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在限放区内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  C级及以下的烟花爆竹产品。其中烟花不超过100发、爆竹(子母炮)内包装直径不超过80厘米。

五、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各类违法行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六、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市范围内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七、各成员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相关通知要求,根据各自职责与县区政府配合开展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监督举报及应急电话:

应急管理:0952-2218667    

生态环境:0952-4615280

市场监管:0952-2012769

交通运输:0952-3951082  

消防救援:119

公安机关:110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特此通告。

  

  

  

  

  

  

附件2

  

关于加强全市重点区域烟花爆竹禁限放

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最大限度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切实确保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起草了《关于加强全市重点区域烟花爆竹禁限放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起草完成后,经司法部门审核,现征求意见建议。《通告》结合以往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政策,针对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要求,在征求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建议,充分考虑群众心理感受和精神需求的基础上起草制定。起草《通告》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解读:法律赋予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和禁放时段的权力。在禁放区、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属违法行为】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解读: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力。故在污染天气发生时,违反地方政府有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属于违法行为】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解读:违反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解读: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禁止燃放区,以及限放禁放时间、烟花爆竹种类的权力】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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