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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2015-05-18 15:41来源: 石嘴山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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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 号)要求,我市进行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区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的发展状况。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统计局现分三个公报,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布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4791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796个,增长20%;产业活动单位5964个,增加1300个,增长27.9%;个体经营户38113个,比2008年末增加12279个,增长47.5%(详见表1-1)。

  

  表1-1 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

机关、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二、产业活动单位

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

三、个体经营户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

4791

3221

671

899

5964

1478

4486

38113

33879

781

37057

100.0

67.2

14.0

18.8

100.0

24.8

75.2

100.0

88.9

2.0

98.0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049个,占21.9%;批发和零售业957个,占20.0%;制造业873个,占18.2%;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6262个,占42.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1368万个,占29.9%;住宿和餐饮业4415个,占11.7%(详见表1-2)。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个)

个体经营户

(个)

其中:有证照

个体经营户(个)

合 计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批发和零售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住宿和餐饮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791

384

873

29

87

957

131

70

33

26

175

261

103

37

72

232

91

106

1049

38113

154

896

30

16262

11368

4415

102

-

19

403

160

3

3600

78

257

370

-

33879

3

630

23

14044

11358

3769

90

-

17

374

144

-

2992

21

251

163

-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75个;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16个,其中无证照16个。

  

  

  2013 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3221个,比2008 年末增加734个,增长29.5%。其中,内资企业占99.5%,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1%,外商投资企业占0.4%。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1.9%,私营企业占75.4%(详见表1-3)。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个)

合 计

3221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3206

61

22

16

2

456

72

2430

147

3

12

  

  二、从业人员

  2013 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7.27万人,比2008 年末增加3.88万人,增长29.0%。其中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3.22万人,比2008 年末增加3.05万人,增长29.8%。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6.72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2.05万人,增长44.0%。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7.13万人,占41.3%;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81万人,占10.5 %;采矿业1.36万人,占7.9%。在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62万人,占39%;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54万人,占22.9%;住宿和餐饮业1.34万人,占19.9%;(详见表1-4)。

  

  表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人)

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人)

其中有证照

个体经营户从业

人员(人)

合 计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批发和零售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住宿和餐饮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72739

13592

71256

6279

6636

10419

2754

2698

1229

1573

5303

5710

3796

3871

839

10699

5561

1446

18056

67185

541

1919

0

73

26166

15397

13398

158

-

33

774

425

3

6557

260

567

895

-

45152

5

1502

0

46

23050

77

12191

144

-

30

733

409

-

5703

88

559

615

-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022人;个体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个体户从业人员16人。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2065.27亿元,比2008年末增加1437.62亿元,增长229%。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76.2%,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23.8%。

  四、小微企业

  2013 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3031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4.1%。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231个,占40.6%;零售业478个,占15.8%;批发业459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15.1%。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6.07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5.9%。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3.62万人,占全部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9.6%;零售业0.4万人,占6.6%;租赁和商务服务业0.4万人,占6.5%。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582.17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42%。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363.69亿元,占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62.5%;房地产开发经营84.89亿元,占14.6%;批发业35.72亿元,占6.1%。(详见表1-5)

  表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企业法人单位 (个)

从业人员

(人)

资产总计

(亿元)

合 计

工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业

仓储业

邮政业

信息传输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批发业

零售业

住宿业

餐饮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

3031

1231

71

104

8

15

14

11

459

478

31

37

49

60745

36208

2404

1992

135

121

131

49

3452

4030

943

1487

1247

582.17

363.69

17.62

11.79

3.01

0.13

0.66

0.07

35.72

18.70

1.45

1.77

84.89

物业管理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61

216

195

2055

4003

1944

1.54

22.88

15.57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29个,从业人员210人,资产总计2.31亿元。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10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0.31%。其中,节能环保产业5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0.15%;生物产业3个,占0.01%。

  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6429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3.7%。其中,新材料产业5176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3%。

  六、主要经济结构变化情况

  2013 年末,在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67.2%,比2008 年末提高了4.9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4.0%,下降了0.7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8.8%,下降了5.3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76.5%,与2008 年持平。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28.7%,比2008年末下降了1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71.3%,提高了1.1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56.6%, 比2008 年末降低了1.9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53.4%,提高了1.9 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大武口区占37.2%,惠农区占27.7%,平罗县占35.1%;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大武口区占40.2%,惠农区占29.9%,平罗县占29.9%。(详见表1-6)。

  

表1-6 分地区的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

数量(个)

比重(%)

数量(人)

比重(%)

合 计

大武口区

惠农区

平罗县

4791

1782

1329

1680

100

37.2

27.7

35.1

172739

69522

51527

51690

100

40.2

29.9

29.9

  

    

  在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2.8%,比2008 年末下降了5.6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7.2%,提高了5.6个百分点。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3.7%,比2008 年末下降了6 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6.3%,提高了6个百分点。

  在个体经营户中,大武口区占47.6%,惠农区占21.2%,平罗县占31.2%;在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大武口区占45.5%,惠农区占24.5%,平罗县占30.0%(详见表1-7)。

  

表1-7 分地区个体经营户和从业人员

个体经营户

从业人员

数量(个)

比重(%)

数量(人)

比重(%)

合 计

38133

100.0

67185

100.0

大武口区

18156

47.6

30581

45.5

惠农区

8067

21.2

16161

24.5

平罗县

11910

31.2

20443

30.0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 或授权使用) 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

  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 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 号)的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5]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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