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201001/2023-00038 | 文号 | 石政办发〔2022〕110号 | 生成日期 | 2022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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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石中央、区属各单位:
现将《石嘴山市粮食应急预案》《石嘴山市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石嘴山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粮食安全领域风险防范,提升应急保障能力,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全市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平稳,维护全市粮食安全与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石嘴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嘴山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储备、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底线思维。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粮食安全和应急供应作为首要任务,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党政同责要求,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地方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强化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加强风险防范化解,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反应及时、处置高效。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部门联动、协同应对。各部门、各县(区)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社会多渠道粮食经营主体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组织体系
2.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设立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粮食和储备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农发行石嘴山市分行等部门(单位)以及各县(区)党委、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2.1.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负责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二)做好粮食市场跟踪监测,根据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上涨状况,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相关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市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统筹协调和指导各相关部门、县(区)落实粮食应急措施,并组织进行督导检查。
(四)及时向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粮食应急保障情况。
(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和储备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和储备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粮食和储备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承担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一)掌握市级原粮储备库存情况,监测和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动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和方案。
(二)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三)综合有关情况,起草(上报)有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
(四)协调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组织相关部门对本预案进行演练。
(六)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粮食应急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事发单位(地区)做好粮食安全事件网络舆情监测和处置工作;指导职能部门对网上涉及粮食安全有害信息进行研判处置。
市发改委: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加强粮油零售价格监测,及时掌握粮油零售市场价格动态,在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道路运输线路的通行秩序,及时组织依法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市交通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的运输任务量,协调补充应急运力,对粮食应急运输车辆给予优先通行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粮食产量,促进产需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重点商贸流通企业成品粮油进货、销售工作,同时提供重点商贸流通企业成品粮油供应相关信息。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粮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引发的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市统计局:配合做好粮食应急工作相关的生产和消费数据统计监测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串通、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粮食市场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质量进行监管,对粮食加工、销售中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做好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体系建设;加强对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提供数量、质量和储存分布等具体信息;加强粮油零售价格监测,及时掌握粮油零售市场价格动态,在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负责组织粮食承储、调运、加工和供应企业开展应急响应工作;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发行石嘴山市分行:负责落实应对粮食应急工作所需贷款。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粮食应急工作。
2.1.4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专项工作组及其职责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5个专项工作组。具体如下:
(一)监测预警组
牵头单位:市粮食和储备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
主要职责: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情况,对粮食市场供求、价格等信息进行定期监测和趋势分析。应急状态下对重点地区、重点品种粮食市场价格实施日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提出并落实应急调控措施。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粮食市场波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
(二)应急供应组
牵头单位:市粮食和储备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农发行石嘴山市分行
主要职责:提出储备粮动用方案、调入(进口)计划和征用社会粮源建议;制定下达应急粮食的出库、加工和供应计划;指导监督应急粮食储存企业及时向加工企业运送原粮,应急加工企业及时向供应网点运送应急成品粮;协调落实应急成品粮运输所需车辆和接运工作;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负责粮食应急加工、销售及成品粮储存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粮食和储备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交通局、农发行石嘴山市分行
主要职责:落实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所需资金;落实应急粮食采购、动用、加工、运输所需资金;安排应急运输工具;负责组织运粮公路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四)信息宣传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委网信办、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新闻传媒中心
主要职责: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发布的粮食应急信息和宣传口径,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宣传报道,开展舆情监测,正确引导舆论。
(五)治安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
主要职责:维护粮食应急时期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防范和处置因粮食应急状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2县(区)粮食应急指挥机构
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未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粮食应急状态和分级
3.1粮食应急状态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粮食脱销断档、供应中断、价格大幅上涨、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态。
3.2粮食应急状态分级
粮食应急状态按其影响范围和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3.2.1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所有县(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并在同一时期启动县(区)级粮食应急预案;超过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以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形。
3.2.2重大粮食应急状态:包括大武口区在内的2个县(区)较大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并在同一时期启动县(区)级粮食应急预案;超过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以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形。
3.2.3较大粮食应急状态:大武口区以外2个县(区)较大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超过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以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形。
3.2.4一般粮食应急状态:1个县(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县(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以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形。
4监测预警
4.1市场监测预警
4.1.1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发改委、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全市粮食市场供求变化进行监测和预警分析,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价格、质量等信息,同时加强粮食市场信息发布,有效引导市场预期。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4.1.2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监测预警与分析,并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4.2应急报告
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发改委、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建立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区)发改委、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一个或多个乡镇洪涝、区域地震、干旱以及其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三)其他引起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5应急响应分级和措施
5.1响应级别
根据《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工作分级标准,粮食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发生粮食应急状态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
5.1.1Ⅳ级响应。出现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粮食应急指挥机构,按程序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向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协调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一)实施全市粮食市场监测日报告制度,实时监测各地粮食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分析供求形势,及时向自治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委、市政府报告情况。
(二)指导县(区)指挥部做好粮食应急处置。
(三)派出工作组赶赴应急现场,协调指挥应急处置。
(四)视情况协调组织粮食应急调运、加工和供应。
(五)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密切关注粮油市场动态,随时掌握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1.2 Ⅲ级响应。出现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研判,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启动响应建议,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
(一)启动Ⅲ级响应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1)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以及资金安排、补贴来源。(2)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包括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3)其他配套措施。
(二)迅速成立专项工作组,按职责开展工作;实施全市粮食市场监测日报告制度,实时监测各地粮食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分析供求形势,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情况,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县(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三)市粮食和储备局及相关授权的承储企业负责执行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落实粮食出库点,及时拟定上报运输计划,协商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粮食在规定时间内调拨到位,并将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
(四)组织粮食应急调运、加工和供应。
(五)向应急地区居民公布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和临时设立的粮食发放点。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六)根据需要,依法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设施,并给予科学合理补偿。
(七)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
(八)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情况,主要包括:(1)4小时内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粮源组织筹集和调运情况。(2)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备应急供应网点和临时发放点日供应粮食品种及数量。(3)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备应急加工企业、配送中心和调运企业加工、配送和运输等情况。同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需区市支援的事项。
(九)执行市委、市政府或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5.1.3Ⅰ级和Ⅱ级响应。出现特别重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对特别重大、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根据自治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应在第一时间上报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二)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统一安排和调度、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三)迅速落实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下达的各项指令。
5.2分级动用机制
储备粮实行分级动用机制,Ⅳ级响应先动用县(区)级储备粮,若县(区)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县(区)级人民政府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Ⅲ级、Ⅱ级、Ⅰ级响应先动用市级储备粮,若市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自治区储备粮的,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
5.3信息发布
各级粮食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粮食应急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依法、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客观。应急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等措施,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加强舆论引导。
市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市级层面的工作信息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组织发布并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开展相关新闻报道,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矛盾和紧张预期。
5.4应急结束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报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逐步恢复正常秩序。
6恢复和重建
6.1应急经费的清算
6.1.1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合理支出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的市级储备粮源占用的贷款,由市财政局、农发行石嘴山市分行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1.2对应急动用的市级储备粮油,相关企业要单独设账,加强财务管理,以便审核监管和补贴。
6.1.3事发地的县(区)应急费用的清算,由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并承担清算费用。
6.1.4储备原粮及成品粮因动用出库发生亏库和价差损失,按粮食权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6.2补库
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后,由市粮食和储备局及时核查库点出库粮食数量,会同承储企业及有关部门及时完善动用出库、划转、核销等手续。市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石嘴山市分行,根据粮食市场形势,研究提出补库计划建议,向市级储备粮承储单位下达补库计划,及时恢复市级储备粮库存数量。县(区)级储备粮应急动用后,由县(区)人民政府适时下达补库计划,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调入等措施,充实各级粮食储备,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开展调查与评估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和相关政策。
7保障措施
7.1粮食储备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石嘴山市储备粮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完善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应急准备和应对能力。
7.1.1原粮储备。按照自治区要求和《石嘴山市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原粮储备。
7.1.2成品粮储备。市、县级成品粮储备规模按不低于城区常住人口10天市场供应量确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
7.2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由有关部门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行政策和资金支持,确保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保障应急工作需要。
7.2.1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加工网络。市粮食和储备局及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确定粮食应急加工的品种和数量,选择一批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完善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7.2.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销售、投放网络。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选择认定一批信誉好的粮食零售网点、连锁超市、商场等粮食零售企业和社会商业网点,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7.2.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应急配送中心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安全有序。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7.2.4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加强粮食应急保障单位管理,应当与应急保障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粮食应急保障单位名单要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应急保障单位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
7.2.5以现有骨干应急加工企业、粮食购销企业等为依托建设区域应急保障中心,实现原粮储备、成品粮和主食加工、应急运输配送一体化供应,提高跨县(区)行政区域应急保障能力。各县(区)根据需要建设本级应急保障中心,各区域之间实现数据资源共享,服从应急状态下统一调配,提升综合应急保障能力。
7.3资金与人员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将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必要保障;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统筹利用储备、加工等有关单位、企业人才资源,建立专业粮食应急保障队伍,加强人员和设施的配备建设。
7.4信息化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现代物流信息等技术,加强粮食应急信息化建设,积极融入地方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发挥综合应急调度作用,在应急状态下实现重大信息统一发布、关键指令实时下达、多级组织协调联动、发展趋势科学预判。
7.5基础设施设备
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组织人员定期对仓储、装卸、运输等粮食应急基础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更新和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正常运转。应急状态下,各级粮食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粮食应急设施设备抢修工作。
7.6培训与演练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县(区)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和演练,结合重特大突发事件情景构建,重点演练应急指挥、响应机制、协调联动、综合保障等工作。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粮食应急措施贯彻落实。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
8.1.1对粮食应急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提请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
(二)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三)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供应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四)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
(五)粮食应急储备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六)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8.2预案管理
市粮食和储备局牵头负责组织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适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8.3预案解释
8.3.1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3.2本预案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石嘴山市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把供热工作做到“安全顺利,规范服务,注重效益,提升形象”,确实把供热安全工作做到首位,以“预防为主,预案在先,处理有序,反应迅速”为原则,提高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及供热企业对发生供热突发事件的快速应急处置能力,及时、高效地开展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冬春季正常采暖和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城市供热运行安全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质量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政策文件,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嘴山市供热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因供热弃供弃管、供热设施设备、供热管网及附件故障,供热用煤、水、电等原材料短缺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供热生产、运行造成巨大影响,对城市居民生活和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较大以上供热事件。各县区应当制定本县区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4工作原则
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等原则。以保障供热安全和居民正常采暖为首要目标,积极开展供热行业突发事件预防工作,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和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全市城市供热安全稳定。
2 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下设石嘴山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在石嘴山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石嘴山市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统一指挥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
主要成员:市住建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星瀚集团、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县区政府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成员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上述组织体系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2工作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主要职责:
(1)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城市供热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应急抢险工作及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
(4)承担编制、修订和完善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
(5)对各单位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6)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7)建立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抢险专家库和抢险队伍联络网络,组建应急抢险专家组;
(8)办理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家组,专家组由供热相关专业以及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组成。
工作职责:参加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在应急响应时,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研究分析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和程度,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协助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对供热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方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对突发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2.4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供热突发事件工作流程和有关制度,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做好对城市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主要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供热突发事件的有关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等工作。
(2)市住建局:负责《石嘴山市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蓝色、黄色、橙色、红色的供热预警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收集城市供热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做好信息报告工作,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抢修作业,为抢修救援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参与供热突发事件调查处理等。
(3)市发改委:负责煤炭、天然气等生产要素的协调工作。
(4)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可能涉及所监管国有企业利益的相关事宜,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协调监管企业在供热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对国有资产抢救和保护,并指导所监管企业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处置。
(5)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供热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以及抢救人员的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受伤人员心理疏导等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供热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筹措、供应及使用情况的监管和评估。
(7)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做好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参与调查较大等级以上的城市供热突发事件。
(8)市公安局:负责接收突发事件报警和先期社会应急联动指挥;负责维护供热应急抢险突发事件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突发事件区域的道路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通行,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善后工作。
(9)市司法局:负责研究处置供热突发事件的涉法事务,并提出合理的法律意见,及时提供法律保障。
(10)市人社局:负责受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
(11)市民政局:做好因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受灾群众临时基本生活救助。
(1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组织专家提出控制事态和污染扩大的建议;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安全处置;指导并监督实施生态修复方案;参与涉环保事件的调查评估。
(13)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负责调查供热事件单位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信息,并在突发事件善后工作中依法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负责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突发事件调查处理。
(14)市商务局:负责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15)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企业的抢险救援物资、人员及煤炭等应急运输保障。
(16)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城市供热突发事件中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配合做好因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引起的应急安全工作。
(17)市气象局:负责应急气象监测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和预测预报。
(18)星瀚集团:负责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研判、先期处置等工作,按照操作规程组织抢修;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指示,参与其他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19)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负责优先保证供热用电及影响供热能力的电力故障抢修工作。
(20)县区政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后期处理工作;同时按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级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5现场指挥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任命。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主要职责:
(1)划定事件现场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研究判断事件性质及危害程度,制定抢险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现场处置,组织控制和消除事件危害源;
(3)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建议,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风险防控
各县区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系统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指导监督城市供热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加强供热行业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各供热企业应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供热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交通、通讯、设备、抢险工具和专业人员,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定期对抢险器材、设备等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随时处于应急战备状态。
3.2监测预警
各县区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供热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特点,建立完善的预测预警机制和监测网络,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地区或本系统供热隐患信息,区分热源厂、换热站、热网等重点监测区域,确定重点监控目标,对供热突发事件风险进行监测预警,并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供热突发事件风险进行监测预警。
各县区应急指挥工作机构在得到可能发生供热突发事件信息后,要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发出预警信息,并第一时间上报市政府。
3.3 信息报告
可能或已经发生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责任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报告时限:责任报告单位应立即核实并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信息,1小时内上报书面材料。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4 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组织本单位、本行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4.2事件分级
根据城市供热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供热突发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1)一般事件(Ⅳ级):造成100万平方米以上200万平方米以下居民连续停热48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或10人以下重伤的供热突发事件。
(2)较大事件(Ⅲ级):造成200万平方米以上300万平方米以下居民连续停热48小时以上,或者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供热突发事件。
(3)重大事件(Ⅱ级):造成300万平方米以上500万平方米以下居民连续停热72小时以上,或者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供热突发事件。
(4)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造成500万平方米以上居民连续停热72小时以上,或者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供热突发事件。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3分级响应
(1)一般供热突发事件:县区人民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并发布启动属地应急响应的命令,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处置。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受灾现场,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2)较大供热突发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县区政府,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处置。
(3)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组织调动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同时立即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受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4.4指挥协调
石嘴山市应急指挥部接报后,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决定是否启动《石嘴山市城区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预案并进入响应后,指挥部全体工作人员要迅速到位,并及时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要及时赶到现场,指挥伤亡救援和采取供暖应急措施,全力控制突发事件发展态势。
4.5紧急处置
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各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接报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到:
(1)迅速组织应急人员赶赴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
(2)严格保护现场,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标记),采取拍照、摄影、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抢救,防止次生问题发生。
(4)服从当地政府统一部署指挥,准确掌握突发事件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事宜,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6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同时做好事发地带群众的疏散、转移等安全防护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突发事件现场的相关规定。
4.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期间,对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供热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及时发布公众防范措施和初步的核实情况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并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撰写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8应急结束
当突发事件现场险情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已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部门宣布终止响应的决定。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慰问、后续医疗救治、赔偿,征用物资和抢险救援费用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突发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2调查评估
供热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和有关规定,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对供热突发事件发生经过、原因、类别、性质、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教训、责任等进行调查,提出防范措施。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起因、抢险救援和吸取的教训,并提出改进措施。
5.3恢复重建
对受突发事件损害的公共区域,在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结束后,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制定恢复方案和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社会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
5.4总结及改进建议
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各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发生供热突发事件系统基本情况,原因,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对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教训和突发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等进行分析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同时,认真分析原因,从城市供热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意见,杜绝类似突发事件发生。
6 保障措施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建立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通信保障制度,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各级应急指挥部与各级应急组织、供热单位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讯联络畅通。
6.2应急支援保障
各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供热设施、抢险设备、物资供应的调配方案。供热企业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6.3应急队伍保障
各供热企业应当依照本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战备情况。
6.4 救援物资保障
各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储备制度;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供热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各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6.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后,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6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应急需要,快速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进入救灾现场,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根据需要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必要时组织动员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7 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做好预案演练计划,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预案的规定,组织不同类型的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各供热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确保负责应急、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7.2宣传培训
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利用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增强供热突发事件防范意识。供热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供热行业监管干部、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应急保障相关培训,提升其预防和应对供热突发事件能力。
7.3责任与奖惩
对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住建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定期由市住建局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做出相应修改。
7.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石嘴山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石嘴山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排除隐患,并在必要时实施紧急支援,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石嘴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政府、部门、供水企业等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1.2.2统筹安排,协调配合。以城市为主体,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在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预防工作。
1.2.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城市供水以保障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影响的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程序,落实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责任机制。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石嘴山市辖区内影响城市供水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5供水突发事件的分类
1.5.1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按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可划分为自然灾害、工程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三类。
1.5.2自然灾害包括以下情况:
(1)连续出现干旱年,取水水源水位持续下降,取水设施无法正常取水,导致城市供水设施不能满足城市正常供水需求等。
(2)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冰冻等自然灾害导致城市供水水源破坏,输配水管网破裂,输配电、净水工程和机电设备损毁等。
1.5.3工程事件包括以下情况:
(1)战争、恐怖活动等导致城市供水水源破坏、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损毁等。
(2)取水构筑物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城市水源枯竭,或因出现危险情况需要紧急停用维修或停止取水。
(3)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管网发生爆管,造成大范围供水压力降低,水量不足甚至停水,或其他工程事件导致供水中断。
(4)城市供水消毒、输配电、净水构建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液氯严重泄漏等。
(5)城市供水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或损坏。
1.5.4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以下情况:
(1)城市水源地或供水设施遭受有毒有机物、重金属、有毒化工产品或致病原微生物污染,或藻类大规模繁殖等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2)城市水源地或供水设施遭受毒剂、病毒、油污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2 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下设石嘴山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在石嘴山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城市供水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气象局、市星瀚集团、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县区政府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成员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上述组织体系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2工作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主要职责:
(1)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应急抢险工作及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
(4)承担编制和修订《石嘴山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
(5)对各单位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6)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7)建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专家库和抢险队伍联络网络,组建应急抢险专家组;
(8)办理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家组,专家组由供水相关专业以及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组成。
工作职责:参加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在应急响应时,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研究分析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和程度,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协助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方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2.4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供水突发事件工作流程和有关制度,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做好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主要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市住建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起草、修改《石嘴山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监测、接收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报警、预警信息,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展动态后续报告;协助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参与调查较大等级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及救援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负责对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案件侦破,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突发事件舆情监控;参与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5)市民政局:做好因遭遇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临时救助;配合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6)市财政局: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
(7)市人社局:依法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因工伤亡人员的有关善后工作。
(8)市司法局:负责研究处置供水突发事件的涉法事务,并提出合理的法律意见,及时提供法律保障。
(9)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水质的应急监测;分析饮用水水源污染原因,提出处置建议;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污染事件责任单位作出处罚;对环境修复提出建议。
(10)市交通局:负责协调做好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和人员疏散等运输保障工作;参与由交通运输事故造成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指导配合供水紧急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公路损毁、抢修破路等事宜的应急处理。
(11)市水务局:负责协调做好供水水源供给保障工作;指导供水单位做好供水工程运维管理和水量调度,参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调查取证;参与供水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以及善后处置、生态恢复等后期处理工作。
(12)市市场监管局:参与事件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件发生,负责应急期间的价格监管工作。
(13)市商务局:负责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14)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中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配合做好因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引起的供水中断过程中的应急供水工作。
(15)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事件中的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及心理救援工作;协助开展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水质应急监测。
(16)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可能涉及所监管国有企业利益的相关事宜,督促指导所监管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7)市气象局:负责应急期间气象灾害的监测及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有关信息,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
(18)市星瀚集团:负责辖区范围内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应急队伍,制定企业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加强水质检查监测,定期上报供水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和供水安全综合信息;加强水厂安全生产管理及供水管网的巡查,保证城市正常供水;做好供水突发事件接警工作,及时将灾害性质、程度、范围、处置等综合情况报市供水应急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及时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向社会发布供水水质公告。
(19)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负责日常供水用电及与之相关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电力保障工作。
(20)县区政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后期处理工作;同时按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5现场指挥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任命。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主要职责:
(1)划定事件现场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研究判断事件性质及危害程度,制定抢险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现场处置,组织控制和消除事件危害源;
(3)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建议,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风险防控
各县区政府要建立本行政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和处置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内城市供水系统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确定本行政区内城市供水系统重大安全风险,形成清单,开展重点检查执法,督促和指导有关供水企业建立防控方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整改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各供水企业要加强对供水范围内设施监控,确保供水能力和供水水质,对有关可能导致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密切关注,及时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应急措施,事态严重时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监测预警
各县区政府、执法、环保、水务、卫健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风险分析和动态的监测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各供水企业应对城市供水水源水量、水质、供水工程情况及其他灾情信息进行监测,对各类不利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成因、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供水等方面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汇总,对各类不利城市供水情况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并提出应对措施。
3.3信息报告
3.3.1信息报告程序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有责任及义务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或供水相关部门报告。
供水企业在发现或接到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报告后,要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并在30分钟内向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可先采用电话报告,书面报告后补的方式。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在接到供水突发事件报警后,应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迅速了解和汇总相关信息,甄别供水突发事件等级与发展趋势,在突发事件发生一个小时内将事件相关信息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按照危害程度及时进行分析研判,若确认为较大及以上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及时、准确地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单位;若确认为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还必须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报告。
3.3.2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
(3)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类别;
(4)简要经过;
(5)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6)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突发事件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4 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处置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当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先期处置,组织抢险专家、物资、队伍赶赴现场,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组织群众避难等。严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同时,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4.2事件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010年发布《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针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分级指标,结合石嘴山市实际,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城市居民总人口的10%—20%饮水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或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20%—30%。
(2)较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城市居民总人口的20%—30%饮水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或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30%—40%。
(3)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城市居民总人口的30%—40%饮水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或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40%—50%。
(4)特别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城市居民总人口的40%以上饮水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或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50%以上。
4.3分级响应
可能或已经发生一般供水事件时,县区人民政府或县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可能或已经发生较大供水突发事件时,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时,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接受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4.3.1Ⅳ级响应
可能或已经发生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县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分析研判,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减少损失,同时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在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市应急指挥部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必要时给予应急处置指导和支持。
4.3.2 Ⅲ级响应
可能或已经发生较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分析研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同时,市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抢险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调动供水企业、属地政府,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报请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指导组帮助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3.3 Ⅰ级和Ⅱ级响应
可能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报市政府同意启动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并宣布城市供水进入应急警戒状态,同时立即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受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按职责开展各项工作;供水企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4.4信息发布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期间,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及时发布公众防范措施和初步的核实情况等,并根据供水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撰写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5响应调整与中止
4.5.1响应调整
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出现难以控制,呈扩大或发展的趋势,且有可能影响周边省(自治区)、市或县区,需要调整应急救援和应急范围的,县区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接到请求,尽快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赶赴现场协助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原响应级别继续存在,归属上级预案管理。
4.5.2响应终止
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经现场检测、评估、鉴定和专家论证,确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供水恢复正常时,相应层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应急结束建议,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终止应急响应;重大和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响应的结束。应急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各应急行动组予以撤销。
5 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供水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慰问、后续医疗救治、赔偿,征用物资和抢险救援费用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突发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2保险赔付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银保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各城市供水企业及重点供水用户应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5.3调查评估
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特大突发事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评估,市政府做好配合工作。市应急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组对较大及以上的供水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由事发县区政府负责调查,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调查评估的主要内容有事件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5.4恢复重建
对受突发事件损害的公共区域,在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结束后,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制定恢复方案和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社会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
6 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各专业应急抢修部门和单位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按照预案调动应急队伍进行处置。应对抢险救援骨干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模拟演练,以提高施救人员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6.2应急装备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调用应急装备物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供水企业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6.3应急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及供水企业应根据供水系统现状,储备一定数量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以备应急抢险、伤员救治、灾民安置等应急使用。
6.4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应急需要,快速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进入救灾现场,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根据需要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必要时组织动员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5基础设施保障
电力供应和通信主管部门要及时修复受损毁的电力和通信网络,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地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通信需求,保障突发事件地区电力、通信畅通。
6.6治安交通保障
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后,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7气象服务保障
石嘴山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根据预防和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7 预案管理
7.1预案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做好预案演练计划,按照供水应急预案及相关预案的规定,组织不同类型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各供水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供水工作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确保负责应急、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7.2预案修订
市住建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定期由市住建局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做出相应修改。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