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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石嘴山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 征集时间:2023-07-11-2023-08-10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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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构建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应急管理专家队伍,着力优化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模式,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提升我市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起草了《石嘴山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hizuishan.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通知公告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syjzx449@163.com

3.通信地址:宁夏石嘴山市科技信息大楼13楼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邮政编码:753000,联系电话:0952-221844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石嘴山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810日。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        

2023711日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应急管理专家队伍,着力优化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模式,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提升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相关成员单位选聘的专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嘴山市应急管理专家的选聘、使用、管理、调整与解聘、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为构建专业丰富、门类齐全、覆盖面广、分布合理的专家队伍体系,石嘴山市应急管理专家实行分类别、分组管理。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及综合管理5类。每类分为若干专业专家组。

第五条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全市应急管理专家的统筹协调机构,各专业专家组管理单位为专家日常使用和管理单位。

  

第二章  专家基本条件及权利、义务

第六条  专家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记录。

(二)对党忠诚,公道正派,不以权谋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

(三)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敬业,服从工作安排,主动接受市应急管理局管理和监督。

(四)熟悉国家、自治区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具有丰富的处置经验,在同行中有较高的声望,相关专业工作经历5年(含5年)以上。

(六)在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从事管理工作,在本专业范围内具备较高水平,对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处置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七)在应急管理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特殊技能(如水下救援、空中救援、城市内涝等)的实用型人才,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不受上述学历、工作限制。

(八)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在65周岁以内(两院院士、特殊专才年龄不限,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九)法律法规或有关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专家基本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查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

(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各类突发事件问题隐患有向委派单位反映的权利;

(三)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独立自主做出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四)受委派参加相关工作有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参加相关会议和培训,对应急管理工作和专家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专家基本义务

(一)专家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市委和市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提供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服务;

(二)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全市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出风险隐患,提出治理整改建议;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工作,为调查处理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三)专家接到委派任务后,应准时到达指定地点,不能到达的,应提前告知专家使用单位

(四)指导相关行业部门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准备工作

(五)参与全市应急指挥体系、预案体系、救援体系、安全

生产标准化达标及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咨询与指导;

(六)为全市应急管理各类信息化系统建设提供咨询和指导;

(七)参与全市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重大决策、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动申请回避:专家3年内与工作任务相关单位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专家、专家近亲属或专家所在单位与工作任务相关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与工作任务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九)专家(含退出或被解聘的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有关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人发布所承担任务的相关信息。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将酌情给予批评、通报等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九)承担市政府领导或市指挥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专家选聘

第九条  专家的遴选遵循自愿申报和单位推荐申报相结合的原则。有关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本部门实际进行初审和推荐,对专家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推荐专家的质量。自荐专家对本人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聘任程序。专家聘任分申请、推荐、审核、公示、聘任五个环节。

(一)申请。按照自愿原则,由个人填报《石嘴山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等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在职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二)推荐。专家所在单位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按照申报类别向各专业专家组管理单位推荐。自荐的专家将《石嘴山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和申请材料直接提交至各业专家组所在单位。

(三)审核。各专业专家组管理单位相关科室汇总推荐报名信息,经过遴选、初审后,形成拟聘专家名单提交所在单位研究确定最终名单,提交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

(四)公示。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各类各组专家名单在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后无反映或经核实无异议的,由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印发文件并发放聘书。

第十一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聘期届满前3个月,有意向继续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专家按照本办法第条规定提出申请,按程序审定同意后续聘。

第十二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专家组管理单位提出意见,在聘期内可适时调整、增补专家。

  

第四章  专家使用

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根据工作特点、类别、重要程度等因素,从各专业专家组抽取专家专家管理单位出具专家抽取单。一次一选派,一次一授权。特殊情况下需要指定的,使用单位需向专家管理单位提交情况说明。

第十  建立特聘专家制度。在事故调查、应急救援处置突发事件等情况时,若专业专家组的专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经专家管理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临时特聘使用专业专家组之外的各级各类专家。

第十五条  专家使用单位负责专家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专家完成工作后,专家使用单位应及时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客观、如实、准确评价。专业专家组管理单位对专家使用单位评价情况进行核实,确保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  专家使用单位和任务对象应为专家执行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全防护装备和其他安全保障,支持和配合专家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按照委派、谁付费的原则,专家受委派执行任务时,所需费用由委派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国家有明确规定不能收取专家费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专家费,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十九条  专家类别和专业专家组

(一)自然灾害类:包括防汛抗旱、森林草原防灭火、防灾减灾、地震、地质、气象及生物灾害等7个专业专家组。

防汛抗旱专家组由市水务局负责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地质灾害及林业生物灾害专家组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立;地震专家组由地震局负责建立;气象灾害由市气象局负责建立;农业生物灾害由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

(二)事故灾难类: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上及公路安全、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能源保障、通信保障、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8个专业专家组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专家组由市应急局负责建立;交通运输事故专家组由市公安局负责建立;水上及公路安全专家组由市交通局负责建立;能源保障专家组由市发改委负责建立;通信保障专家组由市工信局负责建立;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由市住建局(公共设施)和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负责建立;核与辐射事故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卫健委负责建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

(三)公共卫生类: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5个专业专家组

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职业中毒两个专家组由市卫健委负责建立;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两个专家组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

(四)社会安全类: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金融事件、涉外事件、民族宗教领域事件和各类舆情事件等7个专业专家组

其中恐怖袭击和群体性事件由市公安局负责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和舆情事件两个专家组由市委网信办负责建立;金融事件由市金融局负责建立;涉外事件由市委外事办负责建立;民族宗教领域事件由市委统战部负责建立,其他相关领域专家组由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负责建立。

(五)综合类:主要包括政策标准、信息科技应急救援及以上四类专家中的相关专家,由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

第二十条  每个专业专家组最少有10名以上的专家,原则上每名专家只能参加一个组别,有多项专长的可在实际工作中跨组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专业专家组管理单位及时将专家组组成成员向市应急管理指挥部报备,有更新、调整时及时告知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管理职责:

(一)制定、修订专家管理办法;

(二)建立全市应急管理专家库;

(三)定期汇总各专业专家组专家工作情况,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应急管理问题和建议,按程序提报市政府或者相关单位研究解决;对专家针对同一问题提出的不同建议进行合议,提出最终意见;

(四)指导各专业专家组管理单位开展专家管理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五)组织开展全市各类应急管理专家交流和培训工作;

(六)根据各专业专家组管理单位对专家的考核结果,对工作优秀或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提出解聘建议的专家,核实情况后,予以解聘,收回聘书。

(七)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管理单位职责

(一)各专业专家组管理单位要确定专家管理科室和联络员,负责专家组成员的联络服务和工作委派,建立专家使用档案,对专家参与工作情况如实进行记录每半年根据专家使用单位反馈意见对专家进行考核

(二)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专家组全体会议,研究总结工作、开展学术交流和课题研讨,汇总对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及综合防灾减灾救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

(三)工作任务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核实委派专家参与的有关工作情况评价表,客观评价专家工作情况,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专家提出解聘建议,并提交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

(四)组织专家开展交流研讨、专题调研、专项研究等活动。适时组织专家参与网络在线交流,包括:专题讲座;针对突发事件处置中的典型案例开展专家讲评,深入解析案例,发表个人观点与意见建议;重大灾害、典型事故、热点安全问题交流等法律法规、工作流程、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五)每年110日前,对专家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报告提交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

二十四  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专业专家组管理单位根据日常考核、第三方评价结果、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培训及考核等情况,对专家进行日常考核,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通报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

第二十五条  日常考核。按照一次一评的要求,专家使用单位通过对专家参与工作情况进行评价。专业专家组管理单位对专家使用单位评价情况进行核实,确保客观、公正。满分100分,考核标准如下:

(一)职业道德(30分)

1.保密情况。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专家接受任务后与相关单位或有利害关系人联系、私下接触透露信息的,扣20分;未经允许擅自将工作任务的相关资料(含摘抄的资料)外泄的、或向他人透露任务结论或不符合项内容及其他有关情况的,扣30分。

2.公正性。专家应公正、公平的出具工作意见、建议。在工作任务中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或不正常现象,未及时向专家使用单位报告的,扣20分;干扰、暗示、诱导或向其他专家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工作的,扣30分;现场对专家组形成的意见结论未提出不同意见,事后拒绝在审核意见报告签字的,扣30分;专家对出具意见不负责任,事后发表与专家组或个人意见不同言论的,扣30分。

(二)业务水平(40分)

1.工作基本规范。专家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应熟悉行业基本规范要求,违反使用单位管理有关规定,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进入企业生产区的,扣10分;在企业生产区使用企业禁止使用物品的,扣10分。

2.依据执行情况。专家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不按照有关法规标准或评审办法,盲目依据个人经验出具结论的,扣20分。

3.业务能力。专家应根据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对所服务的项目提出公正、准确、有指导性的意见、建议。在执行工作任务时态度不认真,经核实,未发现任务中存在的明显问题的,扣30分,未发现任务有重大错误或漏项,导致严重后果的,扣40分;未发现被服务单位存在重大缺陷的,后经其他专家发现并核实确认的,扣40分。

(三)工作制度遵守(30分)

1.任务考勤情况。专家应按时参加工作任务,迟到超过0.5小时的,扣15分;超过1小时视同缺席,扣30分;委派任务未结束,擅离职守的,扣30分。

2.回避情况。专家应遵守回避制度,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扣30分。

3.材料准备。专家接受任务后应及时与专家使用单位联系并取得有关审查材料,了解工作任务的内容。专家在任务开始后,未做相应准备的,扣20分;未提前熟知有关审查材料的,扣20分。

4.报告提交。专家在完成任务后应及时出具审查意见、专家总结报告等审查资料。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扣10分,经专家使用单位提醒后仍未提交造成工作延迟的,扣20分。

第二十六条  综合考核。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业专家组考核结果,年终汇总专家日常考核内容,对专家进行综合考核,并按下列标准进行打分:

(一)日常考核结果(50分)。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将专家本年度日常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加权计分。

(二)第三方评价(15分)。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被服务单位情况,通过电话问询、邮寄调查问卷等形式,随机选取被服务单位进行专家服务满意度调查并赋分。对被投诉、检举专家的不良行为进行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进行量化赋分或取消聘用资格,收回聘书。

(三)投诉情况(15分)。专家使用单位及被服务单位可向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投诉,经核实情况后酌情扣分,符合取消专家聘用资格条件的,取消专家聘用资格。

(四)培训及考核(20分)。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汇总专家参加由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的专家会议、专题讲座等情况,无故不参加的,扣20分。

第二十七条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专家办予以奖励加分(5/次):

(一)向专业专家组或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提出有关应急管理合理化建议或意见,并被采纳的;

(二)主动发现并报告其他专家违规行为和异常现象,经查证属实的;

(三)对专业专家组或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的管理工作书面提出合理的建设性意见或建议,并被采纳的;

(四)为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提供行业管理、事故处置等工作帮助,频次在所有专家中排名前十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八条  专家考核结果的运用。

在每年度考核积分周期结束后,对积分达到下列标准的专家采取以下措施:

(一)累计积分在110分以上(含110)分,进行通报表扬,并在各类评先评优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累计积分70分以上(含70分)90分以下的,对专家进行提醒警示;

(三)累计积分60分以上(含60分)70分以下的,对专家进行约谈并通报;

(四)累计积分60分以下的,取消专家聘用资格。

第二十九条  专家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条  专家在工作过程中,因弄虚作假等造成他人损害或者单位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家实行专家所在工作单位和专业专家组管理单位双重管理,以专家所在单位管理为主。专业专家组管理单位负责与专家进行沟通联络,保证任何时间都能找得到、用得着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及专业专家组管理单位召开专家工作会议、组织专家集体活动或抽取专家执行任务时,应通过专家所在单位通知专家本人,如有特殊情况可直接通知专家本人,专家在接受任务的同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应急管理的各项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干扰专家参与应急管理活动。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予以表彰奖励:

(一)向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提出应急管理合理化建议或意见,并被采纳的;

(二)主动发现并报告其他专家违规行为和异常现象,经查证属实的;

(三)对应急管理专家的管理工作书面提出合理的建设性意见或建议,并被采纳的;

(四)为各领域提供行业管理、事故处置等工作帮助,频次在所有专家中排名前十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四条  专家调整与解聘

(一)专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岗位、或离开本市30日以上、或由于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应及时向专业专家组管理单位报备;

(二)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退出专业专家组和专家库;专家连续1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正常活动或无故不接受指派任务的,视为自动退出;对退出和被解聘的专家,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在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

(三)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经核实属实的取消专家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应急管理专家:

1.专家不服从管理,2次不接受专业专家组委派任务的;迟到3(超过30分钟及以上或工作任务未结束擅离职守3次及以上的;

2.接受工作任务后,无故缺席任务的;

3.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工作任务或以他人名义参加工作任务的;

4.2次及以上参加应回避任务的;

5.擅自向他人透露不符合项及其他有关工作情况的;

6.专家工作结论2次以上被要求复议,且证实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的;

7.收到举报检举有不良行为,且情况属实的;

8.综合考核得分不足60分的;

9.无故未参与工作任务的。

(四)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的取消专家聘用资格,不得再行申请:

1.在参加专家工作时,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不负责任,违背客观事实提供虚假报告或错误结论的;

2.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以应急管理专家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3.发生突发事件后,经调查是由于专家在参与工作中未发现的重大问题导致事故或突发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的;

4.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向有关方面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

5.参与专家工作过程中,事前打招呼、事中走过场、事后拿好处,不能客观、公平、公正发挥技术支撑作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6.以专家名义从事推销产品、介绍客户、吃拿卡要等不正当活动的;

7.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被服务对象宴请、旅游、高档消费、收受礼品、礼金、购物卡及财物的;

8.在工作过程中,按照使用单位人员或被检查企业人员授意,弄虚作假的

9.存在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石嘴山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    日起施行202068日印发的《石嘴山市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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