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使用安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我市电梯数量不断增多,安全责任主体越来越多元、乘坐人员越来越广泛,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和监督监察中的新问题、新矛盾日益突出,围绕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纠纷、举报投诉、群体事件都呈快速增长趋势。
为了加强和完善我市电梯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确保电梯安全运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妥善处置和化解矛盾纠纷。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石嘴山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于2022年12月16日前,将修改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t3937663@126.com,或拨打0952-2052359、2051272电话沟通。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6日
石嘴山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目 录
总则
生产
使用管理
维护保养
检验检测
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评估及其监督管 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不含个人或者单个家庭使用的电梯。
第三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情况,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在媒体、学校、大型社区和电梯安装、修理、使用管理单位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以下工作:
(一)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发布电梯不同类别(类型)、楼层等维护保养工时、维护保养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
(二)组织宣传咨询、教育培训;
(三)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技术鉴定、监督检查;
(四)参与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建设以及管理,参与电梯事故(故障)应急救援工作,规范应急救援行为。
第七条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措施,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及应急处置实施远程监测。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监管部门,电梯的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纳入电梯远程监测系统,相关数据接入智慧城市大数据平台中。
第二章 生产
第八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禁止伪造、变造、涂改、出借、出租或者转让许可证书、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禁止超许可证范围的生产活动。
第九条电梯(包括整机和部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电梯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随机文件,并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禁止伪造、变造、出借、出租或者转让监督检验报告或者其它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电梯的安装、改造和修理活动应当由原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同意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安装、改造和修理后电梯的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电梯改造、修理时,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改造、修理单位无法取得原制造单位委托、同意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不低于原制造单位资质的单位实施改造和修理。并在电梯改造、修理完成后更换电梯的产品铭牌,标明改造、修理的日期,以及改造、修理单位的名称和电梯制造资质许可证件编号等信息。
第十一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安排本单位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人员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作业。施工人员作业时应当携带作业人员证书,按章操作。
用于电梯改造、修理的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应当具有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
第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施工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使用单位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一)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二)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四)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五)属于共有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按照以上原则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或者指定其所属的物业服务中心为使用单位。
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三十日内向电梯所在地的注册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登记信息变化,使用单位应当在信息变化后三十日内向电梯所在地的注册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电梯报废的,应当在报废后三十日内向电梯所在地的注册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拟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一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在电梯停运后三十日内向电梯所在地的注册登记部门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十六条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除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调试、测试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以及电梯的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并且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维护保养的期限、内容、频次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使用管理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二)建立健全电梯台账及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台账及安全技术档案;
(三)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其它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制度进行电梯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好日常检查记录和隐患台账,并收集、存档安全隐患整改见证材料;
(五)监督并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六)对电梯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七)对电梯应急救援设备、设施配备等情况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八)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以及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电梯应急处置标识;
(九)电梯发生故障等非正常状态下,在显著位置明示乘客禁止乘用电梯;
(十)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立即安排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作业人员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并做好被困乘客的安抚工作;
(十一)在电梯轿厢内设置紧急呼救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电话,保证其正常使用,紧急呼救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电话接收端应当派人二十四小时值守;
(十二)保证电梯轿厢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十三)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按照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并将演练见证材料存档备查;
(十四)对电梯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教育、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十五)发现违反电梯乘用规范的行为,予以阻止;
(十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七)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乘用电梯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三)拆除、破坏电梯使用标志、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报警装置、电梯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四)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超载运送货物;
(五)不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示的要求;
(六)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二十条在用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许可资质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评估,此后,每5年进行一次技术评估。
受委托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提出改造、维修或者报废的建议。评估报告建议报废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在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报废的电梯应当现场解体,不得转让、销售或者再使用。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设点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资格。
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首次开展业务前,应当将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资质范围、办公地点、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报告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十三条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新承担维护保养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确认,与使用单位签订书面确认单,维护保养后的电梯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
维护保养单位在维护保养中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其中安全保护装置还具有型式试验证明。禁止将已经使用过的电梯零部件用于维护保养。
第二十四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维护保养计划;
(二)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单位的名称、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时间、内容、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
(三)现场作业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四)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档案,如实记录并长期保存;
(五)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排除;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应当将解决方案书面通知使用单位,并告知使用单位故障排除前停用电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确保应急救援电话二十四小时有效应答。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城区范围在三十分钟内,其他区域在一个小时内赶到现场完成救援解困。
第二十六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向电梯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电梯;
(二)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
(三)使用已经报停、报废电梯的;
(四)违法进行电梯改造、修理的;
(五)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二十八条 在本市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遵守电梯检验、检测相关规定。在本市首次开展业务前,将从业资质、办公场所、检验、检测人员和检验、检测工作等相关信息报告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二)从事电梯生产、经营;
(三)利用检验工作之便,故意刁难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四)推荐、监制、监销电梯,或者推荐电梯生产、维护保养单位。
第三十条 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监督检验要求:
(一)安全技术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变更且有明确要求的;
(二)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检验所需的相关书面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检验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检验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出具检验报告和使用标志。电梯使用单位整改期限不计入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期限。
第三十二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先行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同时向使用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电梯使用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电梯使用单位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作出检验不合格结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一)位于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场、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
(二)发生过事故以及故障频率较高、投诉较多、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等安全保障需要的。
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依法实施查封。
第三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电梯事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问题的,应当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电梯安全隐患。
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监督指导工作,电梯公共服务平台负责电梯使用、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收集、储存、分析,应当具备应急救援响应、安全评价等功能,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使用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投诉举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上级出台的法律、法规、文件与本办法冲突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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