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石嘴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石嘴山市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望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积极发表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欢迎公众和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公示时间:2025年1月21日至2025年2月20日;
3.有关意见建议,请以信函邮寄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25年2月20日18:00前反馈至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科。
联系人:周鹏、张仕明 联系电话:2097838
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与淮河路东南角市民防局大楼(市公安局南大门对面)
附件:石嘴山市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21日
附件
石嘴山市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石嘴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项目负责人的物业服务活动的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的项目中,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基础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三条 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制定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统筹建设和维护物业管理信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监管系统”)和信用信息档案。
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并通过市信用监管系统建立、维护属地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库,确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和日常维护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协助开展本辖区内物业行业信用评价的有关工作,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市、县(区)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
第四条 物业服务信用信息实行属地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管理由登记注册地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物业项目及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管理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县(区)物业主管部门通过信用监管系统统一归集到物业服务企业名下。
市外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法人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地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基础信用信息管理,其他信用信息由各自项目所在地县(区)物业主管部门通过信用监管系统统一归集至物业服务企业名下。
市外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设立法人分支机构的,由首次填报信用信息的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基础信用信息管理,其他信用信息由各自项目所在地县(区)物业主管部门通过信用监管系统统一归集至公司法人主体。
第五条 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社会工作、发改、公安、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民政、税务、消防、综合执法、法院、司法、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协调联动,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及时查处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共享物业行业信用信息,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与认定
第六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原则。
信用信息主要从以下渠道获取,包括市、县(区)相关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社会第三方机构等单位提供、企业及从业人员自行申报、公众投诉与表扬、媒体的公开披露等形式。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
(一)基础信息是指反映信用主体基本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注册信息、物业项目负责人信息及物业项目信息等。
(二)优良信息是指信用主体获得各级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文件等规定,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主要包括: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情况;
2、各级执法部门或相关部门的处罚决定;
3、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不良行为,经下发限期整改意见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项目负责人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情况;
4、经查实,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与物业服务有关的社会公众投诉、媒体曝光的不良行为;
5、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舆情等;
6、其他不良行为。
第八条 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登录信用监管系统申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因企业不主动申报信用信息,导致影响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和得分的,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诚信经营,并承诺提供的信用信息材料真实有效。
第十条 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信用信息之日起15日内进行认定,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录入和记分。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可以主动采集和认定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对信用主体录入不良信息前,应当告知信用主体理由和依据,信用主体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书面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并将决定及时告知信用主体。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以及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物业主管部门不需要告知当事人,可直接记入不良信息。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经采集按规定记入信用监管系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篡改、增减和虚构。
第三章 信用等级的评价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实行记分制,基本分均为100分,实行加分和扣分制。
信用得分=基础分值+优良信息分值-不良信息分值。记分标准详见附件1、2。
第十三条 物业行业诚信信息实行动态监管。物业企业及物业项目负责人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每条记录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以前三年度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其分支机构)信用信息作为评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前三年度未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或物业服务企业已注销的,不作信用等级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本市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不作信用等级评定。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不足6个月的,不作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按照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分为四级(A、B、C、D)。具体标准如下:
(一)信用得分在120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
(二)信用得分在90分(含)以上至120分的,信用等级为B;
(三)信用得分在70分(含)以上至90分的,信用等级为C;
(四)信用得分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信用等级为D。
第四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结果记录于石嘴山市物业行业信用信息监管系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发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并通过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官网、公众号以及相关渠道面向社会公开公布,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作为石嘴山市物业行业联合激励惩戒、差别化管理的依据;
(二)为建设单位和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三)作为行业内评先选优考评参考内容;
(四)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评标权重;
(五)作为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考评的依据;
(六)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主要依据;
(七)作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评定为A级物业服务企业:
1、在行业内予以表彰,在媒体上予以宣传;
2、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3、在有关评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予以加分;
4、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政策扶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或推荐;
5、鼓励相关单位实施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时给予加分,鼓励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考虑;
6、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评定为B级物业服务企业:
1、实施正常监督和日常检查;
2、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评定为C级物业服务企业:
1、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2、县(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
3、在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时提示企业信用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评定为D级物业服务企业:
1、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2、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3、县(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整改;
4、在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时予以减分;
5、县(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视情节向业主大会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不再续约的建议;
6、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物业项目负责人根据信用等级结果,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评定为A级物业项目负责人:
1、全市物业行业内进行通报表彰;
2、在各类创先评优活动、选聘行业专家时,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考虑或推荐。
(二)评定为B级物业项目负责人:
1、物业服务企业可正常委派担任物业物业项目负责人(负责人);
2、可正常参加物业招投标、符合条件的评先选优等活动。
(三)评定为C级物业项目负责人:
1、企业应加强对其业务培训与考核,提高业务素养;
2、督促当事人进行信用修复。
(四)评定为D级物业项目负责人:
1、在全市物业行业公开通报信用信息状况;
2、视情节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重新调整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建议;
3、在参与物业项目招投标时予以减分;
4、企业应当加强对其业务培训与考核,增加教育频次,提高业务素养,督促当事人进行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单一业主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鼓励充分运用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在开展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招标单位、监督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审查投标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好处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对于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并确认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但是未在信用监管系统上登记备案的企业,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集、记分、评价、使用和发布其信用信息并实施激励和惩戒。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及行业发展需要等,可适时修改评分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X月X日。
附件:1.石嘴山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明细表
2.石嘴山市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明细表
附件2:石嘴山市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明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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