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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201001/2021-00285 文号 石政发﹝2020﹞6号 生成日期 2020年02月01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石嘴山市政府办 责任部门 石嘴山市政府办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石政发﹝202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石嘴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021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石嘴山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工作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科学、规范、及时、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落实好综合防控策略和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宁党办发〔2020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应急预案》(宁政发〔202010号)和《中共石嘴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石党办综〔20209号)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对准备和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依法防控,属地管理。国务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依规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疫情防治工作,各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履行本县区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党政同责。

2)强化机制,积极应对。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落实党政统一领导机制,强化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完善行业上下联动机制,建立地区之间合作机制,健全群防群控机制。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统筹安排部署,密切协作,互通信息,形成合力,有序有效落实疫情综合防控策略和措施,积极主动应对处置疫情。

3)依靠科学,规范处置。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本级制定的预案、方案、规范、指南、标准,落实疫情防、控、治措施,并根据疫情态势及时调整完善策略。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确保科学、规范处置疫情。

4)公开透明、实事求是。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专业地向社会和公众公开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进展。严格疫情报告制度,严把时限要求,不得瞒报、漏报、迟报、误报、谎报。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任何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2  组织管理

  

2.1  领导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市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王文宇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市长张利同志任第一副组长,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建同志任副组长,市委和市政府相关领导同志为成员。成立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由市政府市长张利同志任指挥长。

各县区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县区工作预案,切实落实好疫情防控工作。

2.2  工作机构

市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五个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蒋宁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五个工作组分别为统筹协调组、内控组、外防组、诊疗组、宣传组,组长分别由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担任。

市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疫情防控综合协调日常工作;负责疫情分析研判,提出防控策略和措施;负责及时向市委和市政府,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调整和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协调并指导县区疫情防控工作;负责及时全面掌握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情况,每日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及市委、市政府报告疫情动态和信息简报;负责重要工作的督办和评估;负责完成市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专业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是疫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机构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疫情应急处置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处置技术水平,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有效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成立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专家组,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确定宁夏第五人民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和市第三人民医院为全市首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定点医院,严格落实集中病例、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措施。

2.4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纪委监委:做好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各县区、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履行政治责任情况。

市委办公室:做好疫情防控重大事项统筹协调,牵头开展疫情防控政治督查、工作督查和执行力督查。

市委组织部:重点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各级干部忠诚担当、为民情怀等表现进行评价考验。

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组织和指导新闻单位依法、依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加强网络管理和舆情监测,对不实言论、造谣传播者,要联动公安部门加大打击和通报力度;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科学知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防控氛围。

市委统战部:指导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疫情防控工作,必要时所有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对外开放,停止一切宗教活动。

市国家安全局:及时了解掌握国内外有关疫情信息,及时通报不稳定因素,避免疫情引起社会动荡。

市委网信办:加强网络管理和舆情监测,正确引导社会舆情。

市政府办公室:做好相关部门统筹,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开展督查督办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市应对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疫情调查、处置和救治等工作。制定完善工作机制、应急预案、技术方案等;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指导对火车站、汽车站、路口临时留验站进行发热病人筛查;对来自疫区或有发热、咳嗽的旅客开展体温检测,对有发热情况的及时采取现场隔离和转诊措施;全面加强发热门诊值班值守和监督管理;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严密追踪,严格落实集中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措施;督导检查防控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汇总、上报相关工作信息,依法依规及时发布疫情相关信息;组织指导开展专业培训;负责组织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和心理危机干预;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措施和建议;做好托育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积极争取资金,协调解决紧急救援、应急设施设备。负责协调督促各火车站设置体温检测设备,加强旅客及工作人员体温检测,切实做好发热病例的发现、筛查、登记、报告、管控和隔离工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宣传教育;组织技术培训和应急练兵;做好信息沟通和上报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审批临时基础设施项目。

市教育体育局: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协

作联动机制,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开展监督指导,防止疫情在学校、幼儿园内发生、蔓延;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提高师生自我保护意识和防病能力;组织各县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加大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力度,特别是加强学校餐厅食品卫生工作,倡导良好卫生习惯,创造健康卫生环境;做好湖北返石学生信息掌握和共享,做好健康告知和风险提示,严密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做好延期开学、开园等相关工作,落实假期后学生返校前的健康监测工作;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控制措施。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技术科研攻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积极统筹防控应急物资保障,全面掌握应急物资保障综合情况,及时了解防控应急物资需求动态,协调做好防控应急物资供应、储备、调拨等工作,保障应急工作正常进行。

市公安局: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打击影响和干扰疫情处置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全力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强制隔离医学观察、强制隔离救治等措施;依照职责根据疫情形势,做好交通道路管制等应急处置工作;严格群众大型活动审批;做好应急物资安全保障;依法查处假冒伪劣物资以及违法案件;依法查处网络有害信息,加大对蓄意造谣的打击力度。

市司法局:负责监督做好相关法律援助和合法性审查;加强管理,做好市内各监管场所疫情防控和信息报送。

市财政局:负责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保障,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工伤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组织落实参与疫情处置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环境监测,并配合进行处置;加强医疗废物管控。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做好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人员、物资及运输工具的封锁、检查、消毒、报告工作;保障公路交通畅通,保证药品、设备等紧急物资快速运送;加强承运货物的管理,严禁将疫区可能感染物资运入市境内;在汽车站等人员流动集中的场所配备体温检测设备,加强对旅客及其携带、托运物品的检查和控制;组织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畅通信息沟通,做好协调配合;全面开展对乘用公共交通工具人员的检疫、查验;所有公用交通运输工具(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车等均加大清扫和消毒频次,加强通风管理;在所有汽车站及相关宣传平台开展防控宣传,提醒来往旅客注意佩戴口罩,注意眼、口、鼻及手部卫生;在车站设置健康咨询台,对来往旅客开展体温检测,对有发热情况的旅客或乘客,及时采取现场隔离和转诊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畜(禽)共患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调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落实定点屠宰厂(场)卫生消毒制度;建立健全溯源追查制度,加强对屠宰登记检查。依法开展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检验、执法监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管理等工作;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含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统筹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协助做好参加涉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疫情通过涉外经贸活动跨地区传播扩散;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大型商场、餐饮企业监管,人群聚集的商务活动原则上全部暂停或取消。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按行业管理要求,督促各旅游企业,及时汇总上报出入疫情流行地区的游客数量;组织旅游行业做好疫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切实加强对辖区酒店、出租屋、民宿及旅游景点等区域排查摸底,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对武汉等其他疫区来人员主动做好健康管理,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防止疫情传播;及时接收、发布国家和自治区文化旅游、卫生健康部门的警示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减少或取消所有室内外大型文化娱乐活动;对密闭空气不流通的电影院等场所一律要求停止营业;协助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根据疫情发展形势,及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疫情信息通报和相关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抓好集贸市场监管,严格督促市场落实日清洗、日消毒、日巡查卫生制度,及时做好垃圾清理和爱国卫生;严格禁止活禽销售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加工、制作和销售;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各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价格欺诈等行为;做好应急疫苗、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用品等生产、储备的监督管理和调度工作;加强对应急处置所涉物资的质量监督,严防假冒伪劣产品;根据需要,对导致疫情发生的经营行为采取临时管理措施。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对所有疫病患者,包括在发热门诊或主动到发热门诊检查的人员,采取临时特殊医保政策,一律实行免费治疗。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人畜(禽共患野生动物疫病监测、调查和处置工作;协助和配合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做好区域内携带病毒病菌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隔离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运输、销售野生动物;做好临时建筑用地供应。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密切关注粮油市场动态,加强分析预测和监测预警,必要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启动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加强对县区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库存监管,保持合理库存;响应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统一调度,及时调配、出库应急救灾物资和应急生活用品。

石嘴山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石嘴山海关:做好出入境卫生检疫工作,及时收集和分析区内外传染病疫情信息,与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相关信息沟通机制,做好传染病病例登记、调查、交接、转运工作。

石嘴山气象局:分析气象因素,为研判疫情趋势提供依据。

石嘴山军分区:负责军队系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军队有关资源,支援地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石嘴山支队:协调武警部队参与疫情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及疫情处置有关现场控制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加强对定点医院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服务,确保消防安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牵头抓好以上对口部门的各项防控举措落实;全面动员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社区、村等基层组织,全面采取防控措施;对辖区湖北武汉等重度疫区来石人员开展医学观察,告知其不能外出、随时接受医学检查;对有发热等症状的就地隔离医学观察。

  

3  监测预警

  

充分发挥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作用。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日常监测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主动搜索可疑发热病例,发现符合疑似病例定义的患者时,按规定和程序报告。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主动收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相关信息,及时研判疫情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并做出预警。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预警信息报告后,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判,对可能引发较大、一般级别疫情的预警信息,调整防控策略和措施,向市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汇报并向各县区、各部门(单位)通报,督促和指导做好疫情防控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疫情的预警信息,要提出调整防控策略和措施的建议,及时报告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指挥部研究同意后,向各县区、各部门(单位)通报,督促落实策略。

  

4  应急响应

  

4.1  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疫情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1)一般级别:自治区境内其他市报告1例输入性病例。

2)较大级别:石嘴山市境内报告1例及以上输入性病例或自治区其他市出现聚集性疫情或本土感染病例。

3)重大级别:石嘴山市境内1个以上县区报告输入性病例或出现本土散发病例,疫情存在扩散趋势。

4)特别重大:石嘴山市境内2个以上县区出现输入性病例或1个县区出现聚集性病例,或全区多个市发生疫情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2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IV级、III级、II级、I级,依次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疫情。

1级响应。发生一般级别疫情时,在防范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主要落实以下工作:

组织市级专家组指导病例发现的县区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病例标本检测和密切接触者管理,结果及时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点医院全力救治患者,同时加强医务人员防护,防止院内感染发生。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中的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医疗卫生机构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和预检分诊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搜索可疑发热病例,对疫区来石可疑发热病人及时动员到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强化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提高公众防病意识和技能。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环境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做好对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的通风和消毒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根据疫情进展,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情况。

加强农贸市场管理,定期巡查巡防,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活动。

在火车站、汽车站和出入石嘴山的高速干道、省道出入口设置留验站,建立医学观察点,排查可疑发热病人。

指导学校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

做好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配合相关部门严查野生动物非法贩运活动。

一定程度上控制大型集会管理,控制规模,减少频次。

机关、各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病例搜索和报告工作。

2级响应。发生较大级别疫情时,在IV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及时调配疫情防控、医疗救治等相关资源,充实专业救治队伍,适时公布市级第二批定点医院,组织市级诊疗专家组对全市隔离重症病例进行集中救治;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健康素养,正确戴口罩,勤洗手,尽量减少外出活动。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和指导做好疫点消毒,同时开展外环境消毒。

加强市场管理,开展市场环境卫生大整治,建立市场有关物品进入查验制度;进一步强化病例所在县区活禽市场监管,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加强网络管理和舆情监测,正确引导社会舆情。

3级响应。发生重大级别疫情时,市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有权在一定范围内调配全市范围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资源和物资,各县区、各部门(单位)在市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落实本县区、本部门(单位)防控职责。在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视疫情设置专门的救治医院,调配全市范围内医疗资源救治患者,安排市级专家在病例所在县区驻点指导防控和救治工作。必要时,请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派自治区级专家指导疫情防控工作和医疗救治工作。在一定范围内启动疑似病例主动搜索工作,严格做好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

在一定程度上管控省级、市际长途班车,重点抓好高速公路出口人员体温检测。

进一步加大农贸市场监管,组织开展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贩运专项行动。

启动重点学生病例排查。

按照非必须、不举办的原则,进一步控制大型集体活动。

依法加强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管控,公安机关做好隔离区域社会维稳工作。

进一步加大舆情监测和管控力度,及时公开发布疫情信息。

4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级别疫情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在级响应的基础上,重点抓防、控、治三个环节。做好以下工作:

市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统筹全市一切综合防控资源阻击疫情。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联防联控责任,强化统筹协调,加大督导指导,加强人员配备,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保障。

全面做好患者救治。对所有疫病患者,包括在发热门诊或主动到发热门诊检查的人员,采取临时特殊医保政策,一律实行免费诊疗。对重症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力量,尽最大努力救治。全面保障医护人员安全,严格落实院内感染控制措施。

全面抓好排查工作,坚持全防全控、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建立以村委会、居委会为主的防控工作组织体系,对202018日以后进入石嘴山境内人员实行网格化、地毯式排查管理,特别是对疫情高发地区来石人员,建立台账,一一检查,从严落实定时测量体温、居家医学观察、隔离诊断治疗等措施。对2020年春节前外出旅行的我市人员,由属地通知就地在旅行居住地居家观察。做好市外农民工返回疫情监测排查管理。

在所有火车站、客运站、重要路口设立留验站,对进入石嘴山所有人员和车辆(含客车、货车、特种车辆等实施现场查验,逐个筛检旅客体温,逐车进行消毒和检验检疫,严防死守一切可能的传播渠道。视情暂停往来石嘴山的省际长途班车。

暂时取消一切大型群众活动,暂时关闭所有旅游景点及歌舞娱乐、游戏游艺、影院、网吧等场所,暂停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及寒假期间校外教学等服务,引导群众暂停聚餐聚会、走亲访友。从2020127日开始,所有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对外开放,停止一切宗教活动。对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出入口实施24小时管控,严格落实清洁、消毒、通风措施,坚决禁止活禽销售,严厉打击非法贩运、售卖各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各类会议尽量以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

全面加强学校疫情防控管理,各类学校禁止校外人员进入,对湖北籍在石读书学生和石嘴山籍在湖北读书的学生全部进行健康管理,湖北籍在石就读的高校学生不得提前返校,返校时间由学校统一通知。春季开学时全市所有学校、幼儿园要实施校门测温管理。视情推迟学校开学时间。

全面保障应急物资,备足备好药品、医疗器械、检测试剂等物资,财政部门要为疫情防控提供资金保障。全面稳定市场供应,加强公众防护用品、食品蔬菜等产品的储备调度,确保各种物资供应充分、市场平稳。密切监测口罩、消毒消杀用品等供销情况,对趁机制假售假、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骗牟利等行为,坚决从严从快查处。

全面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信息,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引导公众不信谣不传谣。多渠道宣传疫情防护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动员全社会对不遵守相关规定的人员进行举报,依法对违规者追究责任。举报电话:09522218410市卫生健康委值班电话。各县区同步设置举报电话,及时向社会公布。

4.3  响应的调整与终止

市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全市的疫情形势进行科学研判,对防控效果进行评估,根据研判和评估结果,结合国内、区内疫情形势及国家和自治区防控策略,向市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提出响应调整与终止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4.4  后期评估

疫情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4.5  善后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表彰奖励在疫情应急处置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对在疫情防控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  保障措施

  

5.1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足够的资金保障。

5.2  物资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各级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提供辖区内应急物资储备编制计划。

疫情发生时,市、县区根据需要,征用社会物资并进行统筹使用。

5.3  法治保障

必要时,由自治区、市出台相关制度,保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4  社会动员与舆论支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依法及时公布疫情,保持信息透明度,避免因群众猜疑引起恐慌。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科普、普法工作,提高基层单位和居民的预防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传染病预防知识,提高全民卫生意识。

  

6  督导检查

  

市委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指挥部负责督查全市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县区应对疫情领导工作机构组织督查本地区疫情防控准备工作,督查评估结果应及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并报告市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7  附    则

  

本预案由市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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