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3〕125号
申请人:柳某某,女,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光大道。
第三人:马某,女,住平罗县。
申请人柳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作出的石大公(长胜路)行罚决字〔2023〕108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柳某某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柳某某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